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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GBT+22120-2025)

2026年8月11日2 次浏览预计阅读 43 分钟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2118—200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与GB/T 22118—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c)更改了“基本原则”(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

d)更改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e)更改了“企业信用信息处理”(见第6章,2008年版的第6章);

f)更改了“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7章);

g)删除了“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银行往来信息”(见2008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杭州市信用中心)、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道科技有限公司、竹山县数据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南开大学、企家有道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郑州郑好融征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数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锦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巴州财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数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数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改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燕、雷光程、周莉、张红华、苗晓峰、施展、江洲、闫小良、李向华、黄荣、孟翠竹、王超、孙国权、王丽媛、李修平、蔡华利、赖铭华、赵素华、王晶、于大东、李树、徐然、周明星、叶如意、王致远、孙赫、刘霞、贾悦、王宁、林云峰、周凯、赵东辉、刘勇、邹珍军、张鑫、张永芳、常兴龙、赵晓彬、刘翠平、谢宏、蔡国勇、王刚、孙永泉、杜笑天、赵婉婷、尹晓。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22118—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信用信息,建立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工作。在打造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进程中,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信用信息已经成为具有丰富内涵,并且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资本。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提供也是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激励约束,积极拓展应用场景的基础。推广标准化的、规范性的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方法,不仅能对企业低风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也能对征信机构的作业提供技术支持。对于监管方式方法改进而言,本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监管方法向“服务型”和“智慧型”转变。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涉企信息的采集共享处理应用,提升监管应用的协同效率及企业信用建设水平,维护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在广泛调研分析相关方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交互,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规范使用,防范化解企业信用风险,实现信用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方面的指导,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 22120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

GB 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34830.2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

GB/T 39443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

GB/T 41196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GB/T 22120、GB 32100、GB/T 34830.1、GB/T 34830.2、GB/T 39443、GB/T 411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enterprise credit information processing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采取的一系列操作。注:包括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环节。

4、基本原则

4.1 合规性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处理的要求,不采集、披露法律法规禁止采集、披露的数据,不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合法权益。

4.2 一致性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不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尽量保持企业信用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4.3 独立性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保持客观性,不受被调查企业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4 准确性

采取措施提高采集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并及时更正发现的错误信息。

4.5时效性

采集、处理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能及时反映企业信用的动态和新发展趋势。

5、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5.1 总则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采集数据格式参考数据项标准;

—建立完善的采集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

—全面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对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去伪存真,及时处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集信息且不影响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转。

5.2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信息主体;

—与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机构;

—相关的政府部门;

—社会组织;

—第三方中介机构;

—媒体传播机构;

—其他拥有信用信息主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5.3 采集方式

5.3.1 公开方式

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5.3.2 约定方式

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例如,共享协议等方式)依法采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5.3.3 其他方式

通过除5.3.1和5.3.2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采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5.4 采集方法

5.4.1 人工采集

通过人工填报、人工导入等方式获得数据。

5.4.2 系统采集

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等方式获得数据,并宜考虑以下因素:

—支持全量、历史数据采集:提供数据传输服务、高并发的离线数据上传下载服务,支持太字节(TB)拍字节(PB)级别的数据导入(全量数据或历史数据的批量导入)及导出;

—支持实时或定时增量数据采集:宜提供实时同步、定时采集、数据订阅、日志采集等服务;

—支持条件过滤:按照指定条件进行指定过滤采集,例如字段内容;

—支持采集作业管理和调度:采集作业支持条件触发、并发调度、周期循环调度等模式;支持对作业启动、停止、暂停、恢复等操作;

—支持数据标签:依据数据清洗要求为数据标记数据标签;

—支持数据建模:提供基于不同业务需求进行数据建模功能。

5.5 采集范围

5.5.1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宜包括但不限于:

—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行政管理信息;

—运营及财务信息;

—金融信贷信息;

—社会评价信息。

5.5.2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具体数据项可参考GB/T22120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

6、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6.1 总则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处理信用信息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篡改原始信息;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在存储、加工、利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性;

—对多渠道采集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处理的合规性;

—对信息处理所采用的方法做出说明;

—对处理结果依法进行客观或主观标示;

—对数据存储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信用信息保管期限根据重要程度施行分级分类管理,无明确规定时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6.2 处理方法

6.2.1 对于企业信用调查类信用产品,可按照机构内部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宜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

6.2.2 对于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宜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6.2.3 对于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宜建立评价标准,不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除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外,宜提出分析结论,并列明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和工作程序。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宜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7、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7.1 总则

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宜考虑以下因素:

—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渠道,平等、公平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属性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建立信用信息提供的记录档案,包括使用者、使用者所属机构、使用时间、使用原因、使用内容、使用对象和用途等信息;

—不提供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不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通过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同时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7.2 提供方式

提供方式宜包括:

—公示;

—约定方式;

—其他可确认方式。

7.3 异议处理、监督举报

企业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的异议处理、监督举报宜考虑以下因素:

—建立并公示异议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异议申请与受理、内外部核查、异议信息更正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公开社会监督和举报的方式;

—按照异议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登记;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监督举报结果通过信息来源网站公示机制。

参考文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2]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7]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9]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