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虚列资金/费用
(一)虚列资金/虚假列支
案例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经营期间,**人寿鞍山分公司通过“手续费及佣金-附加佣金-委托业务推动”财务科目虚列资金38.26万元。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此承担责任。(辽银保监罚决〔2019〕28号)
案例二:2016年至2017年,编制虚假租车资料报销租车费,共计164000元。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此承担责任。(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案例三:***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通过咨询费科目列支保险代理手续费,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蒋**及时任总经理刘*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
(二)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实践中,虚列费用表现类型多,比如通过虚列会议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管理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用品费、燃油费、广告费、招待费、人员薪酬、汽车安检服务费、救援服务费、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车辆增值服务等方式,用于车险业务/银保渠道维护,套取资金用途多元,比如用于发放福利和团队展业,用于交强险业务手续费,用于个人代理人展业,用于支付中介渠道手续费,用于支付汽车服务公司临聘人员节假日期间交通费及误餐补贴,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等等。
案例一:2019年,**人寿湖北分公司以会议费名义列支6笔费用共计28.65万元。经查,上述列支6笔会议费实际并未发生,套取资金由银保部用于日常维护客户及公司举办年会等开支。时任银保渠道管理团队区域经理白**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案例二:2019年**经纪山东分公司向10家第三方公司支付服务费总计40629481.76元。经查实,10家第三方公司并未实际提供推广服务,上述服务费通过第三方公司及第三方公司的下游公司向**经纪山东分公司手机APP用户、投保人、其他保险公司指定的人员返还,费用支付账目与实际用途不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案例三:1、2019年8月15日,**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3**号记账凭证中以宣传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45900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将剩余43146元转至**财险武汉中支程**银行卡,用于**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2、2019年8月20日,**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4**号记账凭证中以修理费名义虚列费用向广告制作中心支付38569元。该笔款项实际由广告制作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5484元转至**财险武汉中支刘**银行卡,用于**财险武汉中支渠道维护费用开支。3、2019年9月20日至23日,**财险武汉中支在50100016**、50100016**、50100016**、50100016**四笔记账凭证中以招待费名义虚列费用80000元,费用经报销后资金全部汇集至**财险武汉中支吴**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财险武汉中支非车险项目维护费用等开支。时任**财险武汉中支专兼业代理渠道负责人程**、综合部负责人刘**、重点客户部客户经理吴**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负有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
案例四: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本部将部分经营费用在成本费用额度内以佣金名义发放给银保业务员,业务员在收到佣金后转账给郑**,再由郑**分别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分配给不同的银保团队或业务员,用于为业务员代缴五险一金、拓展银保渠道业务等用途,涉及金额74.15万元。时任分公司银保部综合内勤郑**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银保本部经理王**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
案例五: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代理通过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2468507.50元,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扣除一定费用后,将2408300元返还给**代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上述费用,**代理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代理佣金成本”科目列支。(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案例六:虚列咨询费实际用于发放员工补贴,涉及金额6000元。公司2017年10月004号凭证显示列支咨询服务费6000元,后附与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其开具的咨询费发票。经查,上述咨询费实际用于发放员工补贴。时任**经纪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刘**是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33号)
案例七:虚列汽车费用实际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金额2.4万元。根据**经纪公司2017年3月0006号和4月0003号凭证显示,该公司黄冈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刘**报销2笔汽车费用,共计2.4万元。公司将其记入“管理费用-日常营运费用-汽车费用”科目,凭证后附加油票、定额出租车票、加油充值发票等。2017年3月17日、4月13日上述款项分别从公司佣金专户转账至施某个人账户。经查,施某是同集团下属**保险经纪员工,2017年在黄冈协助公司开展意外险等业务,业务经费由其垫付,其中含有招待费2.4万元,公司通过上述费用报销程序为其报销了该笔费用。时任**经纪黄冈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刘**是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32号)
案例八: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经纪杭州分公司累计接收南京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代理”)保费114,336,820.89元,收到保险公司手续费29,332,691.14元。其中1,358,499.90元,**经纪杭州分公司以服务费名义支付给了某某代理;24,785,721.37元,**经纪杭州分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先支付给了杭州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转账给某某代理的业务员。以上两项合计26,144,221.27元。周**,时任**经纪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三)费用核算/报销不真实
案例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存在报销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费用的行为,涉及7笔财务凭证,涉案金额19.18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2〕31号)
案例二:**财险武汉分公司在2019年6月、7月财务凭证中将部分劳动合同员工的“业务绩效”归并到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中发放,涉及金额1,349,516.55元。时任**财险武汉分公司业务六部负责人吴*全面管理业务六部的经营行为,并对派遣人员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签字确认,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熊**参与违法行为的审批,对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69号)
案例三:2017年至2018年8月,**人寿临沂市临西支公司、**人寿临沂市南坊支公司通过列支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报销公司的“营业部营运基金”。(鲁银保监筹〔2018〕76号)
案例四:车险费用核算不真实。2017年9月,**产险武汉中支将21笔车险业务费用在货物运输险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涉及金额100万元。时任**产险武汉中支总经理胡**(任职期间2017年1月至11月21日)、电网销业务部负责人廖*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湖北监管局〔2018〕16号)
二、虚挂业务/挂单
(一)保单“挂单”
案例一:2019年,**人寿湖北分公司出于团队考核和避税目的,将部分业务虚挂在4名长期未到岗人员名下,并支付工资合计51.26万元。时任银保业务发展部经理宋*对虚挂业务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案例二:2019年4月至6月,**代理公司向实际并未经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3人以支付佣金名义转账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22.98万元。上述3人在收到**代理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业务实际经办人员喻某某。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湖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业销售乱象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未反映任何问题,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吴**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案例三:**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时任**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
(二)虚挂中介业务
案例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原归属于公司网销的974笔国网职工家庭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直接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29.83万元。2019年,**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30笔应归属为直销业务的车辆保险业务归属为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1.6万元。时任汉阳支公司营销员邱**对虚构个人代理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销售总监兼股东业务部总经理吴**对虚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案例二:**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存在将兼业代理渠道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业务及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徐*、时任**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渠道负责人宋**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
案例三:**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将兼业代理渠道交强险业务虚挂在网销渠道,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法行为。负责人时**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
案例四: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通过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共计20,071.99元。时任**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湖北监管局〔2018〕17号)
三、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一)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案例:2019年1月,**人寿湖北分公司通过某银行鄂州分行向武汉某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销售了四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单保险期间均为1年,四份保单叠加后保险期间共计4年,其中三份保单保险期间超出借款合同期限,属于无效保单。**人寿湖北分公司在该四份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系统中将1年期借款合同录入为5年期,导致三份超出借款合同期限无法产生保险合同效力的保单顺利出单;二是借款合同编号、借款单位名称、投保人联系电话等投保信息均录入错误;三是未留存借款合同、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投保关键资料。时任团险客户经理查**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人寿团险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彭**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
(二)团险业务虚增被保险人
案例:(一)虚构被保险人拼凑团单。经查实,2019年以来至现场检查日,**人寿山东分公司在承保某市基层诊所(卫生室)意外险业务中,为满足团体出单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的要求,通过虚构被保险人的方式将部分业务补足3名被保险人,涉及保单140笔,保费合计21万元。(二)虚构被保险人编制虚假批单。经查实,为满足上级公司考核要求,2019年11月、12月,**人寿山东分公司将未达标的团意险业务通过编制虚假批单方式批增被保险人。经统计,共有1267名不真实被保险人批增进57笔团意险业务,虚增保费8235.5元。当事人时任**人寿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人寿山东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
(三)可回溯管理业务虚假
案例: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四)客户信息不真实
案例一:经查实,**人寿山东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记载的个别投保人联系方式非本人电话或家庭近亲属电话,共涉及业务10笔、投保人10名,涉及6家下辖中心支公司。(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案例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财险济南中支意外险业务中共有90笔业务存在不同投保人分别使用同一手机号的情况,保费累计15094.7元。时任**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靳*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案例三: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案例四: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银行内蒙古分行下辖11家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14份保单在该行“银保通”系统记载的客户信息不真实。时任**银行内蒙古分行机构业务部金融同业部经理双*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银保监便函〔2019〕12号)
案例五:江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16-2017年代理销售的281笔保单的投保人电话均为你公司淮安分公司办公电话。赵**(江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此承担责任。(苏保监罚〔2018〕94号)
四、业务/监管报表、数据存在问题
(一)业务/监管报表、数据不真实/虚假
案例一:经比对2017年公司业务发票清单与同期上报的监管报表,发现公司上报的监管报表未能如实反映同期实际业务数据。其中,寿险保费发票数据比监管报表数据多6.78万元,手续费数据少0.25万元;意外伤害险保费发票数据比监管报表数据少4.86万元,手续费数据少1.35万元。(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30号)
案例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人寿山东分公司通过某航空服务公司销售保险期限为7天的“2015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保险”保单707份,保单保险起期分布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保费收入合计19796元。在上述保单已过终止期的情况下,**人寿山东分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业务系统中对上述707份保单进行集中退保,在财务系统“保费收入-趸缴”科目贷方记入“-19796元”,对保费进行冲销,影响了公司在一定期限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的数据真实性。时任**人寿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
案例三:一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统录入的保费金额与实际签单保费不一致,涉及保单1968件。上述保单公司系统录入对应保费金额为654.75万元,实际签单保费为755.04万元。其中,录入保费比签单保费少的有800件,差异金额为164.84万元;录入保费比签单保费多的有1168件,差异金额为64.54万元;合计差异金额为229.38万元。二是在业务系统虚拟2件保单用于核算保险公司补点奖励,涉及保费20336.47元,涉及佣金9151.41元。(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31号)
案例四:公司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二)未如实向监管回复投诉办理情况
案例:投诉人2017年通过湖北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产品,2021年5月24日通过信函方式向我局投诉**人寿在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要求**人寿退还保费,投诉编号TS202105267XXXX。5月26日,我局通过投诉处理管理系统将该投诉件转至**人寿湖北分公司。5月31日,**人寿湖北分公司在投诉处理管理系统中向我局回复“代理公司表示已反复联系客户,解释安抚。……”。但经我局调查,自发生该投诉纠纷至5月31日期间,湖北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从未联系过客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未如实向我局回复投诉办理情况的行为。时任客户服务部负责人李**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
(三)逾期未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数据(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报表)
案例:2017年9月-2018年3月,**藏分不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季度报表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保监发〔2017〕28号)的通知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情况季度报表报送至我局。且经我局下发监管函(藏监管函〔2018〕1号)责令限期整改后,**藏分仍逾期不改正。时任**藏分负责人白*,作为**藏分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时任**藏分保险专员李**,具体经办相关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藏银保监筹罚〔2018〕1号)
(四)高管任职资料资料造假
案例:2017年9月,**财险藏分向我局提交关于严*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相关材料,后经我局核实,严*高管任职资料中的学历证书及证明均为其本人购买的虚假材料。时任**财险那曲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藏银保监筹罚〔2018〕2号)
(五)监管报备负责人与实际不一致
案例:经查,**人寿湖北分公司2019年向湖北银保监局报备的6家机构负责人与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一是向银保监局报备的机构负责人实际为机构名义负责人,是该机构下辖营业区实际负责人,对该机构下辖其他营业区无管理权,共涉及2家机构。二是向银保监局报备的机构负责人实际为公司内勤,对该机构无管理权,该机构实际由另一家机构的负责人兼职管理,共涉及4家机构。时任人员发展室人员管理岗刘*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五、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
案例一:**财险淄博中支的农险档案存在被保险人签字缺失、雷同或客户联系方式缺失或无效等不完整、不真实问题。时任**财险淄博中支副总经理牛**、**财险淄博中支农村保险事业部经理于**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案例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315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30%。时任**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周**、时任中华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政策保险部经理白*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案例三:**财险内乡支公司2018年承保的政策性小麦种植保险中,部分保单的原始分户清单中部分农户的种植面积被手工涂改,该公司按照涂改后的数据进行承保,造成承保面积与农户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宛保监罚〔2018〕6号)
案例四: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档案266份,问题档案占检查承保理赔档案的比例为43%。时任**财险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梁**、时任**财险兴安盟分公司党委委员戴**、时任**财险兴安盟分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服务部实际负责人刘**、时任**财险兴安盟分公司理赔中心/客户服务部主任邬**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案例五:2017年,**简阳支公司农险承保档案存在部分资料虚假的情况,其上级机构**成都中支负责初步审核。黄**任**简阳支公司农险部负责人、李**时任**简阳支公司经理、况**时任**成都中支农险部经理、田*时任**成都中支总经理助理(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程*时任**成都中支总经理助理(实际2017年7月至今)、李*时任**成都中支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川银保监罚字﹝2019﹞38号)
六、其他问题编制虚假资料
(一)准备金计提错误
案例:**由于信息系统规则和设置存在缺陷,造成两个保单首次责任生效日抓取错误、保单责任余额计算错误, 对财务数据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系统中还存在保费及保险金额人工填写错误等。上述准备金提取不准确主要源于信息技术部系统规则缺陷,且信息技术部2020年1月发现基础数据错误后未按照公司规定报告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导致公司未及时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孔**自2019年7月起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全面主持信息技术部工作,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二)私自代客户签字
案例:2019年1月,**人寿临沂中支两核风险管理室常规调查岗张**在对邵某某理赔案件开展调查过程中,自行制作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申请书》,未经客户同意,在申请人签名处代替客户签名。时任**人寿临沂中支两核风险管理室常规调查岗张**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三)延迟入账
案例:延迟入账服务费48万元,少计当年经营成本。**产险重庆分公司将应在2018年入账的48万元服务费在2019年1月入账,造成2018年财务报表中车险业务少计成本,多计利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四)人为调整手续费支出
案例: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过长春市分公司在佣金管理系统对150236笔车险业务的手续费支出进行了人为调整。上述调整造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长春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严重不真实,同时还造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车险业务虚增利润26,999,515.75元。陈**作为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代**作为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王**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车辆保险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屠**作为时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车辆保险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贺*作为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