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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6〕3号

2026年8月27日2 次浏览预计阅读 17 分钟

办文部门: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6年8月20日

公文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金规〔2026〕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实施,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信息报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首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为2026年四季度报告和2026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当于报告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每年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区间为报告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报告年度9月30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评估2026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时,可以根据公司最新经营管理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应当与报告年度的四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一同报送,支持性文件应压缩成ZIP文件后上传。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为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模块,保险公司可关注信息系统模块“公告信息”栏,及时下载报送模板及相应转换工具,将相关报送信息转换为XML文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模块上报。

(四)各保险公司根据《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要求,继续报送相关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至2026年三季度。

二、监管指标过渡期要求

对于《办法》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三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期监管指标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7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应持续跟踪指标变化,将《办法》实施进展情况和年度改进计划纳入年度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统筹好资源配置,确保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报送高效衔接,全面增强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内容和要求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表

3.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表

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表

5.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指标压力情景

6.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指标转换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20日

答记者问

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要求。一是202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提升行业经营韧性、健全审慎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二是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三是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二是反映经济价值。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及压力情景设置,反映公司真实经济价值和风险水平,减少由于规则设定或人为假设造成的干扰。三是促进管理优化。相关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管理意义,有助于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降低风险水平、提升公司价值。四是加强制度协调。增强监管规则之间的适应性和一致性,统一指标计算口径,避免对风险的重复覆盖。

 

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一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二是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三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四是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监管可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出台后的报告报送和过渡期安排等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报送要求,包括保险公司向监管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时限要求,以及系统报送、能力评估、报告回溯等要求。二是监管指标过渡期要求。针对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后执行,监管部门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三是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公司做好组织领导,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实现信息报送高效衔接。通知附件包括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内容和要求、能力评估表以及压力情景设置等。

 

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答: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保险业等多方面踊跃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提出341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完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增加高级管理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与董事会职责相对应。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工作流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表述,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要求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中兼顾资产负债两端形势变化。在委托投资关系中,明确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久期目标、投资收益率要求、现金流预期变化等必要信息。将预期配置比例与实际配置比例的偏差回溯分析,纳入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回溯分析统一考虑。三是完善部分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