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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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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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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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内部机构号 |
1、该项目实际管理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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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机构名称 |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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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类型 |
1、按照委托人性质划分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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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单位名称 |
1、签订受托协议或合同文件中所明确的委托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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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证件类型 |
1、委托人的证件类型,填报代码。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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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证件类型中文名称 |
1、委托人的证件类型,填报中文描述。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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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证件号码 |
1、与证件类型相匹配的证件号码。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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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1、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应与工商注册信息上登记的姓名一致。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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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受托合同编号 |
1、本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所对应受托合同的标识号,应在机构范围内唯一。 |
1、若相关协议与保单之间为一对一关系,建议优先填报协议编号;若相关协议与保单之间为一对多关系,且不同保单的约定内容(指本表采集的内容,如受托服务人数、筹资标准、管理费等)存在差异,则建议填报保单号。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受托合同名称 |
1、委托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受托协议或合同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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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受托合同生效起期 |
1、本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所对应受托合同的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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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受托合同生效止期 |
1、本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所对应受托合同的终止日期。若部分受托协议或合同文件中未约定终止日期,此处填报预估终止日期或默认值“99990101”,待项目完成后另行更新。 |
1、若因“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至账户余额为零时止”等约定,无法在合同签署时点确定“受托合同生效止期”,该日期可先按默认值“99990101”报送。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受托服务人数 |
1、截至采集日期,该受托协议下保险公司正在服务的人员规模。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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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筹资标准(定额) |
1、本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筹资标准,此处指每人每年的定额筹资基金金额(元)。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优先填报受托协议或合同文件中明确的筹资标准,若相关协议或合同文件中未明确标准,填报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或相关国家政策所规定的标准;若两者均无(如部分企业单位仅约定托管基金金额,未约定单人筹资标准),则填报“-1”。(2)部分项目若根据参与人群类型(居民/职工)、参与人群年龄等因素设置差异化筹资标准,此处填报按照合理方式测算后的人均筹资标准。(3)若为比例筹资或其他筹资标准,应在“筹资标准说明”中报送有关信息(比例基准及具体比例等),此处如不适用,可填报“-1”。(4)如委托人调整筹资标准,应更新为截至采集日期的最新标准。(5)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1”。 |
1、如果无法合理测算人均筹资标准,建议报送“-1”,并在“筹资标准说明”以文字说明筹资标准情况。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筹资标准说明 |
1、填报与当前筹资标准相关的说明信息:(1)对于比例筹资标准,应填报计算所依附的基准信息(如医保缴费基数等)及具体筹资比例,如按照XX的XX%收取;(2)若定额或比例筹资标准对不同人群设置了差异化筹资安排,应简要说明差异化筹资安排的有关情况;(3)若合同期内筹资标准发生变化,填报当前最新标准;(4)其他与筹资标准相关的说明信息。 |
1、若受托管理合同或相关政策均未约定筹资标准,可据实报送“无相关约定”、“未提供相关信息”等。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托管基金金额 |
1、填报截至采集日期,该项目托管基金的余额。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1”。 |
1、对于管理费直接从托管基金中扣除的情况,本数据项在扣除前报送包含管理费的金额,扣除后报送扣除管理费后的金额。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托管基金账户开户行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为托管基金设立的单独账户所对应开户行的规范名称,应与开户机构工商注册信息所使用的名称保持一致。当“托管基金金额”为“-1”时,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
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报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对应托管基金的托管账户信息。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托管基金账户号码 |
1、人身保险公司为托管基金设立的单独账户所对应的账户号码。当“托管基金金额”为“-1”时,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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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托管基金账户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为托管基金设立的单独账户所对应的账户名称。当“托管基金金额”为“-1”时,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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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管理费 |
1、根据受托协议约定,委托方支付给保险公司的管理费金额。报送截至采集日期,该合同项下累计应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可结合管理费计提情况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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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管理费收取标准 |
1、填报该项目受托协议或相关政策文件中约定的管理费收取标准,说明如下:(1)定额标准:当该项目管理费按定额标准收取时,填报各年度可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元);(2)比例标准:当该项目管理费以托管基金金额或其他基准的一定比例计算时,填报具体基准及对应比例信息;(3)其他标准:当该项目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以特定公式或文字表述的方式明确时,填报具体公式及/或相关文字说明。(4)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未记录”。(5)若项目期间各年度管理费收取标准存在差异,填报当前最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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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实际补偿人次 |
1、填报截至采集日期,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所实际补偿的总人次。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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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实际补偿金额 |
1、填报截至采集日期,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所实际补偿的总金额。若部分项目在实际补偿过程中涉及评估费用支出(如长期护理项目涉及的失能评估费),则相关评估费用由托管基金承担的部分,应纳入“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当“委托人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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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管理费结清日期 |
1、该受托协议最后一笔管理费的结清日期。若截至采集日期,暂时无法确认是否最后一笔管理费或管理费尚未结清,报送“99990101”。考虑部分项目的管理费结算周期较长,采集此日期用于辅助判断项目终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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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托管基金结清日期 |
1、该受托协议托管基金账户的结清日期。当“托管基金金额”非“-1”时,必填。若尚未结清,报送“99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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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项目管理机构所在省 |
1、该项目实际管理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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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市 |
1、该项目实际管理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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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区县 |
1、该项目实际管理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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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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