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统信函〔2020 〕111号
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有关报告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近期,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5号)。为确保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有效落实,现就有关报告事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要求
(一)关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自评估报告。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自评估报告》应包括各类主要监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相关建议,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评估结果。
(二)关于整改报告。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整改报告》应包括监管检查评估和自查自评中发现的本机构主要监管数据相关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内容。
(三)关于检查评估报告。各银保监局《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督查与评估总体情况报告》应包括专项治理监管工作主要举措和工作成效,检查督查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监管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含银行法人和分支机构、保险分支机构)主要监管数据质量及其治理现状、问题和建议等。
此外,各银保监局受银保监会委托汇总和撰写的《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总体情况报告》需包括注册地在辖区的保险法人机构(名单见附件1)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情况、主要监管数据质量及其治理现状、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二、报送格式、路径及时间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上述各类报告,同时按照《报告报送路径及时间一览表》(见附件2)报送WORD电子版。
各银保监局将报告报送银保监会统信部。
三、其他报送要求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各保险法人机构应将领导小组名单(格式见附件3)和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思路、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时间进度安排、组织领导等内容)以正式公文报送银保监会。
各银保监局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以及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的总结报告报送银保监会统信部。
专项治理工作联系部门: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