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8〕1570号
关于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8〕157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业资本属性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我会决定在年度决算报中增加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请各保险公司(含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自2008年年度决算报起,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具体属性、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详见附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附件:
1、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
2、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3、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口径
2008年12月1日
附件3:新增资本属性统计指标口径
指标名称 | 指标口径 |
国家资本 |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集体资本 | 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实际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法人资本 | 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个人资本 | 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港澳台资本 | 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外商资本 | 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
注:指标口径来源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