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19号)
2026年8月11日7 次浏览预计阅读 5 分钟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为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督促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主动强化数据治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和报送时间
(一)2023年7月15日前,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规范》的要求,报送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从2023年8月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规范》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监管部门报送前一月的全量、增量及变化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高度重视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本规范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加强实施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
(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严格落实标准化监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设置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电子台账,对报送标准化监管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银保监会将根据标准化监管数据采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化监管数据质量检查。
(三)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要以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为契机,提升业务数据治理水平,强化业务数据应用,促进公司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四)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路径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有关《规范》解释答疑事宜
请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协助做好《规范》印发后的解释答疑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