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通知》规定“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我的问题是: 未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外国公司,能否投资境内保险经纪公司的母公司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穿透累加计算外资比例超过25%的保险经纪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问: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是否还能申请延续,还是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具体情况:保险专业中介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0日,现2023年1月11日仍未申请延续,是否可以办理延续?仍按照《指南》载明的流程办理延续吗?"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具体可咨询当地银保监局。
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网点再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某网点客户经理线下进行营销推介后,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了非该网点合作的保险产品,此种行为是否受到该办法限制?
答:《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根据上述规定,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可以不受3家保险公司数量限制。
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文中第四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是否有限定为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此条规定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等原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问:请问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是无责方,在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方式进行理赔的 ,那么后续保险公司有权将此次事故所产生赔款计为赔款次数吗?或者作为下一年度费率浮动依据吗?
答:无责方申请己方保险公司开展代位追偿,相关理赔不计入费率浮动。
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以上所述“累计”是按照历史交易累计、年度交易累计、季度交易累计或者其他时间交易累计呢?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计算累计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金额跨年度持续累计。
问:保险代理公司,已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批准业务范围包含: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要开展损失勘察和理赔这类公估业务,还需要满足《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吗?
答: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损失勘查业务仅限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并取得相关保险公司授权。如需接受委托开展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等业务,需要满足《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相关要求。
问:父亲已过世多年,目前我还有一个亲哥哥,我作为继承人之一,并且我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本人能否向银行申请查询我父亲死亡之后银行各个账户的流水、余额等信息。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和《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查询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持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免公证查询已故存款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和死亡后的账户交易记录。
问: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是否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非标债权等不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范围内。
问:根据保险保障基金总则中第二条表述,该则适用的保险公司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请问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包含在内?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如若遇到问题,是否可按相关规定获得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
答: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外资保险公司包含了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问:金规〔2023〕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第(七)条: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请问售后回租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
问:如何查询财产保险产品条款信息?
答: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的保险条款等具体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自主注册平台(http://cxcx.iachina.cn),通过注册查询得到保险条款等具体信息。
问:咨询受让金租公司股权事宜,《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二十六条第(七)中的关于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重的规定,是企业单体口径数据还是合并口径?
答: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3年第3号)第一百九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因此第二十六条(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中财务指标要求应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问:被监管机构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要5个工作日内受理,5个工作日算不算提交材料当天?
答:被监管机构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其中,受理时限不包括提交材料当天。
问:机动车交强险生效前能不能退保?
答:未生效的交强险保单可以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办理退保手续。
问:按照“《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规定,如果风险暴露未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是不是就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依存关系识别?
答:《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附件1《关联客户识别方法》“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对于风险暴露未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需识别经济依存关系,《办法》未做强制性要求。
问:公司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经营区域为全国,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为北京以外地区(比如上海)的法人机构的团体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为法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因为投保人是法人,无需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问:在《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产品要求的第三点,关于“跨境医疗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其中不得包含疾病责任,具体是指哪些责任?
答: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给付保险金保障的保险。即,疾病责任是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障责任。
问:我是交通事故无责方,对方受伤,我申报自己交强险无责赔付,给对方申报人伤,对我来年保费有没有影响?
答:交强险无责不会影响费率浮动。
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业务许可是否还有有效期限制?
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许可没有有效期限制。
问: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请问是否只在首次达到1%以上、5%以下履行报告义务即可,后续在1%以上-5%以内变动无需履行报告义务?
答: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报告后,其所持资本总额或股份额总额在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这一区间变动的,无需再次报告。
问: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无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的企业,如果是在互联网上展示保险产品(图片 产品名称 XX岁可保、XX种保障计划可选、快速理赔此类简单描述)点击产品跳转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是否违背管理办法?此类展示算广告推广,还是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3号)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按照您所咨询的情况,若在互联网上展示保险产品,点击产品链接后跳转到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投保,属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若宣传形式、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则不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问:请问哪里可以查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
答: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和基准费率的查询入口如下: https://www.iachina.cn/art/2020/9/4/art_24_104621.html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14/art_24_105694.html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的通知 https://irqs.e-caa.org.cn/irqs/index.html#/Login 示范型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
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兼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银行,可授权其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按照规定为相关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关于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具体监管要求,可参见《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11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问:保险条款里受益人的定义及顺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法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受益人有关情况。
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的“重大投资”一般指什么?
答:“重大投资”一般指重大股权投资,具体范围可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