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的通知
中保协发〔2022〕1号
各相关会员单位:
现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相关会员单位在制定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的同时填写《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统计表》《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统计表》,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2年1月10日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践行保险行业文化理念,丰富创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践,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制定本准则。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行业特点及发展新要求,持续高标准践行职业道德准则,率先垂范,推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运用方式)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在开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时,应将本准则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章 职业道德内容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 国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确保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民营资本占主体或外资控股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共同推动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坚守依法合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始终坚持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夯实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维护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打造自觉守法、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第五条(保证忠实诚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地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主动披露履职相关事项,高度关注可能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保险机构、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秘密。
第六条(践行勤勉履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保险机构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履职要求,谨慎认真地履行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参会议事,作出审慎判断,行使表决权;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在职权范围内高效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第七条(保持公正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避免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障与公司的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的公平交易。
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保险机构、中小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不当干预。
第八条(提升专业能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管理经验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强化学习意识,主动持续开展履职相关知识的自我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研判、业务运营决策、内控风险管理的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第九条(遵守公序良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加强自身修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模范践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主动树立和维护保险机构及保险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十一条(解释机构) 本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生效实施)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南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健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指南所称履职评价,是指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评价重要意义及原则) 履职评价是保险机构对董事监事行为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抓手,应充分体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履职差异,兼顾各类保险机构治理特点和治理实践,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评价内容)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维度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项基本维度。在具体履职评价中,保险机构还应当结合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差异化特点及其在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关注董事监事的工作表现和履职行为。
第五条(履行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能够以保险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保险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
(二)董事监事应当恪守尽职承诺,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保险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变动情况;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六条(履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应当恪守尽职承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保险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二)董事监事应当按要求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授权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三)董事监事应当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审查;
(四)董事监事应当推动和监督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五)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七条(履职专业性) 董事监事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偿付能力、内控合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
(三)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
(四)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 董事监事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监事应当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二)董事监事应当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对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独立作出表决;
(三)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
(五)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履职合规性) 董事监事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切实承担董事监事责任和义务,依法合规参会议事,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保险机构守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董事工作表现) 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审定并推动实施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保险机构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保险机构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依责推动或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工作表现) 保险机构应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机构内部制度,完善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机构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保险机构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长差异化评价) 董事长应当领导保险机构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结构,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应当领导董事会高效履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水平;持续关注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反馈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依责推动管理层执行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等。
除履行董事一般职责外,董事长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差异化评价) 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保险机构加强监事会建设,优化监事会结构,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领导监事会持续创新监督形式和内容,高度关注监督成果落实等。
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监事会主席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差异化评价) 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机制,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差异化评价) 独立董事应当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有效履行职责,每年在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机构董事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方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等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其他可能对保险机构、中小股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
第十六条(外部监事差异化评价) 外部监事应当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有效履行职责,每年在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
第十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差异化评价)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能够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差异化评价)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等。
董事会风险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每年在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国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差异化评价) 担任党委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等。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评价周期) 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第二十二条(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包括对董事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还可以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历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记录及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行为观察) 行为观察包括通过参加或列席会议、与董事监事共同参加调研检查等方式,对董事监事日常履职行为进行观察等。
第二十四条(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可以根据各保险机构实际情况设计,向董事监事、经常列席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内外部审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等发放问卷,就董事监事年度履职基本情况和履职行为进行广泛调查。
第二十五条(履职测评) 履职测评可以根据各保险机构实际情况设计,参考董事监事五项履职评价维度、董事监事重点工作表现及差异化履职行为等内容,向董事监事发放履职自评互评表。
第二十六条(座谈访谈) 座谈访谈可以通过与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围绕履职目标、履职方式及内容、履职关注及提示、履职条件及需求等内容进行交谈,对董事监事履职细节进行更为深入地了解。
第二十七条(履职档案) 保险机构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履职档案。董事监事履职档案可以包括:董事监事基本信息、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意见发表及采纳情况、参加专题会议、课题研究、调研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累计履职时长以及其他履职活动资料。履职档案还可以考虑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履职重点,就董事监事个人工作表现,作出差异化记录。
第二十八条(董事年度评价环节) 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可以包括方案制定、董事自评互评、外部评价、董事会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结果反馈及报告、档案归集等环节。评价结果作出可以采取定量、定性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案制定。保险机构可以制定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方案,明确当年履职评价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相关配合需求等内容;
(二)董事自评互评。保险机构可以向董事发放履职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与互评,董事应如实根据本人及其他董事评价年度内履职情况作出评价;
(三)外部评价。保险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履职评价;
(四)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可以根据董事履职档案、履职资料以及董事行为观察了解到的日常履职信息,结合董事履职测评、外部评价等情况,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其他方式,综合考量作出董事会评价;
(五)监事会最终评价。监事会可以根据董事履职档案、履职资料以及董事行为观察了解到的日常履职信息,结合董事履职测评、外部评价、董事会评价等情况,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其他方式,形成监事会最终评价,履职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审议;
(六)结果反馈及报告。监事会将履职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反馈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本人;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履职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内容;
(七)档案归集。年度履职评价结束后,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年度评价环节) 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可以包括方案制定、监事自评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结果反馈及报告、档案归集等环节。评价结果作出可以采取定量、定性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案制定。保险机构可以制定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方案,明确当年履职评价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相关配合需求等内容;
(二)监事自评互评。保险机构可以向监事发放履职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与互评,监事应如实根据本人及其他监事评价年度内履职情况作出评价;
(三)外部评价。保险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监事履职评价;
(四)监事会最终评价。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履职档案、履职资料以及监事行为观察了解到的日常履职信息,结合监事履职测评、外部评价等情况,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其他方式,形成监事会最终评价,履职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审议;
(五)结果反馈及报告。监事会将履职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监事本人;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履职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内容;
(六)档案归集。年度履职评价结束后,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履职评价档案) 保险机构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档案可以包括:董事监事履职档案、履职自评互评表、履职评价结果、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向董事监事发出的提示建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评价报告)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董事监事年度履职具体情况;
(二)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
(三)根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提出的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四)保险机构认为应纳入履职评价报告的其他内容。
保险机构每年在制定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同时填写《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统计表》(见附件2)、《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统计表》(见附件3),作为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评价结果) 董事监事的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
根据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监管处罚和落实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区分相应责任,结合董事监事履职实际,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三条(不得评为称职情形)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四条(应当评为不称职情形)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五条(评价结果处理方式) 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监事在收到限期改进要求后,应当根据要求形成履职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相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监事会可以适当针对该董事监事增加日常履职谈话、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频率。如长期未能改进,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意见或更换该董事监事的建议。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半年报、年报、行业协会平台等渠道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必要时公开披露董事监事不当履职或严重失职行为。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制度保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建议参照本指南评价操作流程合理确定本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职责) 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审批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等,对履职评价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责) 保险机构监事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履职评价具体工作,整理履职评价工作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信息保障) 保险机构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机构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工作要求) 保险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架构设置)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承担履职评价工作职责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信息系统)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信息系统,加强履职评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保密纪律)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职评价信息和资料知悉范围,做好评价底稿资料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保险法人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特殊处理) 对于未设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保险机构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本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程序,最终评价结果应当由本机构股东(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修订和解释权) 本指南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作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指导性文件,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供各保险机构参考执行。各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调整设计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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