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监管口径的函
金寿险函〔202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发〔2024〕110号),为细化相关规则,经研究,现就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明确以下监管口径: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是指积累期资产配置均衡稳健或领取期提供养老金领取服务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但生存给付主要用于教育、婚嫁、就业创业等用途且全部生存给付责任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终止的产品除外。
二、请各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前,随人身险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2024年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其后每月将相关数据随报。
三、请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明确商保年金数据报送方式和口径,及时与各公司核对商保年金产品名单,共同做好首次数据报送工作。
四、请各公司与银保信公司加强合作,按要求提供商保年金产品名单,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五、请银保信公司持续开展数据治理,落实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要求,协助建立完善商保年金业务报表。
监管部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监管口径。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人身保险监管司养老险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