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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65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65号

证监会、银保监会:

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和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现就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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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