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财险部函〔2019〕255号
关于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财险部函〔2019〕25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提高行业承保能力,简化工作流程,我部拟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司承保中央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以下简称《首台(套)通知》)和《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以下简称《首台(套)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公司承保中央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应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以下简称《新材料通知》)和《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以下简称《新材料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指中央型保险,是指符合《首台(套)通知》或《新材料通知》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按照年度保费80%给予保险补偿的业务。
二、公司经营中央型首台(套)、新材料保险,应及时向银保监会备案有关保险产品。备案产品时,除了提交产品条款和费率等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说明材料,包括:
(一)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偿付能力情况。
(三)风险管理能力、机构网络、承保理赔服务、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专家团队等情况。
三、中央型首台(套)、新材料保险条款和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条款和费率名称应为“保险公司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中央型,示范条款)”。
选择国际通行条款的,条款和费率名称应为“保险公司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中央型)”。
四、公司在承保中央型首台(套)、新材料保险业务时,
应向投保企业提供产品备案编号和承保时点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经营首台(套)、新材料保险业务(包括有保险补偿的中央型、地方型业务和无保险补偿业务),应定期向我部报送经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指标、口径填报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说明),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首次报送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我部,此后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汇总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汇总表。
附件: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经营情况汇总表-XX公司-X年X月X日
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经营情况汇总表-XX公司-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