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开展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等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属于工作中使用的内部资料,不适用于向全社会公开。根据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自2024年10月起,国家统计局继续公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等统计标准方法,不再公开具体相关代码。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数据内容:
1、2023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该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编制。此次发布内容为2023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和城乡分类代码(3位),地域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满足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需要,2023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的标准时点调整为2023年6月30日。
2、附件中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没有区县四级机构,使用时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