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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基础资产是指风险清晰、信息完备、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的境内和境外资产。基础资产通常包括: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二)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

(三)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含可转债、可交换债;

(四)股权投资,包括上市普通股票、优先股、未上市股权和存托凭证,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特殊目的载体SPV除外;

(五)以物权方式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

(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七)期货、远期、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八)对企业或个人的债权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基础资产最低资本。

第四条 非基础资产是指不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的资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托计划;

(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三)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夹层基金等;

(四)债转股投资计划;

(五)特殊目的载体SPV(保险公司为发行巨灾债券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除外);

(六)银行理财产品;

(七)资产支持计划;

(八)不动产金融产品;

(九)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对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进行穿透计量。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底层资产是指基础资产和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本规则所称表层资产是指非基础资产第一层交易结构涉及的资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非基础资产穿透计量管理制度,及时获取非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识别非基础资产的交易结构和底层资产,评估非基础资产的风险水平,准确计量非基础资产的最低资本。

第二章 穿透计量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应穿尽穿原则,对所有非基础资产进行穿透,计量其最低资本。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穿透到底原则,将所有非基础资产逐层穿透至基础资产或者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风险穿透原则,识别非基础资产每层交易结构的风险和底层资产的风险,按照底层资产的风险类别和风险暴露并考虑交易结构风险,计量各项底层资产的最低资本,并按照表层资产的风险计量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可靠计量原则,准确计量非基础资产的最低资本:

(一)保险公司应当能够获取非基础资产的交易结构、底层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准确识别每层交易结构和底层资产;

(二)保险公司应当能够准确计量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和保险公司在底层资产中持有的份额。

保险公司应使用本季度相关信息进行资产穿透计量。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获取非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可以使用上季度投后报告等相关信息穿透计量非基础资产。保险公司无法获取非基础资产本季度或上季度相关信息的,应当将该项资产作为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信息穿透原则,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非基础资产的交易结构、交易对手、穿透后的底层资产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穿透计量方法

第十三条 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穿透计量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各项底层资产按照其风险性质并结合交易结构风险分别计量其最低资本;

(二)表层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若表层资产为债权类资产)。

第十四条 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底层资产iEX底层资产i×RF底层资产i其中:

EX底层资产i为第i项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

RF底层资产i为第i项底层资产的风险因子,RF底层资产iRF0×(1+K+Kp,Kp为交易结构风险特征系数。RF底层资产i超过1时,取值为1。

第十五条 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公开活跃交易市场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应当按照市价确定其风险暴露。

(二)没有公开活跃交易市场的底层资产,应当按照非基础资产的产品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底层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其风险暴露;没有财务报表的,可以按投后报告中底层资产的投资金额确认其风险暴露。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其在底层资产中的持有份额,以准确计量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确定底层基础资产的基础因子RF0和特征系数K。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非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层级确定交易结构风险特征系数Kp

其中:n为交易结构的层数,包括表层,不包括底层。

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计算其底层资产最低资本时,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为-0.2。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持有的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中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持有的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中的境内债券资产和利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资产应当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为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单独计量表层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表层资产EX表层资产×RF表层资产

其中:

EX表层资产为表层资产的风险暴露;

RF表层资产为表层资产的风险因子,RF表层资产RF0×(1+K表层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风险暴露EX表层资产为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三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基础因子RF0根据非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赋值如下:

非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RF0

AAA

0.010

AA+

0.015

AA

0.020

AA-

0.025

A+/A/A-

0.075

BBB+及以下,无评级

0.150

非基础资产属于债权投资计划的,设定特征系数K表层资产,赋值为-0.2。

第二十四条 非基础资产的各项底层资产的最低资本、表层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和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八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五章规定,进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四章 豁免穿透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非基础资产可以豁免穿透,包括:

(一)全部直接投资于基础资产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且最大一笔底层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底层资产账面价值总和的20%;

(二)全部直接投资于基础资产,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且最大一笔底层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底层资产账面价值总和的20%;

(三)底层资产大于100笔,且最大一笔底层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底层资产账面价值总和20%的资产支持计划;

(四)银保监会认为可以豁免穿透的其他非基础资产。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不受前述20%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豁免穿透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计量权益价格风险,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赋值如下:

(一)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01;

(二)固定收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06;

(三)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28;

(四)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23。

第二十七条 豁免穿透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计量权益价格风险,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赋值如下:

(一)现金管理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01;

(二)固定收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06;

(三)权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28;

(四)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23。

第二十八条 豁免穿透的资产支持计划应当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赋值如下:

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AAA

0.1

AA+

0.13

AA

0.18

AA-

0.23

A+、A、A-

0.33

BBB+及以下,无评级

0.45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放弃豁免权,按照本规则穿透计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最低资本。

第五章 无法穿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基础资产为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

(一)无法识别底层资产;

(二)无法确定在底层资产中持有的份额;

(三)无法可靠计量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

第三十一条 下列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应当计量权益价格风险:

(一)权益类信托计划;

(二)股权投资计划;

(三)股权投资基金;

(四)债转股投资计划;

(五)特殊目的载体SPV;

(六)银行理财产品;

(七)不动产金融产品;

(八)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九)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非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为0.6。

第三十二条 下列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应当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二)债权投资计划;

(三)资产支持计划。

上述非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为0.6。

第六章 部分穿透

第三十三条 无法穿透识别全部底层资产的非基础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量最低资本:

(一)对于可识别的底层资产,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相应的最低资本;

(二)对于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计量相应的最低资本;

(三)对于表层资产(若表层资产为债权类资产),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四条 非基础资产无法穿透的部分占90%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计量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于2021年12月30日第一次发布,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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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