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个人险种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个人险种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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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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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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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内部机构号 |
1、该保单承保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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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机构名称 |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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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投保单号 |
1、团体保单或个人保单的投保单号。关联数据项:保单险种核保信息表-投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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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单团个性质 |
1、按个人、集体等特征划分的保单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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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团体保单号 |
1、团体保单合同号,非团单填报000000。关联数据项:团体保单表-团体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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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个人保单号 |
1、个人保单合同号或团体保单分单号。关联数据项:个人保单表-个人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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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个单保险险种号码 |
1、该保单下险种在保险公司系统中的唯一标识(注意不是险种编码)。如无,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序号或编号,保证同一保单下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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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主险保险险种号码 |
1、如果险种为主险,则同个单保险险种号码;如果险种为附加险,则填写所属主险的个单保险险种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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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主附险性质 |
1、保险产品主险/附加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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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编码 |
1、保险公司系统中对该险种的唯一标识。关联数据项:险种定义表-险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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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主险险种编码 |
1、如果险种为主险,则同险种编码;如果险种为附加险,则填写所属主险的险种编码。关联数据项:险种定义表-险种编码。 |
1、对于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的主附关系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例如团险中附加险可以与多个不同的主险搭配时,为避免数据关联报错,建议结合业务实际自行择一主险报送。 |
个人险种表 |
核保类型 |
1、该险种最近一次核保的具体方式。其中,“不适用”指根据本机构业务管理实际情况,该险种无核保环节(即自动核保与人工核保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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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赠险标志 |
1、本保单中该险种是否为赠险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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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首期交费日期 |
1、保费的应缴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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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终交日期 |
1、最后一期保费的应交日期。趸缴保单,填报本次应交费日期;期缴保单,如实填报即可;不定期交费保单,如不适用,可为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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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交至日期 |
1、下次应交保费日期。趸缴保单,填报本次应交费日期;期缴保单,如实填报即可;不定期交费保单,如不适用,填报99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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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险责任生效日期 |
1、合同下该险种的生效日期。 |
1、按照险种首次承保的生效日期报送。 |
个人险种表 |
保险责任终止日期 |
1、填报保险合同上载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期。请注意:此日期须按照24时报送。假设某10年期险种的生效日期为XX01-01-01(0时起生效),终止日期为XX10-12-31(24时终止),则此处应报送XX101231,而非XX110101。 |
1、按照每个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更新。 |
个人险种表 |
交费频率类型 |
1、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费的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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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交费期数 |
1、当交费频率类型为“趸交”或“不定期交费”时,填报“不适用”。当交费频率类型为“其他”时,填报交费期数的具体描述。当交费频率类型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值时,填报由表示交费期间类型的字母和表示时间长度的数字组成的完整信息;其中,保险交费频率类型包括:D-日交,M-月交,S-季交,HY-半年交,Y-年交,A-交至固定年龄。如,交费20年填报“Y20”,交费20个月填报“M20”,交费至60岁填报“A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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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险期间类型 |
1、保险期间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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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险期间 |
1、当保险期间类型为“终身”时,填报“终身”。当保险期间类型“无关”时,填报与保险期间有关的具体说明。当保险期间类型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值时,填报由表示保险期间类型的字母和表示时间长度的数字组成的完整信息;其中,保险期间类型包括:Y-保险年数,M-保险月数,W-保险周数,D-保险天数,A-保至年龄数。如,保20年填报“Y20”,保20个月填报“M20”,保至60岁填报“A60”。 |
1、按照实际承保的保险期间累计(累计保费、交费期数等数据项同此理)。 |
个人险种表 |
份数 |
1、对于按份销售的险种,填报本保单购买的险种份数;对于不按份销售的险种,均视同仅购买1份,对应报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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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当期保费 |
1、保单下该险种的当期保费。趸缴保单,填报趸缴保费;期缴保单,填报当期保费;不定期交费保单,仅填报首期保费。如保全引起保费变化,据实报送,但保费不随保单状态、缴费状态改变。部分政保合作业务的保费若无法按照个人保单或团单分单的粒度拆分,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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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当期保费交易流水编号 |
1、填报该保单最近一次收取保费的交易流水在人身保险公司内部的唯一标识号。关联数据项:交易流水表-交易流水编号。内部划转情形可填报“不适用”;若当月尚未生成,报送“未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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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累计保费 |
1、保单下该险种已缴纳并核销的保费合计金额,包含保全补费,不包含保全退费、退保金。部分政保合作业务的保费若无法按照个人保单或团单分单的粒度拆分,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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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次标准体加费金额 |
1、若无“次标准体加费金额”,报送0。不含职业加费金额。 |
1、如“累计保费”中包含相应加费金额,则如实报送累计次标准体加费金额。 |
个人险种表 |
职业加费金额 |
1、若无“职业加费金额”,报送0。 |
2、如“累计保费”中包含相应加费金额,则如实报送累计职业加费金额。 |
个人险种表 |
基本保额 |
1、保险合同条款上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如不存在基本保额,则填报保险金额。按份数的险种,保额需记每份保额*份数,津贴型保额需记最大赔付天数*日额*份数。部分政保合作业务如不适用,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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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风险保额 |
1、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能赔付的最高金额。部分政保合作业务如不适用,填报“-1”。 |
1、签单承保时可按合同上记录的风险保额报送,后续需根据保单状态更新风险保额。 |
个人险种表 |
现金价值 |
1、该险种的现金价值(不含账户价值),不扣减借款和垫缴金额。保单险种的现金价值原则上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更新后报送,也可在续期收费核销完成后再报送。报送规则:1.针对账户型产品(不含分红险),报送“0”;2.针对非账户型产品,按照保单周年日上报现金价值。如续期未按期缴费,则可在缴费核销后报送;3.保险期间在一年期及以下的保单如无现金价值,报送“0”。 |
1、保单年度期间,若因客户申请发生现金价值试算,也可在试算当期以试算结果更新该信息。 |
个人险种表 |
保单险种状态 |
1、保单险种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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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中止日期 |
1、由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足额缴纳续期保费等情况,造成保险合同效力丧失的日期。如保单险种当前或以前存在中止状态,报送最近一次中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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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中止原因 |
1、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暂时中止的具体原因。当“险种中止日期”非空时,必填。填报与“险种中止日期”相匹配的中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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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效力恢复日期 |
1、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日期。承保为空,填报保单险种当前最新的效力恢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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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终止日期 |
1、当“保单险种状态”为“终止”时,必填。填报该保单险种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日期,为该险种的实际终止日期。如退保,则为退保时的保单终止日期。请注意:此日期同样须按照24时报送。假设某10年期险种的生效日期为XX01-01-01(0时起生效),终止日期为XX10-12-31(24时终止),此处应报送XX101231,而非XX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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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险种终止原因 |
1、保单险种下,因某种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的出现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原因。当“保单险种状态”为“终止”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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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省 |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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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地市 |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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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区县 |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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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险种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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