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办发〔2023〕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办发〔2023〕2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 11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 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17号),现将 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路径
(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金融专网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 送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 相关数据拆分至一级分公司,由一级分公司向属地银保监局报 送。
二、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 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数据传输规范(附件1) 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接和传输。请于6月23日前将联系 人信息(需包含1位负责人,附件2)发送至数据接收联系人 邮箱。
(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期数据报送时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电 子版《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清单》(附件3)和《数据质量检核 结果》(附件4),随数据文件一并传输。如尚未开展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所涉及业务,或虽已开展但暂时无法报送,应向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说明暂时无法报送的数据、原因、整 改方案及计划报送时间等。
(三)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需更正已完成报送的历史数据,应按照备案 制原则,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电子版 《标准化监管数据更正申请表》(附件5),发送至数据接收联 系人邮箱,以期次为单位报送需要更正的数据。
(四)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好本单位金融专网网络安全工作,建立健 全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金融专网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保障金融专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做好报送数据的 安全存储等相关工作。
(五)各银保监局可参考本通知自行确定辖内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一级分公司的数据采集方案。
(六)联系方式:
附件:
1.标准化监管数据传输规范
2. 标准化监管数据工作联系人名单
3. 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清单
4.数据质量检核结果
5. 标准化监管数据更正申请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