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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 银保监办发〔2020〕50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检查分析系统(EAST)在保险业的监管应用,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强化数据治理,运用数据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及报送时间

(一)2021年1月15日前,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报送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从2021年2月起,应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全量、增量及变化量数据。

二、工作要求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本规范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加强实施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搭建数据检核平台,在数据报送前,应用银保监会提供的检核规则对当期报送数据质量进行检核。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设置数据报送电子台账,对报送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相关数据拆分至一级分公司,以便属地银保监局采集相关数据。

三、报送路径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机关报送标准化监管数据,具体报送路径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监管事权,依据本通知自行确定采集方案,直接从辖内人身保险公司采集标准化监管数据。

数据标准及检核规则解释联系人: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zip

(202012修正后)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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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