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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息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中介机构信息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中介机构信息表

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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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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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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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内部机构号

1、与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合作的内部机构号(最细粒度)。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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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名称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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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代码

1、保险公司分配给各中介机构唯一标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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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1、应与中介机构工商注册信息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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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统一编码

1、中介机构在中介监管系统中登记的机构编码:法人机构,取法人机构编码;非法人机构,取网点机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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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类别

1、保险专业代理、经纪等中介机构类别。
2、参照《业务代码表》“中介机构类别代码”,编号CD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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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中介机构业务许可证中的业务范围。

1、若部分许可证上无地域范围,可填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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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

1、中介机构业务许可证中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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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证件类型

1、优先填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报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证件类型代码”,编号CD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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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证件类型中文名称

1、优先填报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报中文描述。
2、参照《业务代码表》“证件类型代码”,编号CD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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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证件号码

1、填报与证件类型相匹配的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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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许可证名称

1、中介机构经营业务许可证名称。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兼业代理许可证名称。保险公司若存在与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合作的情况,应报送中介法人机构的许可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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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许可证号

1、填写经营保险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上的流水号。对于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优先填报其专属中介业务许可证号;如无,则填报其所属总公司的中介业务许可证号。

1、填报经营保险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上的流水号。
2、对于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优先填报其专属中介业务许可证号;如无,则填报其所属总公司的中介业务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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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许可证签发日期

1、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日期。

1、填报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
2、当纸质中介许可证上的流水号、签发日期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险中介许可证信息不一致时,优先报送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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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许可证到期日期

1、中介许可证的到期日期。如长期有效填报99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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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1、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最近一次签署合作协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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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到期日或解约日

1、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约定的合作协议终止的日期。若合同中未约定终止日期或存在自动顺延条款,可暂时报送99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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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合作标志

1、保险公司与该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针对保单是否定义为互联网保险,应参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与公司在保协公开披露的信息报送,查阅路径是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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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合作范围

1、当“互联网业务合作标志”为“1”时,必填。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1、针对保单是否定义为互联网保险,应参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与公司在保协公开披露的信息报送,查阅路径是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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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合作起始日期

1、当“互联网业务合作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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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合作终止日期

1、当“互联网业务合作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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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地址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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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1、中介机构实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的姓名。

1、若公司内部对于中介机构按照其分支机构的粒度管理,但无法取得每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建议考虑报送相关中介机构的法人姓名。
2、如确实无法获取,可以报送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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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记录

1、中介机构最近2年违法违规情况说明,包括中介机构受到人民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给出的行政处罚。

1、结合当前监管机构对于中介机构资质审核及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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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所在省

1、与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合作的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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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所在地市

1、与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合作的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当省级行政区划为直辖市(如北京市)时,本级行政区划填报直辖市的名称。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如河南省济源市、海南省定安县,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4)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5)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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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所在区县

1、与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业务合作的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对于未下设区县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3)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4)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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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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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