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为推进检查分析系统(EAST)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的运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主动强化数据治理,运用数据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版)》(以下简称《财产保险规范》)和《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再保险公司版)》(以下简称《再保险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采集范围和报送时间
(一)2021年10月15日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规范》的要求,报送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从2021年1 1月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规范》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监管部门报送前一月的全量、增量及变化量数据。
(三)2022年1月15日前,各再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规范》的要求,报送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四)从2022年2月起,各再保险公司应按照《再保险规范》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监管部门报送前一月的全量及增量数据。
二、报送路径
(一) 银保监会机关委托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采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标准化监管数据。
(二) 各银保监局依据本通知自行确足采集方案,直接从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采集标准化监管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本规范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加强实施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二)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设置数据报送电子台账,对报送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三)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相关数据拆分至一级分公司,以便属地银保监局采集相关数据。
(四)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搭建数据检核平台,在数据报送前,应用银保监会提供的检核规则对当期报送数据质量进行检核。
(五)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期数据报送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清单》(附件3)和《数据质量检核结果》(附件4)。如尚未开展《财产保险规范》或《再保险规范》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或虽有相关业务但暂时无法报送,则应向银保监会非银检查局、财险部和属地银保监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文件,说明暂时无法报送的监管数据、无法报送的原因、整改方案以及可开展数据报送的时间等。
(六)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如需更正已完成报送的历史数据,应按照备案制原则,向中国银保信和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更正申请表》(附件5),以期次为单位,报送需要更正的数据。
四、其他要求
(一) 各银保监局应督促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时建立专业的工作团队,对照《财产保险规范》《再保险规范》要求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开发运行数据采集系统,并加强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二) 中国银保信应当审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报送数据的质量,按季将审核报告报送至统信部、非银检查局和财险部。
(三) 中国银保信应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3号)相关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测评和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监管数据安全。
(四)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确定2名工作联系人
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标准化监管数据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6)分别报送至银保监会非银检查局和中国银保信。其后若有更正,须及时补报。
五、采集工作相关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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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版)
2、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再保险公司版)
3、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清单
4、数据质量检核结果
5、标准化监管数据更正申请表
6、标准化监管数据工作联系人名单
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版).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