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部门: 资金部
发文日期: 2020年9月30日
公文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银保监发〔2020〕4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五、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
六、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形,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变动应对预案。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九、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披露频次、方式等按照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十、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十一、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其他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应当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十五、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
十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十七、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保险机构相关风险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履职不到位且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风险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九、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除满足本通知规定的能力标准外,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投资业务,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规定的相关金融产品,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管理规则、系统建设和运作管理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团队),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应当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信用风险管理,并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各专业委员会在信用风险管理条线的权责界限、履职机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团队,负责信用风险管理,并建立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汇报路径,纳入公司风险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与投资部门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三)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业差别和管理流程,配备独立、专职的信用评估人员,并在下列人员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
(四)保险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团队),并在发文中明确信用评估部门(或者团队)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或者团队)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信用分析、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信用评估团队应当配备至少4名信用评估人员,且均应当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评估部门应当配备至少6名信用评估人员,且均应当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其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信用分析经验主要指在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从事信用评估等相关工作的经验。
三、管理规则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信用评级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已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二)信用评级基础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级基础制度与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议事规则、操作流程、方法细则、报告准则、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防火墙制度。
(三)管理规则基本要求
信用风险管理规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应当明确评审小组人员构成和相关职责、评审会议运作流程、信用评级符号确定程序;
2.信用评级方法细则应当要求形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及其他因素分析的信用分析框架;
3.信用评级操作流程应当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讨论审改、报告发布等基本环节;
4.尽职调查制度应当明确参加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5.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应当包括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范围、内容、时间等基本要素,并明确发生信用风险或对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跟踪评级和复评的议事规则及相关程序;
6.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应当规范信用评级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制定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报告范本;
7.授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每位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管理方法;
8.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当明确信用风险敞口计算方法与报告规则;
9.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信用风险事件时,所采取相应的管控机制和止损措施。
(四)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国际国内通用标准,分投资级、投机级和违约级三档,并对每一等级分设若干细化等级;
2.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应当具有明确定义且保持稳定,不同评级符号应当对应不同信用风险或者违约可能;
3.长期和短期信用评级符号对应关系明确。
(五)增信措施评估原则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增信评估准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增信方式的,应当明确规定担保人资质、担保人资产流动性、担保人财务弹性、担保条款、交叉担保效力影响增信的程度等。
2.采用抵押、质押增信方式的,应当明确抵押或者质押资产性质、抵押或者质押比例的充足程度、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流动性,以及具体的抵押质押条款等。
四、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自主研发或者外部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评级系统:
(一)信用评级系统应当包括信息集成、评级结果输出等模块;
(二)信息集成模块包括评级报告库、财务报表库、发行人日常信息库等,能够持续累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评级迁移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三)信用评级系统能对信用评估产生实质影响。
五、运作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将信用评估设定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必经环节;
(二)已使用信用评级系统对持仓企业(公司)债券进行100%评级;
(三)主要原始资料、评估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评审会议记录、信用评级报告等业务档案保存完整。
附件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票,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制度、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资组织架构。
(一)股票投资部门(团队)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内设置独立的股票投资部门或团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股票投资部门。
保险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股票投资部门(团队),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团队)职责、岗位职责、部门(团队)负责人及人员配置情况等。前述部门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
2.研究、投资、交易岗位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
(二)投资经理
应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等,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
(三)防火墙机制
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投资经理与基金投资经理之间;
2.投资经理与交易人员之间;
3.投资管理人员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人员之间;
4.清算人员与核算人员之间。
(四)投资场所
拥有足够的股票投资场所,确保集中交易办公区域完全隔离。
二、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一)专业人员数量
1.股票投资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2.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应当根据股票投资规模情况合理增加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风控和清算等业务人员配置。其中,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并须明确主要研究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业经历
1.股票投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8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历及相关专业资质;
2.投资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5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从业经验,有良好的过往业绩表现;
3.主要研究人员应当从事行业研究3年以上。
三、投资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基本制度
股票投资基本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股票投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会议制度、文档管理、绩效考核、清算与核算、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及危机处理等内容。
(二)决策管理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投资决策体系、授权管理、实施与控制等内容。
(三)研究管理制度
股票研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1.研究管理办法,包括投资策略、行业和个股研究、投资报告制度、调研管理制度等内容;
2.股票池管理办法,包括股票池产生、调整与维护、对投资决策的实质影响以及对投资操作的制约作用等内容;
3.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包括选择标准、研究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
(四)交易管理制度
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集中交易、公平交易、交易权限管理和交易监控等内容。
四、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技术系统,且能对投资管理产生实质影响:
(一)研究分析系统应当至少包括资产配置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个股估值模型、内部研究报告系统等。
(二)信息资讯系统应当至少包括2种研究资讯系统,获得多家券商研究服务支持等。
(三)交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授权管理、合规控制和交易功能等。
(四)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财务核算系统,能够每日进行清算和估值,实现报表自动生成等。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当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三)压力测试系统应当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并以此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股权,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基本制度、内控机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权投资组织架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团队)负责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股权投资部门(团队),并在发文中明确该部门(团队)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团队)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队伍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股权投资业务、具备股权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专职投后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所投资标的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从事投后管理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共享内部资源,由集团内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年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可参照本条第三款的模式共享内部资源。
三、基本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投资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机制、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预算和全程管控、资产估值、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后续管理和退出安排、应急处置和危机解决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确保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股权投资相关制度需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四、管理能力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
(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当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模型等内容。
附件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内控机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不动产投资组织架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独立的不动产投资部门或团队负责不动产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不动产投资部门(团队),并在发文中明确该部门(团队)的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团队)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队伍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不动产投资业务、具备不动产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投资不动产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人,专职投后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二)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共享内部资源,由集团内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年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可参照本条第三款的模式共享内部资源。
三、基本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不动产投资基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机制、项目评审和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和全程管理、资产估值、财务分析、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应当明确岗位职责、风险责任、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制度机制应当覆盖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全过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确保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不动产投资相关制度需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四、资金来源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当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模型等内容。
附件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股指期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
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
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
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
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股指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
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四、投资规则与基本制度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
3.保险机构应当与交易结算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股指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股指期货交易前、中、后台。问责制度应当包括股指期货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
五、托管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股指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至少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
1.投资分析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置投资分析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2.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股指期货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股指期货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估值需求。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够实现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4.交易结算系统。交易结算系统应当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应当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需求。
七、风险管理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2.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3.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股指期货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4.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半年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至少包括业务合规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人员资质情况、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5.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回溯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国债期货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规则、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5.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2.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3.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二、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
1.董事会应当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二)部门设置
1.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国债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
2.保险机构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部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3.保险机构设立前述相关部门,应当下发正式文件,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职责、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三、专业队伍
1.保险机构应当配备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至少包括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人员;
2.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保险机构同时参与其他衍生品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4.从事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四、投资规则与基本制度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
3.保险机构应当与交易结算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国债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国债期货交易前、中、后台。问责制度应当包括国债期货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
五、托管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与资产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文件,确定国债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至少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
1.投资分析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置投资分析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2.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国债期货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国债期货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估值需求。
3.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够实现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4.交易结算系统。交易结算系统应当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需求。
七、风险管理
1.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国债期货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2.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3.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国债期货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4.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半年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至少包括业务合规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人员资质情况、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5.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回溯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附件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岗位,专职岗位人员不得兼任。信用评级、合规风控、清算核算等岗位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兼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应当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
(一)具有基础设施或者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且在从业经验等方面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
2.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三、制度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管理层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储备库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标准,建立项目入库动态管理机制。
(二)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尽职调查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四)投资决策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五)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权限和履职机制、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覆盖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信用评级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对手管理制度、风险跟踪与监测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应当相互衔接,并已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评级基础制度应当包括信用评级议事规则、信用评级操作流程、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尽职调查制度、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防火墙制度等。
(六)投后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后管理制度,明确投后管理职责和内容,包括定期跟踪和监测融资主体的财务和资信状况、投资项目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信用增级安排效力、主要风险等。
(七)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对象、内容和频率等要素,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项目决策和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明确信用风险、资金挪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的识别、计量、报告和控制的要点和流程。
(九)投资问责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运行机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债权投资计划运行机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规范的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流程,包括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投后管理等环节,实行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二)明确业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并建立覆盖债权投资计划操作全流程的业务管理系统。
(三)建立托管机制。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债权投资计划风险控制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承担债权投资计划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规划,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建立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风险管理体系,纳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绩效考核,并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
(三)建立债权投资计划重大风险应急机制,明确重大风险界定标准和处置预案。
(四)建立压力测试系统,明确开展压力测试的情形、频率、方法、模型和结果反馈机制。
附件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其组织架构、专业团队、制度体系、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体系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和相互制衡的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组织架构,设立相应事业部进行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产品开发、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等专职业务岗位。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事业部,并在发文中明确事业部的职责、内设部门或岗位职责、事业部负责人及人员配置等。
二、专业团队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其产品设计发行和投资管理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二)具有3年以上投后管理和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三、制度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科学完善的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建立包括项目立项及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产品设计发行、投后管理、退出安排、信息披露、运营保障、系统管理、风险管理和危机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立项及评审制度,明确项目立项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对立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明确项目评审流程,评审委员会应当保持独立性。
(二)尽职调查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工作程序、业务记录、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投资决策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四)后续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后管理和退出安排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内容,包括定期跟踪和监测被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投资收益、主要风险等。
(五)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对象、内容和频率等要素,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并能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项目决策和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应当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七)投资问责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四、运行机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股权投资计划运行机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规范的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操作流程,包括项目储备、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投后管理等环节,实行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二)明确业务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并建立覆盖股权投资计划操作全流程的业务管理系统。
(三)建立托管机制。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股权投资计划风险控制体系,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承担股权投资计划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规划,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建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风险管理体系,纳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绩效考核,并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
(三)建立股权投资计划重大风险应急机制,明确重大风险界定标准和处置预案。
(四)建立压力测试系统,明确开展压力测试的情形、频率、方法、模型和结果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