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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2025年)

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

 

第一条 为提升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下简称“报行合一”),促进业务公平竞争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个人长期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报行合一”工作涉及的费用分摊。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产品费用,是指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包括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变动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因销售保单而产生、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含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付给保险销售人员的直接佣金、附加佣金等),以及其他变动费用(业务推动费以及与销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宣传费、招待费等)。分摊的固定费用是指除变动费用以外的、需分摊在产品定价中的业务及管理费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费用管理,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纳入产品费用分摊范围:

(一)保险公司非源于销售和经营本公司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对外出租房屋的折旧,因代理销售其他公司保险产品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代理勘查、代理电话或网络客服等受托对外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等。

(二)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及投资部门相关费用(含归集与分摊)等投资业务相关费用,可由投资收益所覆盖,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三)不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的费用,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学(协)会费、工会经费、审计费、责任保险费、及工会、董事会办公室、纪委等部门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与保险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四)能够辨别的非持续、一次性发生的费用,如上市费用、特殊投入项目费用(如EAST系统、反洗钱、SARMRA评估等监管要求投入,非持续性的重大系统开发等)。保险公司应能清晰辨别相关费用金额并明确其费用实质为非持续性的。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用分摊时,可将公司部门分为前台销售部门、中台运营部门和后台管理部门三类。

(一)前台销售部门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中承担直接销售及销售管理职能的部门。

(二)中台运营部门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中从事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客户服务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承保、理赔、客户服务、健康服务、产品开发等部门。

(三)后台管理部门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中为前台、中台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如:财务、精算、科技、法律、人力资源、品牌宣传等部门。

前述列举的部门名称仅为示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与经营管理实际(如销售部门采用事业部制等),以有利于提高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为原则,合理确定前台、中台、后台的范围(部门分类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事业部制的销售部门也包含了中后台费用)。

第七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中各部门归集的费用主要包括(不限定顺序):

(一)本部门直接发生的固定费用。

(二)可按照受益原则,由本级相关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分配至本部门的固定费用,如:多部门合并会议,可以按照参会人员所属部门,将会议费分配至各部门;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实际使用部门,将相关的资产折旧、租赁费等分配至各部门。

(三)各级机构发生的动费

(四)上级机构可以按照对应部门汇总下级机构的固定费用,上级机构的变动费用按下级机构汇总。

第八条 费用分摊方法包括:

(一)工时调查法,针对分摊目的设计工作时间调查问卷,根据人员薪酬和不同工作内容时间占比分摊。

(二)作业法,按中台运营部门、科技部门的案件量、人力投入等占比分摊。

(三)驱动因素法,根据各环节作业的成本产生驱动因素进行分摊,例如根据作业环节的内容及对象、岗位职责分工、职场面积、岗位人数、赔款金额等因素分摊。

(四)参考分摊法,参考相关部门的分摊结果分摊

(五)分摊因子法,按人数、面积、保费收入、标准保费、保单件数、赔款金额、责任准备金等进行分摊。

(六)其他合理且适宜的分摊方法。

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一种或多种分摊方法。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归集后的费用作为费用认定和分摊的起点,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

保险公司将固定费用认定和分摊到各保单年度(包括交费期内与交费期外)的相关计量单元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新单业务与存量业务的相应费用应保持逻辑一致的分摊方法,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一)若分摊至销售渠道

1.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

2.前台销售部门分摊:销售部门(含事业部制)发生的其他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应先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相应销售渠道。

3.中台运营部门分摊:认定或采用工时调查、作业法、驱动因素法或其他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4.后台管理部门分摊:认定或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二)若分摊至保单年度首年与续年

1.保险公司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与其他变动费用认定为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

2.固定费用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首年的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新业务而发生的保单销售相关费用,保单销售、渠道管理等费用,还应考虑与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系统开发、管理运营、风险管控等费用的分摊。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其他维度。对于服务国家战略的特殊保险业务,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认定与分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改进费用基础管理工作,细化费用认定程序,对于属性较为明确的费用,尽可能在费用发生时进行费用认定,增加整体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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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