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利差的不利变动,或者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信用风险包括利差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计量非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境内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资产项目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四)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交易对手评级。
银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
第六条 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信用=EX×RF
其中:
MC信用为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EX为各项资产(负债)的风险暴露;
RF为风险因子,RF=RF0×(1+K),RF≥1时,RF取值为1;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Σni=1ki=k1+k2+k3+……+kn,K∈[-0.25,0.25],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ki,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计量某类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量,不得按类别合并计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或信用保护工具的,该资产及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最低资本合并计算,计算公式为:
MC信用=EXA×RF调整后+EXB×RF调整前
其中:
MC信用为标的资产及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合并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EXA=CRM×EX标的资产受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EX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
EXB=(1-CRM)×EX标的资产受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EX标的资产未受保部分的风险暴露
EX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为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风险暴露,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的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
RF调整前为标的资产运用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前的风险因子;
RF调整后为标的资产运用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后的风险因子。保险公司应当以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创设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与标的资产信用评级孰高的原则,确定标的资产运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后的评级,并以此确定风险因子RF调整后;
CRM赋值如下:
标的资产 |
利差风险 |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
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
—— |
——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
—— |
—— |
AAA |
30% |
100% |
AA+ |
40% |
100% |
AA |
50% |
100% |
AA- |
55% |
100% |
A+ |
57% |
100% |
A |
60% |
100% |
A- |
65% |
100% |
BBB+/BBB/BBB-/无评级 |
70% |
100% |
第九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不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利差风险,是指利差(资产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境内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境内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按本规则计量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不含可转债(可交换债);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其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上述资产的风险暴露为其公允价值。
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含资本补充债券)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资产修正久期(年) |
基础因子 |
0<D≤5 |
D×(−0.0012×D+0.012) |
D>5 |
D×0.001+0.025 |
第十四条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资产修正久期(年) |
基础因子 |
0<D≤5 |
D×(−0.001×D+0.012) |
D>5 |
D×0.001+0.03 |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外,其他境内标准化债权类投资资产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信用评级 |
资产修正久期 |
基础因子 |
AAA |
0<D≤5 |
D×(0.0006×D+0.012) |
D>5 |
D×0.015 |
|
AA+ |
0<D≤5 |
D×(0.0007×D+0.0165) |
D>5 |
D×0.02 |
|
AA |
0<D≤5 |
D×(0.0009×D+0.025) |
D>5 |
D×0.0295 |
|
AA- |
0<D≤5 |
D×(0.001×D+0.033) |
D>5 |
D×0.038 |
|
A+ |
0<D≤5 |
D×(0.002×D+0.04) |
D>5 |
D×0.05 |
|
A |
0<D≤5 |
D×(0.003×D+0.045) |
D>5 |
D×0.06 |
|
A- |
0<D≤5 |
D×(0.004×D+0.05) |
D>5 |
D×0.07 |
|
BBB+ |
0<D≤5 |
D×(0.005×D+0.05) |
D>5 |
D×0.075 |
|
BBB/BBB-/无评级 |
0<D≤5 |
D×(0.01×D+0.05) |
D>5 |
D×0.1 |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以及其他境内标准化债权类投资资产属于支持碳减排项目绿色债券的,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1,赋值为-0.1。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利率久期。对于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如存续期内有赎回安排的,D按照到期日为下一赎回日计算,如存续期内没有赎回安排,D按照永续期限计算。
金融机构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量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三章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下列资产应按本规则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不含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三)再保险资产,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
(四)保单质押贷款;
(五)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
(六)应收保费;
(七)应收利息;
(八)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
(九)债权类非基础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十)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贷款资产;(十一)债务担保。
除特别规定外,上述资产的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计量债权类非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条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境内和境外)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存款类型 |
存款机构类型 |
资本充足率 |
基础因子 |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 |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
0.005 |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12%及以上 |
0.03 |
|
12%以下 |
0.05 |
||
城市商业银行及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外资商业银行 |
13.5%及以上 |
0.04 |
|
[12.5%,13.5%) |
0.08 |
||
[12.0%,12.5%) |
0.10 |
||
12%以下 |
0.15 |
||
农村商业银行 |
14.5%及以上 |
0.08 |
|
[13.5%,14.5%) |
0.1 |
||
[12.5%,13.5%) |
0.15 |
||
12.5%以下 |
0.18 |
||
其他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银行 |
13.5%及以上 |
0.1 |
|
13.5%以下 |
0.18 |
||
保本结构性存款 |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
0.055 |
|
股份制商业银行 |
12%及以上 |
0.08 |
|
12%以下 |
0.1 |
||
城市商业银行及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外资商业银行 |
13.5%及以上 |
0.1 |
|
[12.5%,13.5%) |
0.13 |
||
[12.0%,12.5%) |
0.15 |
||
12%以下 |
0.2 |
||
农村商业银行 |
14.5%及以上 |
0.13 |
|
[13.5%,14.5%) |
0.15 |
||
[12.5%,13.5%) |
0.2 |
||
12.5%以下 |
0.23 |
||
其他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银行 |
13.5%及以上 |
0.15 |
|
13.5%以下 |
0.23 |
||
非保本结构性存款 |
各类银行 |
—— |
0.5
|
存款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 |
0.1 |
本条所称各类存款包括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存款。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所属银行类型的最高一档基础因子计量最低资本。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的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认可价值,0),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或评级 |
基础因子 |
||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200%或以上 |
0.008 |
|
[150%,200%) |
0.013 |
||
[100%,150%) |
0.047 |
||
[50%,100%) |
0.261 |
||
50%以下或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
0.745 |
||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 |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
有担保措施的部分 |
0.077 |
|
无担保措施的部分 |
0.499 |
|
最近一期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满足当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
0.867
|
担保措施(下同)指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再保险公司的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再保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认可价值,0),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或评级 |
基础因子 |
||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200%或以上 |
0.008 |
|
[150%,200%) |
0.013 |
||
[100%,150%) |
0.047 |
||
[50%,100%) |
0.261 |
||
50%以下或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
0.745 |
||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评级 |
最近一期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当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
AAA |
0.030 |
AA+ |
0.036 |
||
AA |
0.046 |
||
AA- |
0.056 |
||
A+ |
0.069 |
||
A |
0.087 |
||
A- |
0.107 |
||
BBB+ |
0.134 |
||
BBB |
0.167 |
||
BBB- |
0.209 |
||
其他 |
0.494 |
||
最近一期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满足当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或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 |
0.8 |
对于再保险公司再保分出业务,根据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提供担保措施,对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设定k1,赋值如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特征,对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设定以下特征系数:
(一)根据再保险分入人是否为再保险公司设定k2,赋值如下:
(二)根据再保险分入人是否为境内独立法人机构设定k3,赋值如下:
第二十五条 根据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是否采取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的措施,对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设定k4,赋值如下:
前款所称提高信息透明度的措施包括:
(一)成为银保监会认可的第三方保险交易平台的会员,并通过向平台报送再保险交易信息、由平台出具审核意见等方式来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其他银保监会认可的提高信息透明度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所在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其再保险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给予支持。
实施细则由银保监会与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国家(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商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修正共保业务,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对手双方可以采用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净额进行结算的,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合同涉及多个再保险分入人,应当分别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款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再适用各自的风险因子。无法合理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的,采用再保险分入人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评级最低者对应的风险因子。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无法获取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最近一年内信用评级的,按照CCC+以下信用评级对应的RF0计算最低资本。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有多个评级的,适用最低评级确定RF0。国际各主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可参照以下对照表:
信用评级 |
标准普尔 |
穆迪 |
贝氏 |
惠誉 |
AAA |
AAA |
Aaa |
A++/aaa |
AAA |
AA+ |
AA+ |
Aa1 |
A++/aa+ |
AA+ |
AA |
AA |
Aa2 |
A+/aa |
AA |
AA- |
AA- |
Aa3 |
A+/aa- |
AA- |
A+ |
A+ |
A1 |
A/a+ |
A+ |
A |
A |
A2 |
A/a |
A |
A- |
A- |
A3 |
A-/a- |
A- |
BBB+ |
BBB+ |
Baa1 |
B++/bbb+ |
BBB+ |
BBB |
BBB |
Baa2 |
B++/bbb |
BBB |
BBB- |
BBB- |
Baa3 |
B+/bbb- |
BBB- |
BB+、BB、BB- |
BB+ |
Ba1 |
B/bb+ |
BB+ |
BB |
Ba2 |
B/bb |
BB |
|
BB- |
Ba3 |
B-/bb- |
BB- |
|
B+、B、B- |
B+ |
B1 |
C++/b+ |
B+ |
B |
B2 |
C++/b |
B |
|
B- |
B3 |
C+/b- |
B- |
|
CCC+以下 |
CCC+ |
Caa1 |
C/ccc+ |
CCC+ |
CCC |
Caa2 |
C/ccc |
CCC |
|
CCC- |
Caa3 |
C-/ccc- |
CCC- |
|
CC |
Ca |
C-/cc |
CC |
|
C |
C |
D/c |
C |
第三十条 分入业务再保险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消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账龄 |
基础因子 |
不大于6个月 |
0 |
(6个月,12个月] |
0.7 |
12个月以上 |
1 |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境内再保险人(包括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采用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于境外再保险人,适用其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评估规则所计算得到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内再保险分入人应向境内分出机构及时通报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使用再保险分入人本报告期末或上一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第三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为0.05。
第三十三条 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风险暴露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下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账面价值的债权、债务抵销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交易对手信用评级 |
基础因子 |
AAA |
0.08 |
AA+ |
0.13 |
AA |
0.18 |
AA- |
0.23 |
A+、A、A- |
0.33 |
BBB+及以下,无评级 |
0.45 |
第三十四条 应收保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RF0赋值如下:
业务类型 |
账龄 |
基础因子 |
农业保险、与各级政府合作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享受各级政府保费补贴的业务 |
不大于9个月 |
0 |
(9个月,12个月] |
0.2 |
|
(12个月,18个月] |
0.7 |
|
18个月以上 |
1 |
|
其他业务 |
不大于6个月 |
0 |
(6个月,12个月] |
0.5 |
|
12个月以上 |
1 |
应收保费的账龄是指从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缴费日到偿付能力报告日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应收利息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为孳生该利息的资产类别所对应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对于计量利差风险的资产,其应收利息的RF0赋值如下:
信用评级 |
基础因子 |
AAA |
0.006 |
AA+/AA-/AA |
0.015 |
A+/A/A- |
0.025 |
BBB+以下 |
0.030 |
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应收利息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为0.006。
第三十六条 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一)预付赔款、待抵扣的预交税费,RF0赋值为0。
(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业务所对应的应收及预付款项,RF0适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向其控股的、经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项目公司的各项融资借款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向其非控股的、经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项目公司的各项融资借款,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债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RF0。
(四)保险公司向集团外的关联方提供融资借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债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RF0。
(五)除上述外的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RF0赋值如下:
账龄 |
基础因子 |
不大于6个月 |
0.03 |
(6个月,12个月] |
0.15 |
(12个月,18个月] |
0.5 |
18个月以上 |
1 |
第三十七条 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底层资产为贷款资产的,应当按照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确定风险因子,RF0赋值如下:
资产风险分类等级 |
基础因子 |
正常类 |
0.085 |
关注类 |
0.135 |
次级类 |
0.3 |
可疑类 |
0.5 |
损失类 |
1 |
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外提供债务担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EX为担保金额;RF0赋值为0.3。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集中度风险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章规定计量集中度风险。
第五章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基础资产、穿透计量的非基础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应当按照本规则汇总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MC信用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C利差为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MC交易对手违约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利差和MC交易对手违约之间的相关系数,ρ=0.25。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形成的投资资产,在计量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银保监会可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以体现监管支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