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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五条 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与其总体战略目标和风险偏好相一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三)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建立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主要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公司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流动资产比例等;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的设定、审批、监测和调整流程;

(三)超限额的报告、审批及问责制度;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并持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二)日常现金流管理;

(三)业务管理;

(四)投资管理;

(五)融资管理;

(六)再保险管理;

(七)现金流压力测试;

(八)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运用适当的方法、工具和模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及风险特征,识别和关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正常的集中退保;

(二)大规模满期或者生存金给付;

(三)重大理赔事件;

(四)投资大幅亏损;

(五)巨灾风险事件;

(六)失去关键销售渠道;

(七)重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或外部信用评级下调至BB+及以下;

(八)公司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九)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十)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对公司流动性水平的影响,防范其他风险向流动性风险转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传统保险账户、分红保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万能保险账户流动性水平的计量和监测,及时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确保有充足的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监测公司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分红保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等账户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合理估计公司现金流需求;

(三)合理调配资金,按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销售新产品和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活动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流动性状况,评估其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和管理下列保险业务活动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影响:

(一)业务发展计划的重大调整;

(二)销售新产品或停售现有产品;

(三)开发或调整销售渠道;

(四)制定分红保险的分红政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等;

(五)退保、赔付、保单质押贷款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产生影响的保险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时,应当考虑公司的流动性状况,充分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持适当的流动资产比例,控制非流动资产比重,维持合理的资产结构;

(二)加强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匹配管理,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特点,确定投资资产结构,从期限、币种、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资产与负债;

(三)定期评估投资资产的风险、流动性水平和市场价值,检验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

(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环境对投资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融资管理,确保公司可以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

(二)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加强交易对手、融资市场等集中度管理;

(三)加强对可抵(质)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质)押资产融资的能力;

(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前瞻性分析和评估。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1建立现金流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各项假设,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流动性应急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发启动应急计划的条件;

(二)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可以使用的各类应急措施、每类应急措施可以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所需时间;

(四)应急计划组织实施的程序和流程;

(五)与交易对手、客户、媒体等外部相关方的沟通机制。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的有效性,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第三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净现金流。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是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评估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一年内不同期限的流动性水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要求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压力情景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不同期限的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综合判断公司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指保险公司基本情景下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不利偏差的比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要求计算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

第三十七条 净现金流指标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两年整体净现金流状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要求计算净现金流。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用于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通过负债端、资产端等方面的指标,及时发现公司流动性风险隐患,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包括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百元保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规模保费同比增速、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占比、季均融资杠杆比例、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应收款项占比、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等。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包括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综合退保率、分红/万能账户业务净现金流、规模保费同比增速、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占比、季均融资杠杆比例、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应收款项占比、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等。

(三)再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包括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应收分保账款率、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占比、季均融资杠杆比例、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应收款项占比、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等。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3要求计算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特定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披露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和现金流测试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说明当前流动性水平、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异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隐患或未按本规则建立和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改善流动性水平的计划;

(二)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和制度;

(三)监管谈话;

(四)银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

1.现金流测试

2.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3.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附件1 现金流测试

一、测试目的

现金流测试旨在评估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一年内的现金流情况,以及时发现流动性风险隐患,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测试频率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现金流测试。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测试频率。

三、测试区间

现金流测试的测试区间为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保险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点后第一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四个季度。

四、测试范围

现金流测试包括保险公司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测试。保险公司应当测试公司整体的现金流状况。

五、测试原则

(一)保险公司应当首先预测基本情景下的现金流情况,在此基础上,再测试压力情景下的现金流情况。

(二)保险公司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不考虑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项目。

(三)保险公司预测压力情景下的未来现金流时,不考虑保险公司管理层行为,即公司管理层为改善流动性状况或应对流动性风险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例如临时银行贷款等。

六、基本情景现金流测试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在考虑现有业务和未来新业务情况下的最优估计假设情景。其中,新业务假设应当与保险公司业务规划一致。

保险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时,应当确定基本情景假设。预测时采用的新业务假设、费用假设、再保险假设、投资策略假设、保单分红策略假设和万能利率结算策略假设,以及投资收益率、赔付率、退保率、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等假设应当基于保险公司当前对未来的最优估计确定。各项假设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和审批流程。预测基本情景现金流时,其基本情景的各项假设应当与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中基本情景的各项假设为基础,并根据现金流压力测试目的进行必要的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会计和精算估计,根据基本情景假设分别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和筹资活动现金流。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预测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到保险合同保费取得

的现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以及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业务假设、保单继续率等假设,预测收到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根据当前再保险业务条款,结合精算假设,预测再保业务的保费、摊回赔款、摊回费用、分保手续费等再保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支付再保费用等再保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出的净额;根据产品特征、新业务假设等预测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预测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支付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赔付率假设、死亡发生率假设等信息预测支付赔付款项的现金;根据公司业务规划中的费用预算和各项精算假设等,合理预测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费用预算,合理预测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预测

1.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以及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投资安排、外部经济环境和投资收益率假设等,预测收回各类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现金流入。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以及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划、投资计划等预测各类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预测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投资策略,反映资产调整的现金流情况,例如为保持流动性水平的资产配置调整、存款到期的续存、债券到期重新投资等。但对于投资性不动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等项目,除非已经有明确的交收合约,保险公司不应在现金流预测中假设其变现。此外,保险公司也不应假设将原计划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提前变现。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预测

1.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明确的募资计划、债务发行计划等预测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比如,根据债务发行计划预测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收到的现金等。

2.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债务、分配股利或

利润、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债务到期时间、股利分配政策等预测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如,根据债务到期时间预测偿还资本补充债券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根据分红政策预测分配股利的现金等。

3.为合理反映流动性风险水平,保险公司在预测

筹资活动现金流时只应考虑已履行完决策程序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明确安排的筹资活动现金流,而不应考虑没有明确安排的、为应对流动性困难而可能采取的临时性筹资活动。

七、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

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压力情景包括自测情景和必测情景。自测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流动性特点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考虑未来有可能发生并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设定公司自测情景。银保监会根据行业情况确定并发布统一的必测情景,以适当反映行业可能面对的流动性风险。

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程序应当与基本情景现金流测试程序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在基本情景测试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压力情景调整相应参数,以预测各种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状况。

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情景预测保费收入、赔款、给付、退保、费用等各项现金流。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预测。压力情景下,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按照合同约定能正常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等现金流入,不应当考虑管理层为改善现金流而出售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以及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但已经签订合同等形成确定支付义务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除外。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预测筹资活动现金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不应考虑预计通过股东增资、发行资本补充债以及其他资本工具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2.可考虑公司通过正回购、拆入资金等短期筹资能够从市场中融入的现金流入,但未来各期末短期筹资业务的余额应当以报告日已有短期筹资业务的余额为限。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和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的预测范围和预测口径进行调整。

八、填报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现金流预测结果,填报“附表1:保险公司现金流测试表”。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有关要求,向银保监会报告现金流测试、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有关信息。

附表1:保险公司现金流测试表.xlsx

附件2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净现金流。保险公司应当基于现金流测试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一、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LCR)旨在评估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一年内不同期限的流动性水平。

(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

1.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基本情景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LCR1

2.压力情景流动性覆盖率

1)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压力情景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LCR2

2)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压力情景下不考虑资产变现情况的流动性覆盖率LCR3:

(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要求

1.流动性覆盖率的测试情景包括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其相关假设应当与现金流测试的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保持一致,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和筹资活动现金流也应当与现金流测试保持一致。其中,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短期筹资(包括卖出回购、拆入资金等)产生的现金流以收支净额为基础,如短期筹资净额为正,则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否则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保险公司应当计算未来3个月和未来12个月的流动性覆盖率。

3.现金等价物是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关于“现金等价物”定义的资产。

4.流动性资产储备,是指具备易于交易、易于变现及无变现障碍等特征,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能够以合理成本快速变现,为公司提供流动性的资产,但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基本特征

一是易于交易。该类资产交易活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市场,市场集中度低,且历史数据表明,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此类资产。

二是易于变现。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变现流动性资产储备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将流动性资产储备随时变现,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可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三是无变现障碍。没有作为任何交易的质押(包括显性和隐性)、抵押或信用增级工具。保险公司变现流动资产储备,不会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流动性资产储备的构成

流动性资产储备包括固定收益类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权益类流动性资产储备,但不包括:

①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②另类投资资产;

③AAA级以下债券;

④持有至到期类债券资产;

⑤长期股权投资;

⑥处于封闭期的境内债券型基金(开放式)、境外债券型基金(开放式)、境内股票型基金(开放式)、境内混合型基金(开放式)、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开放式);

⑦持有份额超过80%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开放式);

⑧其他不符合流动性资产储备基本特征的资产;

⑨在预测期内到期且已经计入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

3)流动性资产储备变现金额

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变现金额=流动性资产储备评估时点账面价值×折算系数

流动性资产储备构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折算系数

1

货币市场基金

100%

2

交易类及可供出售类国债

100%

3

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

90%

4

交易类及可供出售类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

90%

5

交易类及可供出售类AAA级金融企业(公司)债

85%

6

交易类及可供出售类AAA级非金融企业(公司)债

80%

7

境内债券型基金(开放式)

85%

8

境外债券型基金(开放式)

80%

9

上市股票

50%

10

境内股票型基金(开放式)

60%

11

境内混合型基金(开放式)

65%

12

可转债

65%

13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开放式)

60%

14

其他境外权益,包括沪港通、深港通股票(包括沪股通、深股通和港股通)和以沪港通、深港通为主要投资标的境内基金(开放式)

50%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1:现金流测试”规定的方法预测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各项现金流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流动性覆盖率达标要求

基本情景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LCR1)、压力情景下公司整体流动性覆盖率(LCR2)不低于100%,压力情景下不考虑资产变现情况的流动性覆盖率(LCR3)不低于50%。

二、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RDR)反映保险公司基本情景下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不利偏差比率。

其中,ABS表示绝对值。

保险公司应当计算最近两个季度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不得连续低于-30%。

三、净现金流

净现金流指标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两年及当年累计的公司整体净现金流状况。保险公司净现金流的计算口径应当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净现金流”保持一致。

保险公司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及当年累计的净现金流不得连续小于零。

四、填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填报“附表2-1:流动性覆盖率明细表”“附表2-2:流动性资产储备明细表”“附表2-3: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汇总表”及“附表2-4:净现金流汇总表”。

附表2-1:流动性覆盖率明细表.xlsx

附表2-2:流动性资产储备明细表.xlsx

附表2-3: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汇总表.xlsx

附表2-4:净现金流汇总表.xlsx

附件3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一、负债端指标

(一)财产保险公司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本年累计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本年累计数

2.百元保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百元保费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保费收入×100

其中,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及保费收入的计算口径均为本年累计数。

3.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

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特定业务赔付支出+特定业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公司整体赔付支出+公司整体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100%

其中:(1)特定业务是指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发生集中或大额赔付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①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②赔付占比5%以上的非车险业务,指因巨灾或重大赔案发生导致非车险业务再保后的预估赔付支出或实际赔付支出超过上一年度非车险业务整体赔付支出5%的非车险业务;

③其它可能导致集中或大额赔付的业务。

2)特定业务赔付支出、特定业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公司整体赔付支出以及公司整体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口径均为再保后的本年累计数;

3)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保险业发展实际对特定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4.规模保费同比增速

规模保费同比增速=(当年累计规模保费-去年同期累计规模保费)÷去年同期累计规模保费×100%

(二)人身保险公司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本年累计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本年累计数

2.综合退保率

综合退保率=(退保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退保金+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退保金)÷(期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期初余额+独立账户负债期初余额+本年度签单保费)×100%

其中:退保金、签单保费的计算口径为本年累计数,期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期初余额和独立账户负债期初余额均为年初数。

3.分红/万能账户业务净现金流

分红账户业务净现金流=分红账户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本年累计数-分红账户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本年累计数

万能账户业务净现金流=万能账户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本年累计数-万能账户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本年累计数

4.规模保费同比增速

规模保费同比增速=(当年累计规模保费-去年同期累计规模保费)÷去年同期累计规模保费×100%

(三)再保险公司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本年累计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本年累计数

2.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

特定业务现金流支出占比=(特定业务赔付支出+特定业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公司整体赔付支出+公司整体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100%

其中:(1)特定业务是指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发生集中或大额赔付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

①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②赔付占比5%以上的非车险业务,指因巨灾或重大赔案发生导致非车险业务再保后的预估赔付支出或实际赔付支出超过上一年度非车险业务整体赔付支出5%的非车险业务;

③其它可能导致集中或大额赔付的业务。

2)特定业务赔付支出、特定业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公司整体赔付支出以及公司整体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口径均为再保后的本年累计数;

3)银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保险业发展实际对特定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3.应收分保账款率

应收分保账款率=逾期180天以上的应收分保账款期末账面价值÷应收分保账款期末账面价值×100%

其中,逾期180天以上的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在分保账单约定的收款日应收而未收到,且超过180天的应收分保账款。

二、资产端指标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占比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占比=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期末账面价值÷期末总资产×100%

其中,期末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之后的余额。

(二)季均融资杠杆比例

季均融资杠杆比例=季度内各月末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算术平均值÷期末总资产×100%

(三)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

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AA级(含)以下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期末账面价值÷期末总资产×100%

其中:1.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非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

2.期末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之后的余额。

(四)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

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占比=持股比例大于5%的上市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合计÷期末总资产×100%

(五)应收款项占比

应收款项占比=(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期末总资产×100%

其中,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和期末总资产均为期末账面价值。

(六)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

持有关联方资产占比=持有的交易对手为关联方的投资资产总和÷期末总资产×100%

其中,统计范围不包括保险公司与所属保险集团及保险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附表3-1: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财产保险公司).xlsx

附表3-2: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人身保险公司).xlsx

附表3-3: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再保险公司).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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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