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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被保险人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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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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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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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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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号

1、该保单承保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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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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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团个性质

1、按个人、集体等特征划分的保单分类。
2、枚举值:团体;个人;团个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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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单号

1、团体保单合同号,非团单填报000000。关联数据项:团体保单表-团体保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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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单号

1、个人保单合同号或团体保单分单号。关联数据项:个人保单表-个人保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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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单保险险种号码

1、该保单下险种在保险公司系统中的唯一标识(注意不是险种编码)。如无,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序号或编号,保证同一保单下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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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客户编号

1、被保人客户在保险公司的唯一标识,需要保险公司提前对客户数据进行合并后报送。关联数据项:个人客户信息表-客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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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类型

1、区分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标记。当该保单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时,填报“未区分”;当该保单不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填报“主被保险人”。
2、枚举值:主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未区分。

1、对于团单业务存在包含部分附属被保险人的情况,主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类型”报送“主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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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被保人关系

1、当“被保险人类型”非“未区分”时,必填,填报该被保险人与主被保险人的关系。如:该被保险人为主被保人的父母,则填报“父母”。
2、对应《业务代码表》中的“人际关系代码”,编号CD0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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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被保人客户号

1、当“被保险人类型”非“未区分”时,必填,填报主被保险人的客户编号。关联数据项:个人客户信息表-客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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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保人关系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如:该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父母,则填报“父母”。
2、对应《业务代码表》中的“人际关系代码”,编号CD0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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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1、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如:机关-机关团体公司行号-内勤人员。
当该被保险人仅与保险公司存在政保合作业务关系,或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监管办法未强制要求在展业过程中采集相关信息(如极短期意外险等),可填报“未记录”。
2、参照《业务代码表》“职业代码”,编号CD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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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状态

1、描述当前保单下该被保险人是否有效。如团单减人后,报送“无效”。
2、枚举值: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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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省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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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地市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当省级行政区划为直辖市(如北京市)时,本级行政区划填报直辖市的名称。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如河南省济源市、海南省定安县,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4)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5)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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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区县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对于未下设区县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3)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4)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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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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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