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做好县级保险机构的统计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满足监管分局的监管需要,我会建立了县级数据统计制度并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开发了相应的四级数据报送信息系统。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进入试运行阶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时间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的试运行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报送内容
各公司应根据《县级机构统计科目指标表1》、《县级统计数据机构名录表》(截至2010年8月30日)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
三、数据机构采集范围
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中新增数据机构采集地区为目前设立监管分局的五个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的各地级市下属各县、县级市,但不包括地级市城区内各区。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应根据《县级统计数据机构名录表》(截至2010年8月30日)进行报送,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暂不进行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新增及变更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报送频度和时间
四级机构数据报送频度分别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五、试运行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四级)》的试运行工作。在总结测试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县级统计数据报送等项工作,确保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