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财险部函〔2023〕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财险部函〔2023〕3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转型,加强首台(套)、新材料保险业务的跟踪监测,进一步提高数据统计准确性及及时性,我部拟在保险创新业务统计系统中上线首台(套)、新材料保险业务数据统计模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产品备案。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财险部函〔2019〕255号,以下简称2019年《通知》)的产品备案要求,依法合规开03展甲央型首台(套)、新材料保险的备案工作。首次完成产品备案(包括有保险补偿的中央型、地方型产品)的公司,应当于完成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产品条款和费率及业务联系人报银保监会财险部。
二、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公司经营首台(套)、新材料保险业务(包括有保险补偿的中央型、地方型业务和无保险补偿业务),应严格按照2019年《通知》要求的指标、口径,按季度在“创新业务统计系统-首台(套)、新材料保险统计模块”报送业务信息。系统首次报送应于2023年4月5日前报送第一季度数据,此后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本年度累计数据。应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已经完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包括有保险补偿的中央型、地方型产品)的公司,请于3月3日前将已报送备案的首台(套)、新材料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单及业务联系人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我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
附表:XX公司首台(套)、新材料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清单
财产保险监管部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