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标准 |
表中文名 |
数据表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基本信息。 |
只需要报送一条数据,但表内数据需视情况更新。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扩展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扩展信息。本表中的指标数据可参照当前实际管理情况,以季度为单位更新。 |
只需要报送一条数据,但表内数据需定期更新。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股权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股权信息。上市公司仅报送持股5%及以上的机构及个人股东信息。 |
1、若同一股东在不同时点使用多个账户出资,建议优先填报最近一次出资所使用的账户。 2、若同一股东在同一时点使用多个账户出资,建议优先填报出资金额最大的账户;若多个账户出资金额相同,建议自行择一报送。 3、若存在同一股东使用多个账户出资的情况,建议在特殊业务场景中报备说明。 4、对于破产注销的股东,如果未留存其证件、出资银行信息等,建议报送默认值“未记录”。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分支机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分支机构信息。新建机构在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均取得后报送。 |
1、对于实际管理中仅有中心支公司,无省分公司的情况,建议根据实际内部管理情况(如在日常管理中已使用虚拟机构),在《分支机构信息表》中报送虚拟机构信息,报送说明如下:(1)内部机构号:报送内部为该虚拟机构自行定义的唯一编号;(2)机构名称:报送内部为该虚拟机构自行定义的名称,同时在名称中体现“(虚拟机构)”,假设某虚拟机构的名称为A,则报送“A(虚拟机构)”;(3)内部机构状态、内部机构成立时间(建议填报设立该虚拟机构的日期)、内部机构层级(建议填报虚拟机构的层级)、地址所在省、地址所在地市、地址所在区县(建议填报虚拟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如为异地承保业务设立的虚拟机构,可考虑报送对应异地的行政区划)、详细地址、兵团辖内机构标志、管理机构号、管理机构名称、监管辖区代码等信息据实填报,工商注册、经营许可等信息如不适用,可结合数据格式填报默认值“不适用”、“0000”或“99991231”。 2、对于电销业务保单、互联网渠道保单,若在承保后会分配至某个实体分支机构负责相关保单的后续运营,则建议优先报送相关实体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号。若无,则建议结合对于相关保单的实际管理情况报送数据。若以虚拟机构管理相关保单,则建议报送相关虚拟机构的内部机构号。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关系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间的层级关系,总公司需作最高层级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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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处罚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各内部机构的受罚信息。当一张罚单涉及多个机构时,应拆分为多条报送;当一张罚单同时涉及机构与个人时,本表仅报送机构处罚信息,个人处罚信息在《员工处罚信息表》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表》中报送。 |
1、对于涉刑案件相关的信息,建议参照《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三章信息报送要求报送案件数据,部分信息若在数据报送时尚未生成,建议暂按默认值处理,并持续更新至案件结案;若后续出现《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撤案场景,建议在“处罚决定”中填报“已撤案”。 2、金融监管机构包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与证监会。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员工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信息、退休返聘员工信息,以及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包括在岗和已离职人员): |
1、本表中不存在入司日期,仅有入职日期与离职日期,相关日期均以某员工入职或离职某个内部机构的日期为准报送。 2、对于在公司履职但不领取工资报酬的人员,若因履职而获得其他类型(除工资外)的劳动报酬,“银行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户名称”建议报送支付相关报酬时所使用的账户信息,若相关人员未从获取任何收入,建议报送“不适用”,并在报送数据时进行报备说明。 3、对于员工当月离职后又入职的情况,若相关员工暂未被其他数据表关联,建议按照最新入职信息报送一条数据。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员工岗位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员工的岗位信息,一人兼任多岗时,需分别报送。报送员工范围与《员工信息表》一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存在岗位时,应一并报送。 |
1、《员工岗位信息表》应逐条报送在总分机构范围内的所有岗位信息。 2、当一名员工同时在总分机构或多个分支机构任职时,应以“内部机构号”为区分,分别报送一条数据。示例1:假设员工A在总公司及分支机构1中均有任职,则总公司及分支机构1的《员工信息表》中均应包含一条员工A的数据,建议“员工编号”保持一致,以便后续去重;当一名员工在总分机构均有任职时,应以“内部机构号”为区分,分别报送数据。示例2(续示例1):假设员工A在总公司存在2个岗位,在分支机构1存在1个岗位,则总公司的《员工岗位信息表》中应报送2条数据,分支机构1的《员工岗位信息表》应报送1条数据。 3、当员工出现离职或非岗位数据项变动时,《员工信息表》与《员工岗位信息表》的对应数据项都应更新报送。 4、对于对于高管岗位从临时负责人转为正式负责人的情况,若“岗位编码”不变,建议视作同一岗位报送一条数据,“上岗日期”以其作为临时负责人的上岗时间报送。 5、对于高管岗位人员离任且经历一段时间脱密休假期后才离职的情况,若高管离职后在脱密期内仍保留原岗位管理,建议视作同一岗位的任职信息报送一条数据,“离岗日期”以你公司实际管理情况报送(《员工信息表》中的“离职日期”,《董监高履职信息表》中的“结束日期”亦可采集相关信息),若高管离职后在脱密期内转为普通岗位导致“岗位编码”变化,可以报送两条数据。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员工履职回避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未执行及豁免执行的员工履职回避信息,当一人存在多个相关事项时,需分别报送。本表报送范围与当前各公司报送履职回避发文解释单位的范围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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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员工处罚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员工的外部受罚信息。当一张罚单涉及多个人时,应分别报送。报送员工范围与《员工信息表》一致,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对于劳动制销售人员,如果受到公司内部问责,应同步报送《员工问责信息表》与《销售人员问责信息表》,以确保监管部门单独提取员工或销售人员的信息时,相关数据均是完整的。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员工问责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员工的内部问责信息。当同一份问责文件涉及多个人时,需分开报送。报送员工范围与《员工信息表》一致,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对于问责文件下发时间与罚款收取时间存在时滞的情况,应在问责文件下发的当月报送数据。 2、对于问责对象为合同制外勤,处罚方式为“通过扣除绩效+销售员工额外交回其他罚金”的情况,“罚款金额”按照扣减薪资金额+个人交回金额填写;“以扣减薪资方式收取罚款标志”报送“1”;“资金流水编号”报送个人交回金额对应的资金流水编号。 3、对于问责对象为合同制外勤,处罚方式仅通过扣除绩效,尚不涉及员工另行缴纳罚款时,“以扣减薪资方式收取罚款标志”报送“1”,“资金流水编号”为空; 4、应保证数据报送时点,被问责人员所在机构对应的监管单位能获取相关问责信息,是否需向其余相关监管局报送数据,需以相关监管局要求为准。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董监高履职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内部机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信息。董监高人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认定。一人兼任多个职务时,应分别报送。 |
1、对于无需或未经单独批复的兼职职务,“批复文号”与“批复日期”建议根据数据项说明要求,分别报送“不适用”与“99990101”;同时,“开始日期”与“结束日期”应据实填报。 2、仅有党内任职的时候,如果董监高任职结束后就不再报送。 3、对于一个人在担任高管职务同时兼任总公司部门负责人的情况,《员工信息表》中报送1条数据,“董监高标志”为“1”;《员工岗位信息表》报送2条数据,高管职务所对应岗位数据的“董监高岗位标志”报送“1”,部门负责人所对应岗位数据的“董监高岗位标志”报送“0”。 4、对于在总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时兼任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情况,《员工信息表》中应报送2条数据,以“所属内部机构号”区分,总公司的数据“董监高标志”为“0”;中心支公司的数据“董监高标志”为“1”。同时,《员工岗位信息表》也应以“所属内部机构号”区分报送2条数据。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所对应岗位数据的“董监高岗位标志”报送“1”,总公司部门负责人所对应岗位数据的“董监高岗位标志”报送“0”。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董监高薪酬信息表 |
本表报送董监高薪酬指标信息,以年度为单位报送。涉及人员范围为《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该表的具体报送时点可参照各公司报送《XX公司XX年度薪酬管理报告》的时点执行,在报送相关报告的当月报送本表数据。 2、报送范围与口径建议参照《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附件:XX公司XX年度薪酬管理报告有关内容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决策议事会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股东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会议信息。按“决议公文报送监管日期”归属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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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境内法人全科目报表数据: |
1、对于年报,“会计期间”报送“YYYY12”,“时间周期”报送“01”;对于月报,“会计期间”报送“YYYYMM”,“时间周期”报送“04”。每年将存在2条“会计期间”为“YYYY12”的数据,且两条数据的“时间周期”不同,以分别对应各年12月的数据及全年的年度审定数据。年审数据建议与对外披露的年报保持一致,如相比12月无变化仍需单独报送一套年审数据。 2、对于已在统信系统中建立的虚拟机构,应作为独立账套数据报送,同时建议根据实际内部管理情况(如在日常管理中已使用虚拟机构),在《分支机构信息表》中同步报送虚拟机构信息,报送说明如下:(1)内部机构号:报送内部为该虚拟机构自行定义的唯一编号;(2)机构名称:报送内部为该虚拟机构自行定义的名称,同时在名称中体现“(虚拟机构)”,假设某虚拟机构的名称为A,则报送“A(虚拟机构)”;(3)内部机构状态、内部机构成立时间(建议填报设立该虚拟机构的日期)、内部机构层级(建议填报虚拟机构的层级)、地址所在省、地址所在地市、地址所在区县(建议填报虚拟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如为异地承保业务设立的虚拟机构,可考虑报送对应异地的行政区划)、详细地址、兵团辖内机构标志、管理机构号、管理机构名称、监管辖区代码等信息据实填报,工商注册、经营许可等信息如不适用,可结合数据格式填报默认值“不适用”、“0000”或“99991231”。 3、总公司及各省分公司均应单独汇总报送以总公司为例,总公司本级机构数据及包含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均应报送。 4、对于计划单列市,应视同汇总账套处理。 5、对于独立账户资产与负债信息,建议以单独账套的形式进行报送。 6、按照可按实际账务处理粒度报送数据。 7、对于账套停止使用的情况,在停用当月报送一套该账套的最终状态数据,将“账套状态”调整为“已停用”,同步报送“账套停用时间”。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内部科目对照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账会计全科目每一级科目由下级科目或明细账生成的关系,需要报送保险机构全量一级到最末级的会计科目。内部科目对照表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各内部机构按同一内容报送。上级科目编号必须在该表中存在且具有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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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财务报表项目对照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内部科目与财务报表(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间的对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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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财务凭证信息表 |
本表报送境内法人全科目所有凭证数据,包括所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机构(至少应包括总部、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实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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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业务及管理费分科目明细账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有关费用,例如职工薪酬类、财产使用类、中介机构费用类、日常的费用类等,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折旧费、租赁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审计费等。人身保险公司如果在2个以上的科目核算,需要按照科目分别全部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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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手续费及佣金分科目明细账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保险公司如果在2个以上的科目核算,需按照科目分别全部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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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账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分机构所有账户信息: |
1、所有结算账户均应报送该表。 2、对于银行虚拟账户,若相关虚拟账户由保险公司申请开立,建议正常报送。但出于薪酬保密原则,可反映具体工资明细的资金流水无需在EAST数据中报送,详见《资金流水表》数据表说明第1点。对于定期账户、虚拟账户,若无法取得账户下的流水信息,建议根据规范印发通知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说明,并在特殊业务场景中同步报备。 3、对于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聚合收款和二维码收款业务,在银行开立的聚合商户号建议在《账户信息表》中报送,同时建议在“账户户名”中体现“聚合商户号”等字样,“银行账户类型”建议报送“其他”。(相关业务场景例如银行给公司一个聚合商户号,公司与银行进行此类业务收付时使用的是聚合商户号。客户使用微信、支付宝缴纳保费,银行T+1日将收到的资金清算到公司合作银行的收入户上,退款的资金合作银行从公司支出户上扣划。) 4、对于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因银行网点撤并,原开户行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若账户账号未发生变化,开户日期可保持该账户在原网点最初开立的日期,但开户行信息建议更新。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资金流水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分机构所有银行账户实际发生的资金流水信息,应报送的银行账户范围与《账户信息表》一致。第三方支付账户、数字货币钱包内的交易明细无需在本表报送。说明如下: |
1、对于委外户(委外户是指公司委托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时,由受托方为我司开立的投资专户,非以保险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账户日常管理主要由受托方负责)相关资金流水,建议结合相关投资专户的性质判断:若相关投资账户为银行账户且以你公司或你公司产品的名义开立,则应在本表报送;若相关账户非银行账户或相关账户以投资管理机构或其投资产品的名义开立,则无需报送本表。 2、对于“企收银未收”、“企付银未付"等当月已记账但无对应银行流水的情况,财务凭证信息在凭证生成当期报送,资金流水信息在资金流水生产当期报送。若凭证生成当期尚未生成资金流水,可先报送一条财务凭证数据,并在资金流水生成后,报送一条包含“记账凭证号”的完整的资金流水信息。 3、代销基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正常报送。 4、董监事津贴发放流水可视同员工工资暂不报送。 5、对于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聚合收款和二维码收款业务,若与聚合商户号相关的资金流水都发生于与其绑定的银行账户,则《资金流水表》可按绑定银行账户实际发生的流水报送,同时,《交易流水表》应体现聚合商户号中每位客户的收付明细(账户信息为客户所使用实际收付款账户,即客户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并通过“资金流水编号”与聚合商户号绑定银行账户下的流水关联。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交易流水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总分机构各类收付明细的交易流水信息,说明如下: |
1、对于第三方支付账户、数字货币钱包内的交易明细,由于相关交易先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交易流水(即对谁应收取或应支付多少钱的交易明细信息),而后由保险公司将相关流水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支付账户或数字货币钱包所对应的支付机构,相关支付机构才能进一步完成收付交易,因此,第三方支付账户、数字货币钱包的交易明细应报送《交易流水表》,并通过《交易流水表》中的“资金流水编号”与《资金流水表》关联。 2、由于境内委托投资资金账户也应尽可能报送《资金流水表》,故投资交易流水(不论自主或委托投资)若不通过本机构资金平台开展,均可暂不报送《交易流水表》。 3、对于一笔交易对应客户多个账号的情况,应拆分为多条数据报送。 4、在收到客户缴纳至资金池的保费,以及发生保单退费时,即应在本表中报送一条数据。 5、对于通过充值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付款的情况,为避免“资金流水编号”大量报送“不适用”,建议报送最近一个充值日的“资金流水编号”,例如:(1)1月1日充值实体账户资金流水编号为A,付款业务有关交易流水的“资金流水编号”按“A”报送;(2)1月2日未充值,付款业务有关交易流水的“资金流水编号”按“A”报送;(3)1月3日充值两笔实体账户资金流水编号为“B;C”,付款业务有关交易流水的“资金流水编号”按“B;C”报送;(4)1月4日未发生充值,则当日付款业务有关交易流水的“资金流水编号”按“B;C”报送。 6、因微信收款的交易流水已通过“资金流水编号”直接与提现交易的资金流水关联,故微信收款的提现交易可暂不报送《交易流水表》。 7、对于与医院签署合作协议时存在合并支付的情况,业务系统将不同分支机构的客户的理赔款,合并一笔付款交易,发给支付系统,支付系统一笔付给医院,无法拆分到分支机构,考虑到此场景下涉及的分支机构数量较多,可以总公司的内部机构号报送一条数据,同时相关收付费数据应逐条报送。但后续如何拆分数据,需以各地方监管局的要求为准。 8、对于因中介机构(例如蚂蚁保)未提供而无法获取终端客户的收付款账户信息,考虑到账户信息均为“未记录”的数据过多,对于后续数据应用的意义有限,可简化为一条数据报送(此时,建议《交易流水表》中的账户信息与《资金流水表》保持一致),同时建议进行特殊业务场景报备,且后续若监管问询,需自行解释。 9、在部分垫付的理赔案件中,垫付供应商在审核客户是否符合保险责任后直接垫付客户医疗费用,同时将理赔垫付客户数据提供给保险公司进行结案操作,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结算周期抽取已垫付清单,定期打款至供应商银行账户,对于以上业务情况,优先每个赔案业务均生成1个交易流水编号,对应同1个事后打款供应商的资金流水编号,并报为批量代付,账户类型/账户号码/账户户名等均报客户银行账户信息。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业财信息关联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各类业务与财务信息间的关联关系: |
1、对于团险业务中不与客户发生实际资金往来的情况,例如来源是资金池(资金池的保费可能是企业一笔缴纳的,也可能是多笔缴纳的,也可能是上年度保单的退费,或是前面几种场景的混合)的情况,应视作内部划转处理,《交易流水表》若不适用,可暂不报送;《业财信息关联表》的“内部划转标志”报送“1”,“内部划转方式”报送对应取值:(1)若由相关团单暂收费抵缴,应报送“暂收费划转保费收入”;(2)若由前期退费抵缴(如为保全相关退费),应报送“保全退费抵缴”;(3)若为多种方式混合抵缴,且抵缴金额无法按照抵缴方式拆分时,建议报送“混合抵缴”。 2、对于团体法人单预存账户业务场景,预存账户收费和保单匹配两个环节应分别报送一条数据,具体如下:(1)预存账户收费环节的“收付费业务类型”报送“暂收费”,“内部划转标志”报送“0”,并报送对应“交易流水编号”;(2)保单匹配环节的“收付费业务类型”根据相关保费的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内部划转方式”报送“暂收费划转保费收入”。 3、对于(跨期次)理赔多次回退业务场景,若部分环节未实际产生记账与资金收付信息,可按“问题补充说明”列的建议方式简化处理,对于回退产生的财务凭证信息虽不在《业财信息关联表》体现,但应在《财务凭证信息表》中报送。 4、对于本月已收费未承保(暂收费)数据,需在收取当月报送,保单号暂未生成,按“000000”报送,后续再根据核保情况报送划转保费收入或拒保退款的数据。 5、对于政保或代理等涉及后结算的业务,报送建议如下:(1)存在2种报送方式:①按问题描述方式处理,在保单生效时即报送收付费信息,“交易流水编号”暂时报送“未生成”,并在生成后更新(此报送方式可保证监管部门获取相关保单收费情况的最新状态);②按上述说明,在实际结算后统一报送(但若此类后结算场景下,结算时滞较长,建议特殊业务场景说明)。(2)建议根据财务管理实际报送数据,若后结算业务本身的业务或账务处理流程即不存在暂收费划转保费收入的过程,即可不报送暂收费记录。 6、对于养老保障业务,本表中的“业务类型”报送“受托业务-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业务类型编号”报送“养老保障产品代码”,保单号、险种编号等保单相关信息不适用可按“000000”报送,采集范围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各类产品费用信息(见“收付费业务类型代码”),相关费用应由托管账户打至保险公司的费用收取账户。 7、对于赠险业务,建议结合是否向客户收取款项及是否确认收入报送数据。若即不涉及向客户收取款项,亦不确认任何形式的收入,则可暂不报送本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关联方信息表 |
本表报送关联方基础信息。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行认定关联方进行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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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金融产品信息表 |
为满足关联交易穿透管理要求,本表报送在关联方认定或关联交易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以便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数据报送需要报送金融产品信息。 |
1、“应根据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数据报送需要报送金融产品信息”是指应确保在上述3张表中涉及的金融产品信息均在该表中报送。 2、当该表中的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当期更新报送一条数据,以反映相关产品的最新情况。对于当期已报送信息无变化的金融产品,则本期无需重新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关联关系表 |
本表报送关联方关联关系,出于关联方穿透管理的需要,通过金融产品持股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关联方,将相应金融产品作为关联方中间节点进行报送。数据报送以填报机构为最前一层关联方逐步向后扩展;两个关联方之间同一关联关系填报时,仅填报一个方向即可;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填报机构股份,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应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填报机构股份分别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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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应在协议签订当月报送。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
1、对于关联方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情况,若认为相关交易未签订协议,则无需报送协议信息表,直接在《关联交易明细表》中报送每笔交易。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服务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服务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应在协议签订当月报送。包括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资产评估、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资产等。 |
1、所有协议均应在签订当月报送。重大关联交易与统一交易协议分开识别:重大关联交易通过“单笔关联交易类型”与“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判断,统一交易协议通过“统一交易协议标志”识别。若既为统一交易协议,又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则上述数据项均应据实报送。 2、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参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应在协议签订当月报送。包括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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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的协议信息,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保险机构利益转移有关事项的协议信息。应在协议签订当月报送。 |
1、对于原保险承保业务对应的协议(保单)因相关信息已在承保、保全与理赔等主题域采集,暂不要求在本表中更新。已报送保单号发生变化(如有)及新增保单号均应报送本表。 2、同一份统一交易协议下分批生成多张团单,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1)统一交易协议本身应在本表中报送一条数据,“合同编号”填写该协议的编号,“保单号”置空;(2)统一交易协议下的每张保单应在相关保单生成时另行报送一条数据,“合同编号”与“保单号”都填写保单号。同时,“补充协议标志”报送“1”,“主合同编号”报送统一交易协议的合同编号(即将相关保单视为统一交易协议的补充协议处理)。 3、重大关联交易与统一交易协议应分开判断,其中重大关联交易通过“单笔关联交易类型”与“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判断,统一交易协议通过“统一交易协议标志”识别。若既为统一交易协议,又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则上述数据项均应据实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关联交易明细表 |
本表报送报告期内人身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明细信息: |
1、对于关联方关系在协议结束前已失效,相关交易不再纳入关联交易的管理范畴的情况,则无需在本表中持续报送后续执行情况,但建议在相关协议信息表的“其他说明事项”中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2、资金转移类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是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发生实际资金收付。 3、相关分红、退出收益、赎回金融产品时产生的资金流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金额的认定范畴,建议以《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4、不涉及资金转移的交易例如利益转移类交易中的“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 5、对于活期存款账户另有协定存款协议(约定超过基本额度的存款按约定固定利率计息)的,若因协定存款与活期存款共用一个账户而无法区分两者金额,建议统一视作活期存款报送。 6、代收代付金额无需视作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则无需报送本表。 7、对放弃优先受让权、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权利转让、增资、借款展期、向关联方支付顾问费等交易,交易金额非“0”,则应在本表中报送,只是相关场景下若不涉及实际资金收付,资金流水编号/交易流水编号可据实报送“不适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统计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余额统计情况。 |
1、报送截至采集日期的持仓余额;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与单一关联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统计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与单一关联方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全部投资余额。 |
1、报送截至采集日期的持仓余额;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销售人员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信息,包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代理合同或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销售人员。 |
1、本表为销售渠道主题域,若相关销售人员由在内勤岗和销售岗间转换,建议以渠道签约信息为准报送,相关内勤岗的工作信息建议在公共主题域中员工相关数据表体现。 2、对于二次入司的情况,如果“销售人员代码”发生变化,则可按照各次入司时的信息填报相关数据项(即将二次入司视作一个新的销售人员)。 3、对于无在职的销售人员的情况,应结合存量保单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与管理实际,判断相关人员是否属于销售人员/是否需报送本表。若不属于,建议报送原销售人员信息,本表中的部分数据项若无法追溯,建议按照默认值报送,并根据规范印发通知要求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说明。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销售人员佣金信息表 |
本表报送销售人员实际获得佣金收入的构成情况,表内金额均以税前口径填报。部分收入构成项如出现跨月反向冲减的情况,可填列负值。报送人员范围与《销售人员信息表》保持一致。其中,对于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若人身保险公司仅与其所属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佣金结算,可暂不报送本表。 |
1、因各公司基本法差异较大,此处由各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自行按照统一标准将销售人员的佣金收入映射至本表划分的佣金构成项中(补助津贴、奖金分红等)。 2、当月已离职员工产生实发佣金需要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销售人员处罚信息表 |
本表报送销售人员的所有外部处罚信息。当一张罚单涉及多个人时,应分别报送。报送人员范围与《销售人员信息表》保持一致。 |
1、对于外部处罚中的涉刑案件处罚,参照《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三章信息报送要求报送案件数据,部分信息若在数据报送时尚未生成,建议暂按默认值处理,并持续更新至案件结案;若后续出现《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撤案场景,建议在“处罚决定”中填报“已撤案”。 2、保证数据报送时点,被问责人员所在机构对应的监管单位能获取相关问责信息,是否需向其余相关监管局报送数据,需以相关监管局要求为准。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销售人员问责信息表 |
本表报送销售人员的所有内部问责信息。当同一份问责文件涉及多个人时,需分开报送。报送人员范围与《销售人员信息表》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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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中介机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合作的中介机构信息(不含公估机构)。 |
1、本表建议按照各公司内部对于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粒度报送。若对于总对总签约的中介机构,各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的粒度存储信息,则本表也建议按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粒度报送,对应“所属内部机构号”以直接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机构的内部机构号为准填报。示例:以银行为例,若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与银行总行签署,但保险公司按照总行、分行、支行与网点的粒度管理该银行信息,则本表建议就按总行、分行、支行与网点的粒度报送,且每条数据的“所属内部机构号”填报实际与相关总行、分行、支行与网点开展合作业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号。 2、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情况,结合公司在报送其他涉及合作中介机构的数据和公开披露的互联网业务合作渠道信息,保持范围一致。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中介机构手续费信息表 |
本表报送中介机构实际获得的手续费收入。报送中介机构范围与《中介机构信息表》保持一致。 |
1、若实际结算时,以分对分的形式开展,则本表按照实际结算情况,以分公司(或其他更低的实际结算层级)的粒度报送一条数据即可。示例:假设某银行北京地区内的分行、支行与网点均为保险公司提供展业服务,但在实际结算时,仅由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该银行北京分行进行统一结算,则本表按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粒度报送一条数据即可,无需按照相关银行分行、支行与网点的粒度拆分报送。 2、对于跨月退票的情况,由于本数据表不支持更新报送,需要新报送一条数据用以冲减已报送但被回退的数据,数据项填报方式为“手续费发放年月”不变,“发放序号”增加1,“手续费总额”“实际负担手续费金额”计为负值,“手续费交易流水编号”据实报送每次支付时对应的编号,并另行报送一条支付成功的手续费信息。 3、该表包含实际向中介机构支付的所有佣金(含间接佣金)。 4、对于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发生在各地,但部分间接佣金支付给其总部账号的情况,直接佣金与间接佣金应分别报送数据,于间接佣金参照直接佣金的粒度报送多条数据,相关间接佣金数据所对应的“手续费交易流水编号”均相同。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个人客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最终承保的所有个人及团体保单所涉及的个人客户信息,包括投保人与被保人的个人客户信息。若受益人在系统中以个人客户形式存储也应报送。核心业务系统中无法获取的个人客户信息应从其他系统补充。 |
1、对于仅与公司存在大病等政保合作业务,则建议“政保合作业务客户标志”报送为“1”,同时,本表中可获取的信息据实报送,不可获取的信息,则结合结合数据格式,按照默认值未记录处理。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客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最终承保的所有以组织形式投保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客户信息: |
1、本表报送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机构客户信息。 2、对于团险中机构客户投保一个团单,存在多个分公司分别结算的情况,若“客户编号”未按分公司拆分,建议本表择一报送。但相关收付费信息应据实报送各分公司所使用的结算账户。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险种定义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开业至今所有出过单的保险产品对应的险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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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险种扩展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各险种不同维度的特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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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责任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各险种包含的具体责任信息: |
1、对于公司将一个条款拆分成一个虚拟主险和多个附加险(附加险有具体责任编码,虚拟主险无责任编码)的情况,报送时应确保《责任信息表》的报送范围应与《险种定义表》一致,如确定。 2、包含已停售产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单险种核保信息表 |
本表报送已完成核保的团体保单分单及个人保单细化至险种层面的核保信息(含拒保、延期)。新契约承保报送最终核保结果,保全核保如涉及多次应分别报送最终核保结果。 |
1、对于清单汇交件业务,根据公司对于相关业务的实际管理方式确定,如对于汇交件存在团单号则可按团单处理,但若汇交件中涉及的每份保单均是逐单核保,则建议逐条报送核保信息。 2、若内部系统对于多次自核校验留存多条数据,则应分别报送每条核保记录的不通过原因,以“核保顺序号”区分;若内部系统仅按一条核保信息记录,则可据实报送最后一次核保不通过的原因。 3、若因客户逾期未处理导致核保流程未完成,可暂不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团体保单表 |
本表报送团体保单变化轨迹的完整数据,未签单承保或签单当日即撤单的保单无需报送。 |
1、健康委托管理合同在《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中报送,不在本表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团体保单扩展信息表 |
本表报送团体保单扩展信息。《团体保单表》中的保单若不涉及本表相关情况,可暂不报送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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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团体险种表 |
本表报送团体保单险种信息变化轨迹的完整数据,报送保单范围与《团体保单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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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个人保单表 |
本表报送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下分单信息变化轨迹的完整数据,未签单承保或签单当日即撤单的保单无需报送。 |
1、对于指定生效日前撤单的保单,由于相关保单已完成收费,建议同步报送本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个人保单扩展信息表 |
本表报送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分单的扩展信息。《个人保单表》中的保单若不涉及本表相关情况,可暂不报送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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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个人险种表 |
本表报送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分单对应险种信息变化轨迹的完整数据,报送保单范围与《个人保单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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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专属商业养老保单扩展信息表 |
本表报送专属商业养老保单专项扩展信息,在《个人保单表》中报送基础信息的专属商业养老保单应同步报送本表。 |
1、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单和相关数据项的认定,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保险公司相关产品条款自行判断。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客户保单对照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客户名下的保单信息。当同一保单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需报送两条数据,以客户属性进行区分。若受益人在系统内以客户形式存储也应进行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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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被保险人表 |
本表报送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分单下所有被保险人信息变化轨迹的完整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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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单销售人员关联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保单与销售人员的关联信息: |
1、对于保单归属的销售人员发生变更(例如销售人员解约(或离职),公司安排新的业务员对保单客户进行后续服务)的情况,需要更新报送一条数据。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销售人员直接佣金信息表 |
本表报送所有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的直接佣金数据,佣金金额以保险公司付费为正值,保险公司收费为负值,应在计提当月报送。《销售人员信息表》中不涉及直接佣金的销售人员,无需报送该表。 |
1、对于公司仅与经纪代理公司进行统一结算,而非与相关代理人直接结算,则无需报送该表。相关保单应在《中介机构保单手续费信息表》中报送。 2、本表报送的直接佣金为销售人员完成承保后,计算该保单应向对应销售人员支付的直接佣金金额,与相关佣金是否实际支付无关(实付佣金信息在《销售人员佣金信息表》中按照每月实际支付的佣金总额(含附加佣金)报送)。 3、在佣金计提当月即报送相关数据,后续若已计提数据发生调整,可据实冲销调整。 4、若直接佣金仅在实际发放时计提一笔,则本表据实报送一条数据;若直接佣金在保单承保时即计提,且后续根据是否达到实际发放条件进行冲销或发放操作(或存在计提错误时,冲销后重提),则应据实报送多条数据。 5、直接手续费佣金指根据保单销售情况支付的现金报酬;附加手续费佣金包括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中介机构保单手续费信息表 |
本表报送所有与个人保单和团体保单直接关联的手续费数据,手续费金额以保险公司付费为正值,保险公司收费为负值,应在计提当月报送。本表所指中介机构的范围,与《中介机构信息表》保持一致。 |
1、本表报送跟单手续费金额即可。其他手续费若无法核算至保单,暂不要求在本表中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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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全项目明细表 |
本表报送保全申请及批改明细信息,仅报送已保全生效的数据。 |
1、对于投(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多位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保全(退保或变更投保人),退保金支付至某一位第一顺位继承人账户的情况,结合内部系统记录情况报送数据,如果内部存在多条保全申请记录,建议据实报送多条,如果内部仅存在一条保全申请记录,但保全申请人记录多个,可按照实际收款人暂时报送一名申请人的信息。 2、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单借款信息表 |
本表报送保单借款及保费自垫的基本信息。 |
1、对于同一笔保单贷款针对多个险种进行贷款的情况,优先按照险种粒度报送借款信息。 2、对于保单贷款按照合并管理的方式(展期前后的借款在公司内部系统使用同一个业务编号)时,批单号、借款日期、起息日期等信息按照各公司系统实际记录情况报送。 3、对于保单贷款按照分别管理的方式(展期前后的借款在公司内部系统使用不同业务编号)时,两笔借款信息独立留存,展期前后的借款信息分别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单还款信息表 |
本表报送保单借款的还款信息及保费自垫业务的还垫信息。 |
1、对于红利、生存金抵扣贷款的情况,“内部划转标志”报送“1”,“内部划转方式”报送红利抵缴、生存金抵缴。此时,“批单号”按照数据项说明中关于“内部划转标志”为“1”时的场景处理:当“内部划转标志”为“1”时,填报人身保险公司内部自定义的代表本次还款或还垫的唯一业务编号。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险账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条款约定的账户型险种相关保单下所有保险账户的最新状态信息。 |
1、本表报送范围为《险种扩展信息表》中的“保险账户标志”报送为“1”的所有险种,包括部分普通型个人税延养老险、支持累积生息的分红型险种等在条款中存在与保险账户及结算利率有关约定的险种。 2、对于条款未约定以账户管理,但实际设立了保险账户进行管理的险种,未强制要求报送《保险账户信息表》《保险账户流水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险账户流水表 |
本表报送保险账户所有交易流水信息。报送账户范围与《保险账户信息表》保持一致。 |
1、对于条款未约定以账户管理,但实际设立了保险账户进行管理的险种,未强制要求报送《保险账户信息表》《保险账户流水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红利分配表 |
本表报送保单红利分配明细信息。人身保险公司进行红利分配时即需报送,无论有关红利是否已被客户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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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生存金派发表 |
本表报送保单生存金派发信息,达到条款约定的生存金派发条件时即需报送,无论客户是否已提出相关领取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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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报案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理赔报案信息,不论相关案件是否已立案或已结案。如部分案件未经历报案环节,则无需报送该表。 |
1、立案时,若相关报案信息无变化,无需对报案信息表再次进行报送。案件结案时同理。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立案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理赔立案信息,不论相关案件是否已结案。如部分案件未经历立案环节,则无需报送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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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理赔案件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理赔案件的结案信息,在形成理赔结论后报送: |
1、对于案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客户保单无相应理算责任,无可赔付险种,案件处于退回状态(例如客户申请医疗险案件,但实际客户只有意外险保单,无法进行理赔)的情况,如果相关赔案在系统中记录的保单信息即为意外险保单,本表报送意外险保单的有关信息;若相关赔案在系统中未与保单关联,相关数据项报送默认值000000,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考虑在特殊业务场景中报备说明。 2、对于在当月多次重开案件的情况,若重开赔案号与原赔案号均相互独立,且最终重开的结果以最后一次重开记录为准,则报送2条数据,重开案件的情况仅报送最后一次的数据。 3、对于在当月多次重开案件的情况,若重开赔案号与原赔案号均相互独立,过程中多次重开记录相互关联,则应分别报送多条重开记录,“重开案件标志”均为“1”,“原赔案号”均报送初始赔案号。 4、对于在当月多次重开案件的情况,若重开赔案号一致,且与原赔案号相互独立,则报送2条数据,重重开案件的情况仅报送最后一次的数据。 5、对于在当月多次重开案件的情况,若重开赔案号与原赔案号保持一致,则报送2条数据,其中,原赔案的“重开案件标志”为“0”,重开赔案的“重开案件标志”为“1”,重开案件的情况仅报送最后一次的数据。 6、若报案、立案、出险人信息未因重开发生变化,则无需更新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出险人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已结案理赔案件的出险人信息。对于因外部客观因素无法获取理赔详情的案件(如统一结算案件、理赔时仍无法实名化的案件,以及联共保业务中部分无法获取详细信息的案件等),若无法获取出险人的任何信息,可暂不报送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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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保险销售行为信息。保险销售行为参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认定。 |
1、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既未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获取相关资料的渠道时,建议“录音录像状态”填报“未回传”。本表中的其余信息,按照实际获取情况填报,例如仅提供质检结论,则填报“录音录像质检状态”并报备说明,其中部分未反馈但又条件必填的信息(如质检、整改开始日期),建议按照默认值“99991231”反馈。 2、对于部分渠道相关双录信息回传跨月的情况,“录音录像状态”可选择“待回传”,并在相关机构回传信息后更新已报送数据。 3、本表报送范围以《个人保单表》为限,应在相关保单报送《个人保单表》时,同步报送本表并视情况更新。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客户回访表 |
本表报送当前已发生的保单客户回访信息,仅采集新契约类回访信息。如发生多次回访,应报送多条数据。 |
1、按照内部系统记录全量报送,不论相关回访是否成功(包含关机、停机、无人应答、不在服务区等未成功联系到的情况。)。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投诉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各类渠道收到的所有客户投诉信息,不仅限于与保单相关的投诉信息。报送当月结案数据。如投诉人申请核查,应更新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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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的所有保险产品信息。转分保业务不用报送,巨灾再保险业务也可暂不报送该表。 |
1、对于分出方案更新(如分保比例调整)的情况,若涉及附约,则通过附约合同号和主合同号即可区分相关数据;若不涉及附约,因该表为状态表,建议按照截至采集日期的最新状态报送信息。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再保合同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分入和分出业务,转分保业务不用报送。 |
1、对于临时分保业务的虚拟合同,若未实际签署合同,不强制要求在《再保合同信息表》中报送。能保证通过《再保账单信息表》里的“再保险合同号码”,把虚拟合同的账单和相关比例再保保单明细关联起来即可。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再保账单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账单相关信息,包括分入和分出业务,转分保业务不用报送。 |
1、若预提账单与实际结算账单的“账单编号”不同,应在相关账单生成单月分别报送一条数据,预提账单数据的“预提账单标志”为“1”,实际结算账单数据的“预提账单标志”为“0”,在实际结算账单生成后,无需对预提账单的数据进行冲销。 2、若预提账单与实际结算账单的“账单编号”一致,由于本表为状态表,在预提账单生成当月,先按预提账单的信息报送本表,对应“预提账单标志”为“1”;并在实际结算账单生成当月,将已报送的预提账单数据更新为实际结算账单的数据,对应“预提账单标志”由“1”更新为“0”;若产生在同一个报送周期内,可直接报送再保公司确认后的账单。 3、预提账单应在账单生成当月报送,“结算状态”可空。仅实际结付账单才需要填报“结算状态”“结算日期”“货币代码”“结算汇率”“账单交易流水编号”等与结算相关的数据项。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比例再保保单明细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比例再保分出保单的变化明细。同一保单下的同一责任如由多个机构分保,应分别报送数据。转分保业务不用报送。 |
1、为避免账单与保单明细的关联关系不清影响后续数据应用,本表可仅报送与实际结算账单相对应的比例再保保单费用计算明细。也即,可在报送实际结算账单当月,同步报送与实际结算账单相关的保单费用计算明细,预提账单的保单费用计算明细若与实际结算账单完全独立/无关,可暂不报送。 2、对于将预提账单的保单费用计算明细全部反向冲减后,重新生成实际结算账单的费用计算明细的方式,仅报送实际结算账单的计算明细。 3、对于在预提账单费用计算明细的基础上,调整生成实际结算账单的费用计算明细的方式,则相关明细均需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非比例再保摊回赔案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非比例再保分出保单险种理赔摊回信息,转分保业务不用报送。 |
1、在报送实际结算账单的当月,同步报送与实际结算账单相关联的摊回明细,预提账单的摊回明细若与实际结算账单完全独立/无关,可暂不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商业养老金产品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商业养老金管理机构涉及的所有商业养老金产品的备案信息,非备案信息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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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商业养老金产品投资情况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所有商业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持仓信息,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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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商养计划合同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签约合同的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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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客户账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客户的账户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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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客户账户权益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客户各交易账户持有的产品权益信息。报送交易账户范围与《客户账户信息表》保持一致。 |
1、该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期,各交易账户所持有各产品的最新单位数量。假设某交易账户持有3个产品,则应以“交易账户账号+产品代码”的粒度,在本表报送3条数据。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客户账户交易流水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所有交易流水。仅报送交易成功的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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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年金计划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年金计划信息。由受托人报送。受托人应以计划下受托合同生效月为起点,并以相关计划实际终止运作月为终点报送数据。 |
1、对于集合计划,若因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而未以年金计划为单位订立单独的账管合同(即账管职责以受托合同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致使此处无法填报账管合同号,“账管合同号”建议报送“不适用”,“账管合同生效日期”“账管合同终止日期”建议报送“99990101”。若遇监管问询,需自行解释。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年金计划投管关系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年金计划投管人与投管关系信息。由受托人报送。受托人应分别以投管合同生效月与实际终止运作月为起止时点报送数据。 |
1、当年金计划存在受托直投组合时,如果受托直投相关的约定属于受托管理合同中的投资管理补充条款或存在对应的投管合同,受托人机构信息应作为投管人进行填报,如果无相关条款或合同,则暂不用报送。 2、受托直投组合若只可投资养老金产品,可暂不报送<年金计划投管关系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年金计划管理情况表 |
本表以委托人为单位,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年金计划管理情况信息。由受托人报送。受托人应以该受托合同生效月为起点,并以该受托合同实际终止运作月为终点报送数据。 |
1、考虑到受托协议由养老险公司总公司与客户总公司签署,但由养老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客户分公司提供属地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本表建议优先按照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的粒度报送。 2、对于部分企业年金计划中难以按照委托人颗粒度报送的情况,可以参照人社部数据报送方式进行报送,如有正常缴费业务,则按照一条正常的委托人数据报送,其他无缴费业务的企业汇总成一条虚拟委托人进行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年金计划运营明细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年金计划账户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所有账户信息(含保留账户)。由账管人报送。账管人应以账管合同生效月为起点,并以相关账管业务实际终止月为终点报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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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年金计划投资情况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年金计划投资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信息。由投管人报送。投管人应以投管合同生效月为起点,并以相关投管业务实际终止月为终点报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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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养老保障产品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养老保障产品管理机构涉及的所有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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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养老保障产品组合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养老保障产品下的投资组合信息。报送产品范围与《养老保障产品信息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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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养老保障受托管理合同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养老保障产品管理机构涉及的所有养老保障受托管理合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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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养老保障业务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养老保障产品管理机构涉及的所有成员账户的业务信息(含保留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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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健康保障委托业务项目信息表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据此,本表报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项目合同及其执行情况信息。 |
1、对于续签的委托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如果不构成独立项目,可不单独报送,但相关协议内容如对本表采集信息造成影响,已对应更新本表信息。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投资账户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与自有资金所有投资账户的基本信息: |
1、投资主题域以“投资账户-账户持仓-持仓流水”的逻辑设计,因此报送时应确保对于《投资账户信息表》中的任一账户,监管部门均能完整、准确地提取其账户基本信息、投资持仓信息及投资交易流水信息。建议优先考虑按照更细粒度的数据报送。 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关于穿透管理的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视作自主投资报送,相关计划的报送方式详见《自主投资持仓表》《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 3、该表以投资账户为单位采集数据。即使年度审计无任何调整,也建议单独报送一套年审数据;若投资账户内仅部分资产发生调整,本表也应按照包含未调整数据的完整信息报送。 4、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关投资情况暂未纳入比例监管,暂不报送投资业务主题域。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自主投资持仓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与自有资金的自主投资持仓信息,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其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有关要求执行。 |
1、公司用于营运的资金是否纳入投资主题域报送,建议结合公司报送其他投资监管数据(如303报表、ALM量化报表)的情况自行判定。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与自有资金的自主投资交易流水,以“交易结算日期”或“交易确认日期”孰晚为准报送数据。 |
1、对于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换汇交易(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分红分配款,由于持有币种存在负利率问题,需要进行换汇操作),可暂不报送。 2、对于分红时存在登记日记录一条红利登记交易,除权日记录一条红利交易的情况,应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报送一条交易数据。 3、对于银行间转托管、公募基金跨市场转托管的情况,如果导致持仓资产所对应的“投资账户代码”发生变化,则应在本表中报送。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信托计划基本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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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信托计划融资人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信托计划融资人的相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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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存款证实书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银行存款证实书的基本信息、信用风险、交易规模以及质押相关信息。不包含活期存款。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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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理财产品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的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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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有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1、根据本表数据采集内容及相关产品的发展情况,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范围建议参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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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直接股权投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未上市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相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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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持有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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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直接投资不动产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不动产相关信息。仅自主投资报送,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1、本表报送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性不动产信息。 2、对于涉及“股+债”投资方式的直接投资不动产资产,在“自主投资持仓表”中每个账户出资将填写两条资产信息(不同资产代码和资产名称),若填报本表时除“投资原值”“账面价值”“账面余额”等以外的其余数据项,无法按照持有形式(股权/债权)拆分,建议按照项目维度重复报送,但应确保相关数据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以便后续监管部门识别与应用数据。同时,建议在“备注”项中同步说明情况。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其他投资标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标的各类相关主体信息。说明如下: |
1、对于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本表以产品或计划粒度报送本表信息,暂不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报送。 2、对于公募基金、ETF基金、公募Reits、保险资管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因不存在专项数据表采集相关信息,均应在本表中报送。 2、对于外汇远期若仅涉及买卖双方(一方为保险公司,另一方可通过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中的交易对手信息采集),而不涉及融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增信主体,则可暂不报送本表。但若涉及上述四类主体,则应报送本表。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委托投资账户关联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账户与其资金托管账户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同一委托投资账户若同时关联多个资金托管账户,应报送多条数据。 |
1、委托投资账户所关联资金托管账户是指委托投资资金的托管账户。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委托投资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委托投资业务情况,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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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委托投资资产负债统计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委托投资资产负债统计信息,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 |
1、所有科目均应填报,对于不涉及的科目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报送“0”,否则监管无法判断是数据漏报,还是不涉及相关科目。 |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委托投资持仓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委托投资持仓信息,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其中,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有关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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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 |
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表 |
本表报送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信息,统一报送按照既定规则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本表报送口径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