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
菜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问题答复(2023年)

问:请问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
答: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同时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 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 第3号)等相关要求。
 
问:线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怎么甄别?有网站可以查询他们的资质吗?
答:您可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www.insurcloud.com.cn)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窗口(cbirc.gjzwfw.gov.cn)查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信息。
 
问:请问公估师是否只需持有执业证的公估从业人员即可?
答: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因此,不是所有的公估从业人员都是公估师,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请问该条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附加健康保险产品是否适用?如附加定期寿险、投保人豁免保费险种等。
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要考虑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通常希望获得长期的健康保障,避免保险公司在附加险保险期限结束时因被保险人健康等原因拒绝继续承保,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需遵守该条规定。
 
问: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五十五、五十六条中,为促进健康保险发展,保险公司可将健康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等服务,保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服务内容可在保险合同条款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对于寿险公司除健康险产品外,经营的寿险、意外伤害险业务,可否同等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将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健康服务可在保险合同条款列明,也可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答: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具有天然的契合度,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可以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支持保险行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在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更好融合发展的同时,积极研究拓宽可结合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范围的可行性和路径。
 
问:本人注册了一家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想经营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保险理赔代理服务,交通事故处理咨询,这几项需要你部门审批吗?
答:您所咨询的保险理赔代理服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交通事故处理代理服务和交通事故处理咨询不属于我局的工作职责范围。
 
问:关于《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我们公司是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如果我们在外地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公司主体,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呢?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保险经纪公司提供服务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法人(非自然人)时,可以不设分支机构,但必须保证售前、售后或其他保险经纪服务及时、到位,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权益。
 
问:想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告知行政复议申请的地址及有关申请要求。
答: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复议申请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金融监管总局法规部门收”,封面标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若有),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申请人签名和日期等。
 
问:请提供一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禁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政策法规。
答:近年来,原银保监会印发了多项制度文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主要包括: 1.《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 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886173&itemId=861&generaltype=1 2.《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732&itemId=928&generaltype=0 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7524&itemId=4098&generaltype=0
 
问:依《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对外简称为“保险经纪人”,是否违规?2、经纪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通知公文等,针对从业人员,是否须统一称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能简称为“保险经纪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第二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专指机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专指人员,二者属于不同概念和范畴,使用中不应混同。
 
问:健康保险公司如果破产,客户持有的长期健康合同有保障吗?
答:根据《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对保单持有人进行救济。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险、健康险业务,需按其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保险保障基金。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因此,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其客户依法持有的健康保险合同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问: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网站披露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建立机制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统筹,明确信息披露等总体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信息,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但前文又定义了超过三分之一的属于控制类,且明确了控制类股东的条件。两条似乎矛盾,实际三分之一的持股比例是否可超出?
答:《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同时,《办法》第八十八条明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办法》关于持股比例等规定的限制。
 
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中的”自有资金“应该怎么理解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监管部门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资金来源进行穿透识别和认定。
 
问:地区级别的农商银行作为三级银行是否可以受领信托份额;如果该信托项下底层资产包括有股权的话,农商行受领信托受益权抵债是否会构成股权投资?监管层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1、针对“地区级别的农商银行作为三级银行是否可以受领信托份额”,根据《信托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农商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受领信托份额。 2、针对“如果该信托项下底层资产包括有股权的话,农商行受领信托受益权抵债是否会构成股权投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对于受让信托受益权份额是否构成股权投资的问题,建议结合上述规定、监管政策一致性、信托产品具体构成等因素研酌。
 
问:咨询关于《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相关问题:离岸再保险人想开立备用信用证,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开证机构为境内商业银行”,该条规定是否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开立备用信用证要在境内开立NRA账户,通过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离岸再保险人可否通过转开的模式办理备用信用证,即在境外开证,受益人为境内银行,银行再进行转开给境内保险公司?境内保险机构是否有该业务落地案例?可否帮忙阐述具体流程,或具体咨询哪里?
答:1.《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措施的,开证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2.若开证机构不是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通知》第六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即应由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保兑。 3.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要保兑的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同时,根据《通知》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4.具体办理以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流程为准。
 
问:按照《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24条第2款“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之规定,请问如果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得出的评估价的10%,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答:《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26条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价值评估要求,需要综合考虑不动产所处区位、市场及相关因素,运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等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综合确认。
 
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类型呢,例如我集团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参照该办法执行吗?
答: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按照同质同类业务应受到相同监管的原则,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开展的相关业务,应当参照办法执行。与此同时,办法也考虑到参照执行机构的不同业务特征,规定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请问寿险可以异地投保吗?尤其是有些产品在部分地区下架了,少数地区暂未下架,那是否可以通过异地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呢?投保人的权益会不会有影响呢?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以投保所填地址不实为由拒绝理赔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投保事宜,应当由您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确定。
 
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如果保险公司将委托资金购存放协定存款产生了超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收入,是否归属保险公司所有,还是根据第九条,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或终止合作时将资金转入委托人原支付账户。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委托资金只能存入银行收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投资。
 
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中提到“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请问脱期法具体指的是什么?采用脱期法进行风险分类是否只看逾期天数而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包括重组、信用减值、担保等风险因素呢?脱期法是只根据逾期天数一个因素进行分类吗?
答: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如选择脱期法对符合规定的相关资产进行分类,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脱期法按照《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相关规定执行,信用卡贷款的脱期法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关于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第二条(二):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主体和债项评级必须同时满足?还是满足一项即可?现实问题:越来越多企业发债时只有主体评级而没有债项评级。2022年新发信用债(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短融、超短融)9.59万亿,其中无外部债项评级的占比为71%;剔除超短融后的占比为46%。
答: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问:中国农再作为再保险公司拟开展委托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再保险公司无资负评分。请问如何处理?
答:再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不适用《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 号)中关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的有关要求,但应满足通知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
 
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简称“通知”)第十条,保险公司可投资符合规定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请问:“通知”中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包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8]31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9]26号)中规定的MOM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答:保险公司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相关规定,投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但不得利用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违规开展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问:依照最新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1)第11条,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要划为次级类,需明确信用减值包括哪些情形?如银行账簿(非交易账簿)的利率债如发生估值减值,是否需划为次级类?(2)第14条,“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具体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1)《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如果银行账簿中的利率债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应当至少归为次级类。 (2)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以按照《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等相关要求,信用卡贷款可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2号)等相关要求,使用脱期法进行风险分类。
 
问:《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通知》规定“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我的问题是: 未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外国公司,能否投资境内保险经纪公司的母公司?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规定“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穿透累加计算外资比例超过25%的保险经纪公司投资人应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问: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是否还能申请延续,还是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具体情况:保险专业中介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22年10月30日,现2023年1月11日仍未申请延续,是否可以办理延续?仍按照《指南》载明的流程办理延续吗?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具体可咨询当地银保监局。
 
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网点再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某网点客户经理线下进行营销推介后,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了非该网点合作的保险产品,此种行为是否受到该办法限制?
答:《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根据上述规定,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可以不受3家保险公司数量限制。
 
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文中第四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是否有限定为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此条规定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等原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问:你好,请问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是无责方,在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方式进行理赔的 ,那么后续保险公司有权将此次事故所产生赔款计为赔款次数吗?或者作为下一年度费率浮动依据吗?
答:无责方申请己方保险公司开展代位追偿,相关理赔不计入费率浮动。
 
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以上所述“累计”是按照历史交易累计、年度交易累计、季度交易累计或者其他时间交易累计呢?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计算累计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金额跨年度持续累计。
 
问:保险代理公司,已取得《保险中介许可证》,批准业务范围包含: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要开展损失勘察和理赔这类公估业务,还需要满足《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吗?
答: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损失勘查业务仅限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并取得相关保险公司授权。如需接受委托开展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等业务,需要满足《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相关要求。
 
问:父亲已过世多年,目前我还有一个亲哥哥,我作为继承人之一,并且我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本人能否向银行申请查询我父亲死亡之后银行各个账户的流水、余额等信息。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和《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查询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持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免公证查询已故存款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和死亡后的账户交易记录。
 
问: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是否可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非标债权等不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范围内。
 
问:根据保险保障基金总则中第二条表述,该则适用的保险公司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请问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是否也包含在内?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如若遇到问题,是否可按相关规定获得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
答: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外资保险公司包含了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问:金规〔2023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第(七)条:2024年新增业 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请问售后回租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吗?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
问:如何查询财产保险产品条款信息?
答: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的保险条款等具体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自主注册平台(http://cxcx.iachina.cn),通过注册查询得到保险条款等具体信息。
 
问:咨询受让金租公司股权事宜,《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二十六条第(七)中的关于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重的规定,是企业单体口径数据还是合并口径?
答: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3年第3号)第一百九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因此第二十六条(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中财务指标要求应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问:被监管机构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要5个工作日内受理,5个工作日算不算提交材料当天?答:被监管机构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材料后,监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其中,受理时限不包括提交材料当天。
 
问:机动车交强险生效前能不能退保?
答:未生效的交强险保单可以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办理退保手续。
 
问:按照“《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规定,如果风险暴露未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是不是就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依存关系识别?
答:《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附件1《关联客户识别方法》“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对于风险暴露未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需识别经济依存关系,《办法》未做强制性要求。
 
问:公司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经营区域为全国,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为北京以外地区(比如上海)的法人机构的团体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为法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是否需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因为投保人是法人,无需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问:在《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产品要求的第三点,关于“跨境医疗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其中不得包含疾病责任,具体是指哪些责任?
答: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给付保险金保障的保险。即,疾病责任是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障责任。
 
问:我是交通事故无责方,对方受伤,我申报自己交强险无责赔付,给对方申报人伤,对我来年保费有没有影响?
答:交强险无责不会影响费率浮动。
 
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业务许可是否还有有效期限制?
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许可没有有效期限制。
 
问: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请问是否只在首次达到1%以上、5%以下履行报告义务即可,后续在1%以上-5%以内变动无需履行报告义务?
答: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报告后,其所持资本总额或股份额总额在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这一区间变动的,无需再次报告。
 
问: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无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的企业,如果是在互联网上展示保险产品(图片 产品名称 XX岁可保、XX种保障计划可选、快速理赔此类简单描述)点击产品跳转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是否违背管理办法?此类展示算广告推广,还是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3号)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按照您所咨询的情况,若在互联网上展示保险产品,点击产品链接后跳转到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投保,属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若宣传形式、内容等符合相关规定,则不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问:请问哪里可以查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
答: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和基准费率的查询入口如下: https://www.iachina.cn/art/2020/9/4/art_24_104621.html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通知 https://www.iachina.cn/art/2021/12/14/art_24_105694.html 关于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的通知 https://irqs.e-caa.org.cn/irqs/index.html#/Login 示范型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2020版)查询入口。
 
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兼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银行,可授权其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按照规定为相关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关于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具体监管要求,可参见《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11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问:保险条款里受益人的定义及顺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法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受益人有关情况。
 
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的“重大投资”一般指什么?
答:“重大投资”一般指重大股权投资,具体范围可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分享文章
最近修改: 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