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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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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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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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流动性资产规模 |
1、流动性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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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固定收益类资产规模 |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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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权益类资产规模 |
1、权益类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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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不动产类资产规模 |
1、不动产类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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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其他金融资产规模 |
1、其他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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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境外投资资产规模 |
1、境外投资资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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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自用性不动产规模 |
1、自用性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有关附件-《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3.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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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资金运用比例超监测比例或监管比例说明 |
1、如存在相关情况,在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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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会计期间 |
1、归属期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报送审计调整后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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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时间周期 |
1、报送频率。月度数据报送04,年度审定数据报送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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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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