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
菜单

统信部函〔2007〕83号 关于“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等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在报送“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等数据时,存在各月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为提高数据一致性和可比性,现对“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等统计指标进行规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初累计经营利润一机动车辆保险一交强险(a64350001)”、“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a70260001)”统计指标

         (一)各保险公司在未将该类指标的审计后数据报送我会前,该类指标数据应与各保险公司向我会报送的12月数据一致,即满足以下沟稽关系:

         “年初累计经营利润一机动车辆保险一交强险(a64350001)”=12月“经营利润(a64360001)+年初累计经营利润一机动车辆保险一交强险(a64350001)”;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a70260001)”=12月“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a70270001)”。

         (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审计情况,及时将该类指标数据调整为审计后的数据,报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最迟报送时间不应超过当年4月报表时间,即最迟在5月报送4月月报时,按照以上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相应报送该类指标的审计后数据。该指标数据应与各保险公司报送我会的年度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二、“所有者权益一上年年末余额(a49990020)”统计指标

该指标报送频度为年度决算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该指标应满足以下沟稽关系:

“所有者权益-上年年末余额(a49990020)”一去年年度决算“所有者权益合计(a49990001)”。

三、不符合本通知报送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在2007年7月报送半年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该类统计指标。

分享文章
最近修改: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