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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统信〔2018〕5 号 关于开发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接口程序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加快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确保各保险 集团(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各保险机 构)能够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和取数口径准确提供相关保单数据, 根据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平台接口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人身险公司部分》(见附件 1)或《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财产险公司部分》(见附件 2),抓紧启动平台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二) 各保险机构应确保在 2018 年 4 月 9 日前完成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应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之前完成联调测试及 测试数据报送。联调测试及测试数据预报送工作完成后, 保监会将向全行业通报各保险机构报送数据质量。
(四)各保险机构应确保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接口程序的上线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保信) 可对有关保险公司的接口开发工作开展实地验收。

二、数据格式要求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提供符 合要求的 txt 格式数据文件(数据文件中字符格式为 UTF-8),并 根据有关要求,对数据文件进行自我检查, 确保公司接口程序符合规范, 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保险机构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前, 将负责平台接口 程序开发和数据提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联系人有关信 息(注明部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见附件 3),发送至中国保信联系人电子邮箱(hui_song@ciitc.com.cn)。
(二)各保险机构应认真填写数据报送说明(见附件 1 中《1-6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报送说明(寿)》 或附件 2 中《2-6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  -数据报送说明(财)》),打印并加盖保险公司总公司公章,在首次存量数据时一并送交中国保信。
(三)各保险机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流程及报送地点见附件 1 中《1-4 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寿)》或附件 2 中《2-4 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财)》。
(四)在开发接口程序过程中,如有业务或技术方面疑问,请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

附件:

1.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人身险公司部分
1-1 文档说明(寿)
1-2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寿)
1-3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业务代码表(寿)
1-4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寿)
1-5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上报样例及说明(寿)
1-6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报送说明(寿)
1-7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保险公司业务代码表映射关系(寿)
1-8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报送方案问题反馈表模板
1-9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联调测试批次清单(寿)
1-10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保险公司数据交送证明
2.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财产险公司部分
2-1 文档说明(财)
2-2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模型和取数口径说明及要求(财)
2-3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业务代码(财)
2-4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抽取技术方案说明及接口规范(财)
2-5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上报样例及说明(财)
2-6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报送说明(财)
2-7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保险公司业务代码映射关系(财)
2-8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数据报送方案问题反馈表模板
2-9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联调测试批次清单(财)
2-10 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保险公司数据交送证明
3.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第三期接口程序开发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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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