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保监发〔2004〕123号
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保监发〔2004〕123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
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一)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二)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三)信息系统根据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确定保险统计信息的采集对象、设定报送完整性校验和数据汇总关系。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新增和变更,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4〕8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送频度
(一)保险统计指标报送频度分为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年度报。
(二)快报单独报送。
(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标,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报送季度统计指标;6月只需报送半年度统计指标,12月只需报送年度统计指标。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
(四)经审计的年度报告,需由法人机构、比照法人机构监管的外国公司在华分公司报送保险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汇总、合并的一级和二级指标的数据。
六、报送时间
(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快报为月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后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季后、半年后及年后12日内;审计后年度报告为次年4月30日前。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于2004年10月2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补报2004年9月统计信息。
(三)在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间,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信息可在规定时间的基础上延迟3个工作日报送。
七、报送管理
(一)保险集团公司应负责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即集团公司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其子公司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时独立报送其统计信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除报送集团合并、集团本级的保险统计信息外,还应报送存续业务的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二)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法人机构统一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三级保险统计信息。
(三)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应由向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负责,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
(四)保险统计信息一经上报确认,不得随意修改。如确有修改的需要,应由报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八、信息通讯
各保险公司应与中国保监会建立网络连接,并登录信息系统采集端报送统计信息。网络连接的具体要求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执行。
九、系统安全
(一)信息系统采用授权访问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员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系统管理员应对用户创建、权限分配、口令设置等实行严格管控,防止非法使用系统和破坏该系统安全的情况发生。
(二)各系统用户应妥善管理各自的用户名和口令,定期对口令进行更换,防止用户名盗用;使用完毕离开时,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非法访问。
十、其他要求
(一)启用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是一次重大的保险统计制度改革,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系统启用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并行阶段信息系统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中国保监会。
2004年9月29日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
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一)报送单位
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二)关于报送方式方法
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三)报送频度和时间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科目校验和总分校验
科目校验是对单个报送单位数据是否符合科目间关系进行的校验,主要包括科目间的关系式校验和科目层级校验。关系式校验是对如“流动资产”等可根据其他一级科目计算生成的科目进行的校验;层级校验主要是对下级科目向上汇总的关系进行的校验。
总分校验是对公司上报科目是否符合总公司数等于分公司汇总数,以及分公司数是否等于中支汇总数进行的校验,目前只设定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等少数几个项目需通过总分校验。
(五)关于报送内容
对于每个科目来说,报送内容包括科目值和科目附注(即xml格式中的remark内容)。
科目值出于自动转换的考虑,系统允许精确到小数(精确到分);但最小的精度要求是万。此外,系统严格区分“0”和空,对于没有数据和数据为“0”的应该分别以空和“0”来表示。此外,科目值报送的是截至上一个月的累计数,并非当期数。
科目附注非必填项目,有需要对于科目值进行说明的,在附注中表示,一般不超过100个汉字。
(六)关于科目的编码
本系统的科目采用弹性域方式进行设计,编码由一级科目代码和弹性域代码串连而成,鉴于目前尚未完成科目的弹性域处理,因此本次下发的对接文件中科目没有编码,可暂时以科目名称和其业务类型相结合作为唯一标识。等编码完成后,我会将发送正式科目编码。
考虑到科目编码变动的可能,建议保险公司数据库转换程序实现时应不要在程序中以某种形式将科目编码固定。
(七)关于参考报表
由于采用全科目报送方式,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本文件提供了系统所能生成的参考表表样,其中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运用表、不良资产表等表样与原保险公司相同。
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本数据报送格式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导入文件遵循xml 标准,版本1.0,采用gb2312编码。
根元素的命名规则为DATA加公司编码加年加月。例,DATA1001200403。1001为公司编码,2004为2004年,03为3月。
一级子元素为任意多个area。每个area描述一个行政区域(全国、省级或地市级)的统计信息。
每个area元素包含且仅包含一个二级子元素areaid和若干个二级子元素item。areaid 唯一标示一个行政区域,取值为《各省地市级行政辖区》中规定的该行政区域对应代码。item描述且仅描述一个该公司在该行政区域的统计科目。
每个item元素包含且仅包含一个三级子元素PK、一个三级子元素value和一个三级子元素remark。PK 唯一标示该统计科目。value 元素的值为该统计科目的值。remark 元素的值为该统计科目的附注。
每个PK元素包含一个四级子元素key和一个四级子元素intervaltype,由此二者共同标示一个科目。元素intervaltype目前有五种取值,分别为:1快报,2月报,3季报,4半年报,5年报。元素key的取值即为科目编码。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
- <DATA1001200403>
- <area>
<areaid>100</areaid>
- <item>
- <PK>
<key>001</key>
<intervaltype>1</intervaltype>
</PK>
<value>1000000.00</value>
<remark>说明1</remark>
</item>
- <item>
- <PK>
<key>002</key>
<intervaltype>1</intervaltype>
</PK>
<value>2000000.00</value>
<remark>说明2</remark>
</item>
</area>
- <area>
<areaid>310</areaid>
- <item>
- <PK>
<key>001</key>
<intervaltype>2</intervaltype>
</PK>
<value>100000.00</value>
<remark>说明3</remark>
</item>
- <item>
- <PK>
<key>002</key>
<intervaltype>2</intervaltype>
</PK>
<value>200000.00</value>
<remark>说明4</remark>
</item>
</area>
</DATA1001200403>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一)适用的会计制度
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综合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鉴于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以上两种会计制度,因此在下发的科目列表中包括了两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填报相应科目及数值。此外,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增设了部分科目。具体如下:
1、关于各项减值准备或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应填列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财产保险公司按其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贷款呆账准备等三项准备金。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八项准备应列示在以下科目:“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列在“投资收益”科目下;“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提存坏账准备”列在“营业费用”项下。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提存投资风险准备”、“提存贷款呆账准备”等准备金列示在“营业费用”项下。
2、考虑到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其他性质公司的资本性质, 增设“股本”科目,营运资金列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依据其具体情况选择填列;“实收资本-其中:外币”为表外科目,需附注说明。“资本公积”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明细科目。考虑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在“长期投资”项下增设“合并价差”科目以及“ 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3、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公司,相应增设了“递延税项”科目。
4、公司存出的交易保证金应在银行存款中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在编制报表时,应并入“银行存款”科目中。
5、对所有科目项下的“其他”,如果数值超过该科目总额10%,公司应进行附注说明和分析,如有共性的内容,应单独列示。
(二)科目的类型
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科目分“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统计”及“资金”等六类。其中:“资产”、“负债”、“损益”类科目对应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现金流”科目指各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统计”科目对应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及机构、人员相关项目;“资金”科目指各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中相关项目。
(三)险种分类
在征询、总结各财产保险公司险种分类的意见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财产保险产品分14类,具体见《财产保险公司险种分类原则》和《财产险产品分类目录参考表》。 “损益”和“统计”类科目主要按险种分类统计相关数据。
各财产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相关科目分类:按“分险种”核算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损益”类分保科目按《财产险产品分类目录参考表》中14类划分;“统计”类分保科目按《再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对照参考表》中6类划分。
(四)科目表明细说明参见《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及财产保险公司参考报表。
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说明
由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因此在本科目体系中既包括《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相关科目又包括《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科目。具体如下:
1、关于各项减值准备或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寿险公司根据规定应填列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寿险公司仍可按规定继续计提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贷款呆账准备等三项准备金。
2、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科目由于考虑到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其他性质公司的资本性质,因此与“实收资本”并列设置“股本”、“营运资本”科目,各公司可依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填列;“实收资本-其中:外币”为表外科目,公司如果有则需要附注说明。“资本公积”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明细科目。为适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保险集团需要,在“长期投资”项下增设“合并价差”科目以及“ 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3、各公司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核算应按照保监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的未决赔款以及寿险业务未决的死伤医疗给付金和寿险业务的应付未付满期给付金或生存金。
4、对于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公司,相应增设了“递延税项”科目。为满足中国人寿的核算需要,在“系统往来”科目下增设“存出准备金”、“存入准备金”、“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二级科目以及“应付保户利差”科目。
5、增设了“独立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负债”、“独立账户未实现利得”等科目,用以核算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相关业务。其中“独立账户负债”用于核算中相应的责任准备金。
6、公司存出的交易保证金应在银行存款中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在编制报表时,应并入“银行存款”科目中。
7、对所有科目项下的“其他”,如果数值超过该科目总额10%,公司应进行附注说明和分析,如有共性的内容,应单独列示出来。
(二)损益类科目的说明
1、根据统计分析的需要,“保费收入”是按照险种分类和销售渠道两个口径进行科目细化。险种分为寿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寿险按照新型产品分为普通寿险、分红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其中普通寿险、分红寿险项下又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和年金保险,在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下,将年金保险作为“其中”项单独列示;健康险项下分为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意外险分为一年期以内和一年期业务。需明确的是分红型健康保险应包含在一年期以上健康险业务中统计。由于目前“养老金”业务与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存在交叉,公司应根据“养老金”定义在系统中设置的“养老金”科目中单独填列。
2、销售渠道分为公司直销、个人代理、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他兼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需明确的是保险公司直属的保险代理公司所做的代理业务在保险专业代理业务中统计;保险集团内的产、寿公司相互代理的业务在其他兼业代理业务中统计。
3、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八项准备应列示在以下科目:“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列在“投资收益”科目内;“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列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提存坏账准备”列在“营业费用”项下。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提存投资风险准备”、“提存贷款呆账准备”等准备金列示在“营业费用”项下。
4、新单保费是指从保单签订之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年度结束所缴纳的保费,包括新单期缴保费和新单趸交保费。续期保费是指公司除新单业务之外续期业务的保费收入。
5、退保金、满期给付和年金给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需明确的是犹豫期内的新单退保应冲减当期的新单保费收入。
(三)有关统计科目的说明
1、承保人次。承保人次是指寿险公司在一个统计期内签发的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数量。填列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交纳首期保费时统计“承保人次”,而在交纳续期业务时不再统计承保人次。
(2)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在统计“承保人次”时,应在主险和附加险报表中分别统计1人次。
(3)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承保人次不变动,以前业务年度承保而当年退保的,“期末有效承保人次”要冲减,但“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不作冲减。当年承保当年退保的,“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要冲减。
“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用于统计寿险公司在统计区间内签发的新契约所承保的被保险人数量,新契约包括寿险、长期健康险的新单业务和当期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业务。该数值为时期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当期因保单转入、保单复效和因权益转换等而增加的保单承保人次,不增加“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而在“期末有效承保人次”中增加。
“期末有效承保人次”用于统计寿险公司在统计期末仍承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数量。即自寿险公司承保具体业务以来,逐笔连续发生具体业务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的增减,到统计期期末仍承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数量。即上期末有效承保人次加上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加上因转入、保单复效、权益转换而增加的保单承保人次再减去因转出、失效、合同终止和权益转换而减少的承保人次后的余额。需说明的是,“期末有效承保人次”对于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应为累计滚动余额数,而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由于其核算期为一年,因此其“期末有效承保人次”只反映当期余额数。该数值应为时点数。
2、保单件数。保单件数是指保户用规定的书面形式与寿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数。“承保人次”和“保单件数”的数量不一定相等,一份保险合同上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以“承保人次”应大于或等于“保单件数”的数量。填列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其首期缴费时统计保单件数,而在其续交保费时不再统计保单件数。
(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保单件数”不减少,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保单件数”的期末有效数要冲减。但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不作冲减。
(3)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如果附加险单独出据保险单,有单独的保单号,在统计“保单件数”时,应在主险和附加险件数中分别统计1件 。如果主险和附加险在同一个保单号下体现,在统计“保单件数”时,则按1件统计。
对“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保单件数”和“期末有效保单件数”的说明参照“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和“期末有效承保人次”。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寿险公司在统计区间内签发的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额度,该指标反映了寿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风险规模的大小。在统计“保险金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金额”应按各份保单上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
(2)附加险单独出具保险单的,则主险和附加险应分别计算和统计保险金额,如果主险和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体现,则保险金额应合并计算和统计。
(3)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交纳首期保费时统计“保险金额”,而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不再统计“保险金额”。
(4)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和退保,“保险金额”的期末有效数要冲减。如果增加保额,“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和“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要增加。
对“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和“期末有效保险金额”的说明参照“本年累计新增承保人次”和“期末有效承保人次”。
5、在售产品数量。在售产品数量是指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报告期内投放市场的产品数量。
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科目表适用的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集团公司。
公司类型字段:标出了产险、寿险、再保和集团,分别用“产”、“寿”、“再”和“集”表示。再保险公司填报科目不分产寿业务,因此再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业务范围报送相应科目,人寿再报送寿险科目、财产再报送财产险业务、综合性的如慕尼黑再产寿都报送。
科目性质字段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现金流量、统计、资金运用,分别用“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现金流”、“统计”和“资金”表示。
填报频率字段包括: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分别用“快”、“月”、“季”、“半年”和“年”表示。快报每月上报、单独存储;逢1、2、4、5、7、8、10、11报月度科目、逢3、9报季度科目;逢6、12报半年度科目;12月另需上报年报。
科目名称字段:显示科目名称,不同层级科目用“-”分隔,下级科目的名称使用上级科目名称作为前缀。
校验字段:本文件规定了科目上下级校验关系和总分校验关系。
总分校验字段中,一级科目的校验字段为空的不存在一级科目的校验关系,为“1”的表示有校验关系,必须符合中心支公司汇总等于省分公司,省分公司汇总等于总公司的校验关系。
科目校验有两种情况:一是关系式校验。是用来表示一级科目间的校验关系,科目校验字段中为“0”的,表示存在关系式校验,关系式在科目填报口径定义中进行说明。二是科目层级汇总校验。科目校验字段的逻辑关系一般遵循:下级科目汇总等于上级科目;遇到同一层级有多个向上汇总校验关系的,校验字段标记为1的(代表一个汇总关系)参与向上汇总校验、标记为2(代表另一个汇总关系)参与向上汇总,标记为3或4的同前;遇到其中项的,校验字段标记为9,即不进行任何校验。举例说明如下:
科目表电子文件中“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有税优计划”和“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无税优计划”校验字段都标记为“1”,表示这两个相加等于其上级科目“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
同时,“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固定给付(DB)计划”和“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固定缴费(DC)计划”的校验字段都标记为“2”,表示这两个相加也等于其上级科目“保费收入-寿险-其中:养老金”。
也就是说这是两种分类方式,两种分类方式分别汇总等于上级科目。
科目表电子文档制作了宏,用于标记不同层级科目的颜色,用户可以放心打开宏。
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按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要求,保险公司数据信息填制报送须包含三个地区层级,分别为总公司(全国)层级、分公司(省级)层级和中心支公司(地市级)层级。现将有关保险公司数据信息填报层级设定说明如下:
1、层级划分和编码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4年2月11日版)的标准,进行全国保险公司的地区层级划分和地区代码编制。原行政区划与现行全国行政区划不相符的部分,已做调整。如河南省济源市、宁夏区中卫市现作为单独的地市,不再归入到其他地市。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要求,为便于省级分公司本级公司数据信息的填报,在地市级层级中需增加“本级”虚拟机构,位置排列在最后,代码统一以“9999”表示;同理,对于总公司本级公司数据信息的填报,需在省级层级中增加“本级”虚拟机构,位置排列在最后,代码统一以“999999”表示;对于全国的汇总,以“000000”表示;全国的本级,以“999999”表示。
2、数据信息填报原则。
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要求,各类数据信息应按保监会规定的保险机构序列进行填制报送,不按照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层级或实际机构设立层级范围进行填制报送。
(一)保险总公司或省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其数据信息统计在总公司或省分公司“本级”中。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青海省格尔木市设立的营业部归入西藏省分公司层级。
(二)保险公司在省级机构所在地无地市级保险机构,应在省级机构所在地虚拟一个地市级保险机构。
(三)保险公司在同一省或地市设立一个以上机构,应在同级合并为一套数据信息填报。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朔州市有两个地市级机构,分别是朔州市分公司和平朔支公司,填报数据信息时,应将两个机构的数据信息合并作为朔州市分公司的数据信息填报;内蒙古分公司在呼伦贝尔市设立了两家地市级保险机构,分别为人保财险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和人保财险满洲里分公司,填报数据信息时,应将两个机构的数据信息合并作为呼伦贝尔市公司的数据信息填报;甘肃省分公司在酒泉市设立了两家地市级保险机构,分别是人保财险酒泉分公司和人保财险矿区分公司,填报数据信息时,应将两个机构的数据信息合并作为酒泉分公司的数据信息填报。
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太原市有两个地市级机构,分别是太原市分公司和山西省分公司营业部,填报数据信息时,应将两个机构的数据信息合并作为太原市分公司的数据信息填报。
(四)保险省分公司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及地市中支公司在其他地市设立营销服务部,包括设立在辖县的营销服务部,应将营销服务部数据信息归并到其上级机构进行填报。
(五)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和深圳五个地区数据信息不参加所在省的汇总校验,视为省级机构独立填报。
(六)各省的省直管市单独作为一个地市填报数据,如,湖北的仙桃、潜江、天门和神农架林区。各省的省直管县单独作为一个地市填报数据,如海南的五指山、琼海、文昌等省直管县。
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要求,各类数据信息反映的是所在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考虑业务来源情况。保险公司任何通过代理、经纪或其他形式获得的业务,都作为该公司的业务进行统计。
如,平安上海分公司以统扩保单形式承保了大量上海市以外地区的业务,这些业务应统计在平安上海分公司的数据中。
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见附件《财产保险公司参考报表》、《寿险公司参考报表》、《再保险公司参考报表》。
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注:财产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分类填报分险种有关科目数据:
一、按照产品的承保风险对象分类;
二、按照主险性质及行业惯例分类;
三、按照险种效益程度及关注程度分类;
四、在承保中引用国外财产保险条款的,按原则一至三的要求分类。
根据以上原则,此次分类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归至保证保险类。若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中已删除保证保险部分,则将其归入家庭财产保险类。
具体财产保险产品险种分类详见附件《财产保险产品险种分类目录参考表》。
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问:对于“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中”较难理解,是否有具体的例子加以借鉴?
答:“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中附有xml 格式的例子。
问:在科目表完成后,我公司是否可以在报送之前预览各种报表,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答:科目报送之前,保险公司并不能预览各种报表。有关数据上报过程请参见对接说明。
问:该系统是统计信息部开发的,今后财产险监管部的报表是否也已包含在这些统计数据中,无需另外报送?
答:该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对保险业统计数据采集的主要系统。该统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所有保监会常规性统计数据都将通过该系统采集,产、寿、资金运用部门的统计数据都将包括在内。远期还将扩大至中介部所需统计数据。
问:希望在科目表中增加科目代码,以便进行系统对接与转化。
答:本系统将提供科目代码,以及与科目的对应关系。
问:xml格式是目前较新的信息技术,且目前尚无统一的转换xml格式的软件,操作较为繁琐,建议可否沿用上海监管局的信息报送方式,或采用手工将数据输入系统或采用以逗号分割的纯文本文件导入系统?
答:本系统提供基于web的手工数据输入和基于xml 格式的文件导入两种方式。考虑到系统的灵活扩展能力与先进性,文件导入方式为xml 格式。Xml 格式有关描述请参阅格式说明。
问:对接文件中,能否明确每个科目的字段长度,小数位数,以及上报的货币单位?如果统一用人民币,在年报、季报中应该是用哪个期间的汇率?
答:科目值出于自动转换的考虑,系统允许精确到小数(精确到分);但最小的精度要求是万。
问: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的文件名称是否有统一要求?
答:文件名称没有统一要求,系统将自动解决重名文件。但是建议保险公司对导入文件的文件名自行编号。
问:对数据报送格式说明中,已将保险公司、报送年月、机构、科目、科目对应的数值都包含了,对于保险公司集团统一报送全国产、寿、集团数据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中的数据上报格式如何区分产险、寿险、集团?
答:数据上报格式中采用根元素中的公司代码区分产险、寿险、集团。因此虽然有的公司统一上报集团、产险、寿险的统计数据,但至少必须分为三个文件上报,每个文件的根元素中携带的公司代码应正确反映是集团、产险或者寿险公司。本系统允许在正式数据提交前,集团、产险或寿险公司数据分散在多个文件中上报。
问:数据报送如果统一报送折合人民币数据,则在value 中的数据只有一个;如果报送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分币种数据,则应考虑在value 中区分币种,以确保数据的正确性。
答:目前本系统只支持人民币一个币种。故若存在有关分币种数据,应统一折合成人民币数据。外币业务依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折算。
问:remark 辅助信息是否为必须填写内容,如果是必须填写的信息,则对此信息填写有那些具体要求?
答:Remark 元素为辅助信息,非必填项。仅在业务(统计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说明时填写。
问:对于没有数据的统计科目是否允许在报送数据中不列示,或者是必须将所有科目列出,value写为零?
答:没有数据的统计科目请务必不要列示,且务必不要写为零。只有当公司确实涉及该统计科目而上报时该科目为零时,科目数值填写零。本系统对于每个科目的数值信息区分空和零。
问:报送层级说明中,提出了在地市级代码中增加“本级”,统一以“9999”表示,需要明确:本级不是一个具体单位,而是某一省级的汇总。
答:汇总和本级在本系统中不是同一个概念。某一层级的汇总数据所用代码,用该层级原有行政代码表示。省级本级的统计数据(也即由于省级机构做业务引起的统计数据)采用“9999”表示;对于全国的汇总,以“000000”表示;全国的本级,以“999999”表示。
问:各省级地市级行政辖区所列示的地区编码中,除了集团汇总所有省级、省级汇总所有地市的层次关系外,还有无其他层级关系,如:河南省-焦作市410800与河南省-济源市之间是否有层级关系?
答:本系统的层级关系仅限于三级,如河南省-焦作市与河南省-济源市之间无层级关系。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和深圳五个地区数据信息不参加所在省的汇总校验,视为省级机构独立填报。
问:各省地市级行政下去所列示的编码中,如果某一个编码所对应的公司在我司没有对应的机构,在报送的数据中是否允许不报送带有这个地区编码的任何信息,或者报送数据中需要显示此地区的编码,但此地区编码的所有统计科目数据为零?
答:如果某一个编码所对应的公司在我司没有对应的机构,应不报送带有这个地区编码的任何信息。如果报送数据中含有此地区的编码,且此地区编码的所有统计科目数据为零,本系统将视为你公司在此地区存在相应的机构。
问:科目表说明中,只列出了科目的上下级校验关系,除此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校验关系?希望能够全部列出。
答:本系统部分一级科目间、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间也存在校验关系。
问:各系统对接工作中,对数据和系统的安全要求较高。我司希望对此项工作,能有专门人员专项管理,对接前后能有专业公司确认系统的安全,无数据流失或病毒侵害的遗患。
答:保监会已经并将继续对该系统的安全问题慎重考虑、妥善安排。
问:希望保监会能尽快通知我公司该系统的开发单位和联系方式。
答:该系统开发的承担公司是联想智软。系统接口的任何问题,请与我会联系。
问:我公司可以统一报送总、分以及中心支公司的各类数据。我公司的宁波分公司归属杭州分公司,大连为省级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上报?
答: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和深圳五个地区数据信息不参加所在省的汇总校验,视为省级机构独立填报。
问:8月2日上线填报7月数据,是否需要立刻将前两个月的数据补齐?是否今后要将前两年的数据补齐?如需补齐,请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安排。
答:系统正常运转后,将会安排有关数据补齐的工作。请等待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十二、补充说明
此次下发的《对接文件》对财产保险公司有关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
一、增加快报科目内容
将快报科目中“签单数量”、“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等科目按14种险种分类,增加了险种内容。
二、增加部分险种核算内容
在月度、季度科目“签单数量”、“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已决赔款”等科目下增加“其中:投资型健康险”、“其中:投资型意外险”。
三、调整部分参考报表
在上述科目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参考报表进行了修改。这些报表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指标快报》、《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季)》、《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