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GBT 4691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和老龄产业协会、上海市民政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杨浦区社会福利院、上海金福养老院、杭州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南京瑞芝康健滨江颐养院、北京寸草春晖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养老服务业协会、荣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心希尔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启华、陈跃斌、吴蔚、张素贤、曾浩、贺帅、龚佩花、沈健、徐筠、乔毅皓、徐兵、郝永静、安兰茹、徐骏、李长根、覃凤佩、郝小婵、杨艳、吴琦。
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服务原则,规定了保护性约束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的实施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护性约束 protective physical restraint
保护性约束是指为防止和控制老年人危害自身或他人行为的发生或升级,在约束替代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身体或身体某部位自由活动范围,以维护其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3.2 保护性约束器具 protective physical restraint device
保护性约束器具是指用于限制老年人身体或特定身体部位自由活动的用具。注:包括约束带、约束手套、约束衣裤等。
3.3 约束替代 restraint alternative
约束替代是指用于代替约束器具,减少约束的干预措施。
3.4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相关第三方是指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38600—2019,3.1]
3.5 动态评估 dynamic assessment
动态评估是指实施约束或约束替代过程中,持续实施约束评估的行为。
4、服务原则
4.1 共同决策原则
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知情同意,并与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照护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等多学科团队共同做出约束决策。
注1:养老机构可在老年人意识清醒时,告知未来照护可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预先获得其授权。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相关第三方参与决策。
注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时,由本机构医师评估必要性并开具约束医嘱。
注3:养老机构未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时,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评估必要性并开具约束医嘱。
注4:养老机构未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且无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时,由多学科团队共同做出评估。
4.2 非必要原则
优先采取约束替代,仅在约束替代无效时采用保护性约束。
4.3 安全与适度原则
最小范围、最短时间、最低程度地限制老年人身体或身体某部位的自由活动。
5、基本要求
5.1养老机构应建立保护性约束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5.2保护性约束评估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5.3养老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护性约束专项培训,形成培训记录并保存。
5.4保护性约束前,应对老年人实施约束评估,并取得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知情同意。
5.5保护性约束前,应由医师开具医嘱或由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照护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多学科团队共同评估出具约束意见并签字。
6、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约束评估
6.1.1 应评估老年人是否需要保护性约束,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老年人行为、意识状态、认知功能、精神状态、肌力、治疗和护理情况等,评估内容见附录A。
6.1.2 约束替代无效时,可实施约束。
6.1.3 老年人深度镇静状态、昏迷或肌无力时,不应实施约束。
6.1.4 约束评估应完整记录并保存,约束评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约束评估时间、评估人员、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结果。
6.2 约束替代
6.2.1 养老机构可采取的约束替代包括但不限于:
a)环境改善:如改善环境调节照明、降低噪声、调控温湿度等;
b)非药物干预:如缅怀疗法、艺术疗法(音乐治疗、舞动治疗、戏剧治疗、绘画治疗等)、园艺疗法、认知刺激疗法、动物疗法、感觉统合训练等;
c)家属参与:如家属陪伴、沟通培训等;
d)撤除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如留置胃管、导尿管,佩戴心电监测装置、血氧监测装置等。
6.2.2约束替代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保存,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束替代实施时间、原因、约束替代效果、实施对象和操作人员。
6.3知情同意告知
6.3.1养老机构应在实施约束前,向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进行知情同意告知,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束评估结果、采取的约束替代情况、约束原因和目的、约束范围和约束器具、约束时长、预期效果、潜在风险、拒绝约束可能出现的后果、知情同意书有效期。
6.3.2保护性约束知情同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知晓告知内容后确认并签署。相关第三方无法到场时,应借助音视频设备完成远程确认和签署。
6.3.3紧急情况下实施约束时,养老机构应在约束后及时开展约束评估,并与相关第三方确认和补签知情同意书。
6.3.4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拒绝签署或补签知情同意书时,养老机构应记录拒签原因、并备案保存。
6.3.5知情同意告知相关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保存,知情同意告知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知情同意告知书、相关音视频文件、拒签原因记录。
6.4 保护性约束的实施
6.4.1 约束准备
6.4.1.1 养老机构在实施约束前应核对老年人身份信息、知情同意的确认和签署情况、约束医嘱或多学科评估团队的约束意见,并查看约束部位。
6.4.1.2 科学合理地选择保护性约束器具,器具适配参见附录B。
6.4.1.3 选择适宜的环境对老年人实施保护性约束,保护老年人隐私安全。
6.4.2 约束实施要求
6.4.2.1 实施保护性约束时,应避开皮肤损伤、水肿、骨折等部位。
6.4.2.2 约束器具的使用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约束器具松紧度以能容纳1横指~2横指为宜,应对约束部位的皮肤给予保护。
6.4.2.3 约束过程应保持老年人功能位(如肢体自然弯曲)及一定活动度,避免强迫性姿势导致肌肉损伤。
6.4.2.4 约束过程应动态观察老年人约束松紧度、被约束部位血液循环和皮肤状况,约束部位出现红肿、瘀斑、破损等情况时,及时告知医师或照护人员,必要时短暂松解。
6.4.2.5 约束过程应至少2h对老年人实施1次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解除保护性约束。
6.4.2.6 约束过程应持续安抚老年人情绪,满足老年人基本生理需求。
6.4.2.7 保护性约束实施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保存,保护性约束实施记录包括约束器具的使用情况、约束起止时间、操作人员、约束体位、约束监护记录、动态评估记录、实施效果等。
6.5 保护性约束的解除
6.5.1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可解除约束:
a)老年人意识清楚,情绪稳定,精神或定向力恢复正常,可配合治疗及护理,无自杀、攻击、拔管行为时;
b)出现6.1.3所描述症状时;
c)可采取约束替代时;
d)约束部位血液循环或皮肤状态不佳时;
e)其他需解除约束的情况。
6.5.2多部位约束时,应逐个部位解除约束。
6.5.3解除约束后应检查老年人被约束部位的皮肤及肢体功能。
6.5.4 应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专业的心理安抚与疏导,缓解因约束产生的焦虑、抑郁情况。
6.5.5 保护性约束解除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保存,保护性约束解除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记录、解除时间、解除原因、解除部位、解除器具、操作人员、被约束部位皮肤及肢体功能情况、老年人情绪表现。
7、服务评价与改进
7.1养老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保护性约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的质量、保护性约束实施的规范性、约束器具适配与管理情况以及相关记录文件的完整性。
7.2评价方式主要包括自我评价、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评价等。
7.3养老机构应建立监督与投诉机制,并设置有效投诉渠道,对投诉问题及时处理与反馈。
7.4评价结果与投诉反馈应形成养老机构老年人保护性约束专项报告,用于问题分析与服务改进。
附录A(资料性)保护性约束评估表
表A.1给出了保护性约束评估的内容。
表A.1保护性约束评估表
评估内容 | 表现形式 |
行为 | 情绪低落,目前无自杀、自伤观念,未见行为 |
有自杀、自伤观念,无计划,未见行为 | |
有自杀、自伤观念,有行动计划,准备付诸行动 | |
出现自杀、伤害自身行为,割腕、撞墙、抓挠自己、划破手臂等 | |
无对象的发牢骚、抱怨、发出怪异声音,偶有喊叫、语言违拗 | |
对他人语言攻击,侮辱、咒骂、威胁、恐吓、咆哮等 | |
激惹性增强,如摔门、拍桌子、对周围人有强烈敌意、动作粗暴、出现推搡他人等身体接触 | |
明确的毁物、用身体或持物攻击他人、放火、扔危险物品等行为 | |
意识状态 | 嗜睡状态、昏睡或昏迷 |
意识模糊,错觉,幻觉,定向力、自制力差 | |
安静淡漠、退缩、注意力分散、反应性降低、活动减少 | |
意识障碍伴有情绪激动、胡言乱语、坐立不安、躁动不安 | |
认知功能 | 近期记忆力差,但仍能独立生活 |
较严重的记忆障碍,影响独立生活能力,可伴有括约肌障碍 | |
严重的智力损害,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照顾,有明显的括约肌障碍 | |
精神状态 | 不适当性行为,如暴露身体、不当触碰 |
冲动行为,如突然跑动、抢夺物品 | |
幻觉、妄想 | |
焦虑、恐惧 | |
非计划性管道(导尿管、胃管等)拔出或滑脱 | 非老年人因素导致导管滑出 |
老年人因素(例如,自行拔管) | |
肌无力 | 肌力≤3级 |
附录B(资料性)保护性约束器具适配表
保护性约束器具适配表见表B.1。
表B.1保护性约束器具适配表
约束原因 | 约束方式 | 约束器具 |
有抓伤、自伤、拔管等行为 | 上肢约束 | 约束带、约束手套 |
有躁动、有攻击性行为 | 四肢约束 | 约束带 |
使用治疗/设备,且有躁动和攻击行为 | 四肢和躯体约束,禁止约束头、颈部 | 约束带 |
参考文献
[1]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2]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3]GB/T 42195—2022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4]MZ/T 216—202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5]中国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2020年修订)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等.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