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责任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责任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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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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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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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险种编码 |
1、保险公司系统中对该险种的唯一标识。关联数据项:险种定义表-险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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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险种简称 |
1、填报保险公司自有系统内的险种简称。当一项条款对应多个险种编码时,要求在填报险种简称的基础上,体现不同险种间的差异,例如:险种简称A-趸交;险种简称A-期缴;险种简称A-期缴重疾责任拆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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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条款备案编码 |
1、条款在报送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时的文字编码,格式为:“公司简称”+“〔报送年度〕”+“产品类别”+“本年度公司报送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总序号”。如“xx人寿〔20XX〕定期寿险001号”。若条款变更备案,应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备案编码。若为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文字编码前的条款,可据实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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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险类 |
1、按保险标的、保险对象或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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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责任名称 |
1、保险责任的名称,对应备案条款中的责任标题。一般的条款中可能包含大标题、小标题、无标题等情况。1.条款无责任标题,参照同类责任的标题总结填报,如只有一个身故责任的条款并没有一个总结性的标题,可总结填报为“身故责任”;2.条款同时含有责任小标题和责任大标题,以可以填报的最细粒度责任分类代码对应的责任名称进行填报,可以报到责任小标题的,应填报责任小标题;3.条款只包含责任大标题,填报责任大标题即可。 |
1、若公司系统中的责任粒度比条款约定的粒度更细,可按更细粒度的责任信息报送。 |
责任信息表 |
责任编码 |
1、保险公司对险种下责任的唯一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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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责任分类代码 |
1、该责任对应的人身险责任类别,优先按照最细粒度填报。以“身故保险金”责任为例,说明如下: |
1、对于存在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与首次给付所对应责任分类代码一致。 |
责任信息表 |
等待期天数 |
1、填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通常情况下的等待期,以天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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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可选责任标志 |
1、该责任是否为可选责任。当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有权选择是否投保某一责任时,该责任即为可选责任。一项条款可存在所有责任均为可选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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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多倍给付责任标志 |
1、该责任是否为以保额为基础的多倍给付责任。多倍给付责任指除条款中约定的基础责任外,当特定意外事件发生(如航空意外)时,保单受益人可获赔多倍基本保额的责任。 |
1、填报时仅考虑以保额为基础的多倍给付场景,其余多倍给付场景(如以保费为基础的多倍给付场景),均报送“0”。 |
责任信息表 |
给付倍数 |
1、当“多倍给付责任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给付倍数。若同一责任下存在多个不同的给付倍数,填报最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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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额外给付责任标志 |
1、该责任是否为以保额为基础的额外给付责任。额外给付责任是指依据条款约定,当特定意外事件发生时,人身保险公司需在给付基本保额的基础上,额外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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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多次给付责任标志 |
1、该责任是否为多次给付责任。多次给付责任是指依据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患同一疾病或不同疾病可获得多次赔付的责任。当“险类”归属于“疾病保险”时,必填。 |
1、对于“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累计500天为限)、“重度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两次为限)、“重度恶性肿瘤放化疗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累计10次为限)等津贴类责任,建议报送0。 |
责任信息表 |
最大给付次数 |
1、当“多次给付责任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多次给付责任的最大给付次数。 |
1、对于轻症、重疾同时有分组的情况,如果确认重疾与轻症是否两个独立的责任,应分别报送每个责任的最大给付次数。 |
责任信息表 |
分组责任标志 |
1、疾病责任是否分组。以重大疾病责任为例,假设某重大疾病责任包含110种疾病,并按特定标准进一步将110种疾病划分为不同组别时,应报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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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分组数量 |
1、分组责任的分组数量。如不涉及,填报0。 |
1、对于同时有轻症和重疾的情况,如果确认重疾与轻症是否两个独立的责任,应分别报送每个责任的分组数量。 |
责任信息表 |
疾病数量 |
1、条款中明确的疾病数量。如不涉及,填报0。 |
1、对于同时有轻症和重疾的情况,如果确认重疾与轻症是否两个独立的责任,应分别报送每个责任的疾病数量。 |
责任信息表 |
豁免对象 |
1、当“责任分类代码”为“豁免”时,必填。填报豁免责任的豁免对象。 |
1、对于第二投保人的情况,报送“投保人”。 |
责任信息表 |
年金领取频率 |
1、客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含满期金)的频率。若存在多种领取频率,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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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年金领取期限类型 |
1、客户可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含满期金)的期限。若存在多种领取期限类型,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
1、对于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万能年金,领取期限为至人账户价值低于某金额的情况,报送终身。 |
责任信息表 |
年金起始领取年度 |
1、当“责任分类代码”为“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时,必填。填报客户可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含满期金)的首个保单年度。当起始领取年度根据投保年龄、性别、退休年龄等因素动态变化时,填报可领取保险金的最早保单年度,如无法确定最早保单年度,或条款中未有相关约定,填报“-1”。 |
1、按照可领取年金的首个保单年度末报送。 |
责任信息表 |
年金领取年龄类型 |
1、当“责任分类代码”为“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时,必填。填报客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含满期金)的领取年龄类别。若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多种领取年龄类型共同决定,如“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约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较晚者”,应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填列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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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
1、当“年金领取年龄类型”包含“约定年龄”时,必填。填报条款中约定的客户可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不含满期金)的最小年龄。当相关约定为具体年龄时,填报具体年龄,以周岁计,填报格式举例:18周岁;当相关约定为文字描述时,填报具体约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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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备注 |
1、特殊情况说明,机构自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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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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