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压力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预测和评价,旨在识别和预警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措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情况的发生。
本规则所称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合理估计的未来发生的情景。
本规则所称压力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第四条 保险公司压力测试分为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三类。
情景法测试评估多种风险因素同时联动变化情景下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敏感性测试评估某一特定风险因素的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反向压力测试针对特定风险因素,反向评估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时该风险因素的不利变动幅度。
第五条 压力测试应遵循审慎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在本规则允许范围内,充分考虑历史经验、未来趋势等,采用审慎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压力测试。
第六条 压力测试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全部业务,其中,保险业务应包括截至报告期末的有效业务和测试期间内的新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季度压力测试和年度压力测试。季度压力测试为敏感性测试;年度压力测试包括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业情况或特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针对性的压力测试要求。
第二章 季度压力测试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开展季度压力测试,动态监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风险事项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 季度压力测试为动态单因素敏感性测试,指保险公司基于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分别评估特定风险因素单独发生或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下一季度末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季度压力测试的风险因素包括必测风险因素和自选风险因素。
必测风险因素由银保监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要求等统一确定发布,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自选风险因素由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险状况选取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要求,预测基本情景下的下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此基础上,按照银保监会对压力情景的规定,预测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状况。
第三章 年度压力测试
第一节 基本情景预测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基本情景开展年度压力测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确定基本情景下的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的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 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应预测报告年度后未来两个会计年度末的偿付能力指标。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计算测试期间的实际资本。
第十六条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应反映银保监会已批准(认可)的增资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等资本补充事项,不应考虑测试期间内未得到银保监会批准(认可)的资本补充行为。
第十七条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应反映公司的股利分配计划,即使股利分配计划尚未得到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计算测试期间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的具体预测方法见附件1,人身保险公司的具体预测方法见附件2。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采用保险公司最近一期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到的控制风险因子进行计算。
附加资本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并与公司经营规划一致。
新业务假设应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公司业务规划一致。
费用假设应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公司业务规划和财务预算一致。
再保险假设应符合公司再保险管理策略。
投资假设应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公司战略资产配置规划保持一致。
分红保险保单红利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相关假设应符合公司分红保险业务、万能保险业务的实际管理策略和发放水平。
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规划发生明显变化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选取合理的预测假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预测基本情景下的偿付能力指标。
第二节 情景法测试
第二十一条 情景法测试的压力情景分为必测压力情景和自测压力情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必测压力情景和自测压力情景的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的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
第二十三条 压力情景下,保险公司应测试未来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偿付能力指标。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压力情景,并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情况调整必测压力情景。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确定至少一种自测压力情景。
设置自测压力情景应选择至少两个重大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选择应充分参考年度敏感性测试结果、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预期可能发生的市场变化等,充分反映公司面临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预测测试期末各种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指标。
第三节 敏感性测试
第二十七条 年度敏感性测试为动态单因素敏感性测试,指保险公司基于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分别评估特定风险因素单独发生或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下一个年度末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敏感性测试的风险因素包括必测风险因素和自选风险因素。
必测风险因素由银保监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要求等统一确定发布,并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自选风险因素由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险状况选取确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2的相关要求,按照银保监会对年度敏感性测试压力情景的规定,确定风险因素的发生或变动情况。
第四节 反向压力测试
第三十条 基本情景下,报告年度后未来一个会计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开展反向压力测试。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选择一个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在维持基本情景下的其他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公司报告年度后下一个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至100%的水平时,计算该风险因素的变化水平,以评估保险公司对主要风险的承受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可以选择多个主要风险因素分别进行反向压力测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将压力测试嵌入公司经营决策环节,基于压力测试结果识别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评估和校验压力测试模型、预测方法和关键假设,确保公司整体压力测试体系科学、有效。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季度压力测试结果及相关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景预测,包括基本情景假设、预测结果等;
(二)情景法测试,包括压力情景及测试结果等;
(三)敏感性测试,包括风险因素及测试结果等;
(四)反向压力测试,包括风险因素及测试结果等;
(五)主要预测方法;
(六)公司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实施计划。具体报告要求见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年度压力测试报告应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压力测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年度压力测试报告须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独立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压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应报银保监会备案。具体审核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基本情景下,季度压力测试中下一季度末或年度压力测试中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或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详细说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实施计划,并提供管理措施实施后的偿付能力指标预测值。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措施,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压力情景下,季度压力测试中下一季度末或年度压力测试中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或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说明拟采取的偿付能力改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和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的预测假设、测试方法、自选风险因素、管理措施等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压力测试方法不科学、结果不审慎,未能充分揭示实质风险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测算或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保险公司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应参照本规则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设计和开展本公司季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并向银保监会报送年度压力测试报告及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压力测试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实施指引
2.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实施指引
3.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实施指引
一、测试对象
(一)业务
1.测试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既包含保险业务也包含非保险业务,既包含有效业务也包含新业务。
其中,保险业务与非保险业务的口径应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所认可的财务报告的口径保持一致;有效业务是指截至报告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且依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期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根据上述分类要求,保险公司的测试对象可以分成十个类别。保险公司根据其产品的具体风险特征有更为细致分类的,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
(二)资产
1.测试资产类别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类型,包括测试期间内各年度末的存量资产,以及新业务或资产满期等因素导致净现金流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资产。
2.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期间的资产类别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的资产类别进行分类。
二、基本情景预测假设
(一)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包括测试期间内的新业务假设、财务口径费用假设、再保险假设、保险业务相关假设、投资假设、资本变动假设等,其中:
1.新业务假设包括再保前保费增长率等新业务规模相关假设;
2.财务口径费用假设包括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再保摊回费用等相关费用假设;
3.再保险假设包括保费自留比例等相关假设;
4.保险业务相关假设包括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等相关假设;
5.投资假设包括投资资产比例、资产类别组合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等相关假设;
6.资本变动假设包括股利分配、银保监会已批准的股东增资、银保监会已批准(认可)发行的资本补充工具等相关假设。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行业现有信息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的各项预测假设。
新业务假设、财务口径费用假设、再保险假设和投资假设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资本变动假设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保险业务相关假设应根据本公司的历史经验、未来业务规划、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其最优估计,在缺乏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可参考行业同类业务经验做合理假设。
赔付率假设应考虑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预测赔付率应以报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评估得到的事故年度最终赔付率为基础,并且应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对赔付率假设的选择理由作出说明。保险公司应区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对赔付率假设作出预测。
三、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未来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测试期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预测和反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重要影响的主要资产负债表项目。
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预测假设,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公司业务规划构建测试期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测试中,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安排,分别测试再保前和再保后各业务类别的现金流。
保险公司应在预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所认可的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照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则,预测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一)会计利润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各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的会计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会计利润=(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投资收益)-(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利润-所得税
会计利润预测内容主要包括:
1.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保费增长率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
2.分出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分出保费。
3.已赚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根据保费赚取比例和首日费用比率预测报告年度后未来各测试时点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相应的提转差,从而计算测试期间内各年的已赚保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关于非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相关规定,评估各业务类别在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关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和已确定的费用假设,合理估计手续费、其他业务和管理费用等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可简化处理,包括在其他业务和管理费用中一并预测。保险公司还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假设及摊回分保费用率假设,合理估计摊回分保费用。
5.赔款和准备金提转差预测。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已确定的最终赔付率、最终损失的赔付模式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已付赔款(含理赔费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含理赔费用准备金)提转差。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假设合理估计摊回分保赔款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得到各年的再保后赔付支出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加总得到赔款。
6.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应依据预测的投资资产和各类投资资产投资收益率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投资收益。此处所称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投资资产买卖产生的收益、交易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所得税金额。
8.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其他利润项目。
(二)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程序得到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利润表各项目的预测值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会计报表负债和资产进行预测。
1.负债预测
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负债=上期末的负债+当期的负债变化。其中,当期的负债变化=当期的再保前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当期的应付债券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期的其他负债变化。
保险公司的应付债券、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无重大影响的,可合并至其他负债中预测。其他负债是指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等有重大影响的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和规划的情况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预测测试期间内各时点的其他认可负债,并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对预测方法进行说明。
2.资产预测
保险公司应基于公司期初投资资产,结合预测期间的资产负债现金流和公司的再投资策略,预测各时点投资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分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等。
保险公司可根据间接法确认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资产,即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资产=上期末的资产+当期的资产变化。其中,当期的资产变化=当期的负债变化+当期会计利润+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期资本变动。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说明资产预测的方法、采用的模型和主要假设。资产预测所使用的假设应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
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预测,即对实际资本、核心资本和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1.实际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在预测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得到预测测试期间的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应合理假设测试期间内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的变动情况。
2.核心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在预测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预测测试期间各测试时点的核心资本。
3.最低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最低资本计量的相关监管规则对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最低资本预测应当涵盖保险公司主要的资产和负债所对应的各类风险。最低资本的预测应至少细化至: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下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和巨灾风险,市场风险下的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下的利差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各类风险应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在预测各个时点最低资本时,公司可以基于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计划对各类风险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也可以在对预测结果准确性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适当采取简化的预测方法。
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时,对于风险计量时含有特征因子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对特征因子进行简化处理:若报告期特征因子大于0,假设预测期特征因子维持不变;若报告期特征因子小于等于0,假设预测期特征因子为0。
对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计量方法,也可以在不对压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采用报告时点各资产类别对应的各二级风险(如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占对应资产风险暴露的比例,分别乘以预测期间内各时点的资产风险暴露得到该资产类别的二级风险最低资本。将同一种二级风险对应的各资产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得到该二级风险最低资本;再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汇总方法,将二级风险最低资本汇总为一级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的预测方法在测试期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保险风险中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在不对压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假设报告时点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占非寿险业务类型中车险、境内财产险和境外财产险自留保费的比例在测试期间保持不变,预测测试期间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巨灾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的预测方法在测试期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采用保险公司最近一期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得到的控制风险因子进行计算。附加资本应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各压力情景及反向压力情景下,最低资本的计量方法与基本情景相同。
4.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分别预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四、压力情景测试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设定季度和年度压力测试的因素或情景。
(二)压力情景测试的测试程序与基本情景测试程序相同,按照本指引第三部分的测试程序进行预测。
五、压力测试报告的列报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列报季度压力测试的相关信息:
1.测试期间内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的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
2.本季度压力测试所选择的自选风险因素及其确定依据;
3.预测时采用的重大假设,包括新业务假设、赔付率假设、死亡发生率假设、疾病发生率假设、退保率假设、费用假设和投资收益假设等;
4.下季度对公司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计划、新产品上市计划、分支机构开设计划、业务结构调整、资产配置变化、资产负债管理改进等;
5.其他有利于理解下季度偿付能力预测结果的信息;
6.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在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列报以下信息:
1.基本情景的假设及测试结果,包括:基本情景采用的假设及其确定依据;测试期间内基本情景下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和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上一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基本情景下的新业务假设、自留比例、财务口径费用、赔付率及投资收益率假设与本年度实际经验的偏差性分析等。
2.压力情景及测试结果,包括: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下的压力情景及选取依据,以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和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等。
3.主要测试方法,包括:各业务类别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测试期间内对资产、负债的预测所采取的近似或简化处理;测试期间内对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的预测方法及依据;测试期间内最低资本测算假设和简化方法(如有)等。
4.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保险公司应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的明细表中列报以下信息:
1.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各项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投资收益率基本情景假设;
2.基本情景和各个压力情景下测试期间内各会计年度的预测利润表,预测最低资本表和预测偿付能力表。
附件2 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实施指引
一、测试对象
(一)业务
1.测试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既包含保险业务也包含非保险业务,既包含有效业务也包含新业务。
其中,保险业务与非保险业务的口径应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所认可的财务报告的口径保持一致;有效业务是指截至报告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仍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期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包括续保保单)。
2.保险公司应按照销售渠道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
其中,销售渠道至少划分为以下5类:个险、银邮、团体、网销及其他销售渠道。产品类型至少划分为1999年(含)之前签发的高利率产品和非高利率产品。非高利率产品进一步划分为长期传统保险产品、长期分红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和短期人寿保险产品以及其他保险产品类型,共10种类型。
保险公司根据其销售渠道以及产品风险特征有更细致分类的,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
(二)资产
1.测试资产类别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类型,包括测试期间内各年度末的存量资产,以及新业务或资产满期等因素导致净现金流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资产。
2.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期间的资产类别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的资产类别进行分类。
二、基本情景预测假设
(一)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包括测试期间内的新业务假设、财务口径费用假设、保险业务相关假设、投资假设、资本变动假设、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精算假设等,其中:
1.新业务假设包括新业务增长率等新业务规模相关假设;新业务假设应在区分不同的销售渠道及业务类别的基础上合理设定;
2.财务口径费用假设包括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再保摊回费用等假设;
3.保险业务相关假设包括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退保率、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及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等假设;
4.投资假设包括投资资产比例、资产类别组合、投资资产会计分类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等相关假设;
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应区分传统保险账户、分红保险账户、万能保险账户、投资连接保险账户和股东盈余账户(可与传统保险账户合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个资产账户在测试期间内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各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假设。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作进一步的细分。
此处所称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投资资产买卖产生的收益、交易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假设。
5.资本变动假设包括股利分配以及银保监会已批准(认可)的股东增资、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等相关假设;
6.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精算假设,包括保单维持费用、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退保率、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及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等精算假设。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行业现有信息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的各项预测假设。
新业务假设、财务口径费用假设、保险业务相关假设和投资假设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资本变动假设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用于合同负债评估的精算假设应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中规定的上下限规定。
三、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测试期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预测和反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重要影响的主要资产负债表项目。
保险公司应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公司业务规划构建测试期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测试中,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安排,分别测试再保前和再保后各业务类别的现金流。
保险公司应在预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所认可的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照偿付能力监管相关规则,预测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一)会计利润预测
保险公司应在各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的会计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会计利润=(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投资收益)-(退保金+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保单红利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佣金支出)+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利润-所得税
1.保费收入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新业务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为会计准则口径。
2.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可以结合资产模型及相关假设,依据各资产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基本投资组合,预测各资产账户在测试期间内各年的投资收益;也可采用合理简化的方法预测测试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用于利润预测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各项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的预测和已确定的财务口径费用假设,合理估计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等费用。
4.赔款与给付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以及相应的产品参数,预测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期间内各年的赔款、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等各项赔款与给付支出。
5.退保金预测。保险公司应预测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期间内各年的退保金支出。
6.分红保险的保单红利支出和万能保险的结算利息支出预测。保险公司应该根据预测期间的投资收益率,结合公司的分红策略、结算利率策略,确定合理的红利分配和结算利率假设,预测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期间内各年分红保险的保单红利支出和万能保险的结算利息支出。
7.分出业务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安排预测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期间内各年的分出业务现金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
8.准备金预测。保险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评估测试期间内各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测试期间内各评估时点的评估折现率曲线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采用合理方法外推,但不能与资产端固收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的预测基础产生重大冲突,同时需要对折现率曲线的预测方法在报告中进行说明。有证据表明与会计准则要求无重大差异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简化方法进行准备金预测。
9.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前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会计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金额。
10.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预测测试期间内各年对利润计算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
(二)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程序得到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利润表各项目的预测值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期间内测试时点的会计报表负债和资产进行预测。
1.负债预测
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负债=上期末的负债+当期的负债变化。其中,当期的负债变化=当期的会计准备金提转差+当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期应付债券的变化+当期的独立账户负债变化+当期的其他负债变化。
保险公司的应付债券、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无重大影响的,可合并至其他负债中预测。其他负债是指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等有重大影响的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和规划的情况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预测测试期间内各时点的其他负债,并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对预测方法进行说明。
2.资产预测
保险公司应基于公司期初投资资产,结合预测期间的资产负债现金流和公司的再投资策略,预测各时点投资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分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等。
保险公司可根据间接法确认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资产,即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资产=上期末的资产+当期的资产变化,各测试时点的其他资产=各期末的资产-投资资产。其中,当期的资产变化=当期的负债变化+当期会计利润+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当期资本变动。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说明资产预测的方法、采用的模型和主要假设。资产预测所使用的假设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对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预测,即对实际资本、核心资本和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1.实际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在预测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考虑财务报告目的责任准备金与偿付能力目的责任准备金的差异等各项目,调整得到预测测试期间的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应合理假设测试期间内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的变动情况。
2.核心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在预测会计报表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预测测试期间各测试时点的核心资本。
3.最低资本预测
保险公司应根据最低资本计量的相关监管规则对测试期间内各测试时点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最低资本预测应当涵盖保险公司主要的资产及负债对应的各类风险,包括寿险业务保险风险下的损失发生率风险、退保风险和费用风险及其下属的子风险,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下的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下的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下的利差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各类风险应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在预测各个时点最低资本时,公司可以基于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计划对各类风险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也可以在对预测结果准确性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适当采取简化的预测方法。
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时,对于风险计量中含特征因子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对特征因子进行简化处理。报告期特征因子大于0的,假设预测期特征因子维持不变;报告期特征因子小于等于0的,假设预测期特征因子为0。
市场风险下的利率风险,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变动金额的计算应基于测试时点的业务结构,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对于各类资产现金流现值的变动,公司可以通过建立资产模型,得到资产现金流信息,计算各测试时点在利率风险不利情景下利率曲线变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现金流现值的变动,也可以采用以下简化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简化预测:
(1)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预测测试期间内各个时点应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的资产现金流现值,并按照各项资产的修正久期对资产现金流现值进行划分。修正久期的区间划分至少应包括:1及以下、1以上至3、3以上至5、5以上至7、7以上至10、10以上至15、15以上。
(2)在上述修正久期的区间内,各测试期间利率曲线变动对资产现金流现值影响的比例与报告时点一致。
(3)各测试期间利率曲线变动对资产现金流现值的变动影响等于上述各修正久期区间的资产现金流现值乘以相应的影响比例之和。
对于除利率风险外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计量方法,也可以在不对压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采用报告时点各资产类别对应的各二级风险(如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占对应资产风险暴露的比例,分别乘以预测期间内各评估时点的风险暴露得到该资产类别的二级风险最低资本。将同一二级风险对应的各资产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得到该二级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的预测方法在测试期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对于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原则上应基于业务规划采用与评估日相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计量,若某二级风险或三级风险在评估时点占风险分散效应前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比例不大于15%,保险公司可以采用风险载体因子法简化计算。
风险载体因子法,是指在某类风险最低资本与风险载体存在较稳定的比例关系的前提下,将报告年度末所计算的一系列最低资本与风险载体的比例因子应用到测试期间内各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风险子类风险选择合适的风险载体,例如死亡发生率风险采用死亡责任赔付支出现值、疾病发生率风险采用疾病责任赔付支出现值,退保率风险采用退保支出现值、大规模退保风险采用各预测时点有效现金价值、费用风险采用其他维持费用现值等作为载体。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风险子类风险按照产品类别、定价利率等进行进一步划分,以提高风险因子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列报所选风险载体及相关依据和判断。
对于保险合同负债的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中的相关规定预测测试期间内其对最低资本的影响。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采用保险公司最近一期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得到的控制风险因子进行计算。附加资本应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各压力情景及反向压力情景下的最低资本计量方法与基本情景相同。
4.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分别预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四、压力情景测试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设定季度和年度压力测试的因素或情景。
(二)压力情景测试的测试程序与基本情景测试程序相同,按照本指引第三部分的测试程序进行预测。
五、压力测试报告的列报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在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列报季度压力测试的相关信息:
1.测试期间内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的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
2.本季度压力测试所选择的自选风险因素及其确定依据;
3.预测时采用的重大假设,包括新业务假设、赔付率假设、死亡发生率假设、疾病发生率假设、退保率假设、费用假设和投资收益假设等;
4.下季度对公司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包括公司改制上市计划、新产品上市计划、分支机构开设计划、业务结构调整、资产配置变化、资产负债管理改进等;
5.其他有利于理解下季度偿付能力预测结果的信息;
6.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在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列报以下信息:
1.基本情景的假设及测试结果,包括:基本情景采用的假设及其确定依据;测试期间内基本情景下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和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上一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基本情景下的新业务假设、财务口径费用、损失发生率、退保率、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投资收益率假设与本年度实际经验的偏差性分析等。
2.压力情景及测试结果,包括: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下的压力情景及选取依据,以及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和实际资本、核心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偿付能力指标等。
3.主要测试方法,包括:各业务类别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测试期间内对资产、负债的预测所采取的近似或简化处理;测试期间内对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的预测方法及依据;测试期间内最低资本测算假设和简化方法(如有)等。
4.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保险公司应在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明细表中列报以下信息:
1.在基本情景下,用于利润预测的假设以及用于合同负债评估的各项假设;
2.基本情景和各个压力情景下测试期间内各时间段的预测利润表,预测最低资本表和预测偿付能力表。
附件3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
一、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压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审核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独立第三方机构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压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银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在压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审核范围
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压力测试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规性、合理性。
(二)涵盖业务的全面性与业务类别分类的合规性、合理性,保单分组和近似计算方法的有效性。
(三)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如资产配置、投资收益率、保险事故发生率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独立第三方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赔付率、退保率、费用、再保险等假设的意见,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假设的意见;
2.业务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得到批准,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3.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分配及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人身保险公司在测试期间内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合理性;
6.公司在测试过程中实际资本分级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不应考虑的补充资本行为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四)必测压力情景(因素)与监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自测压力情景(因素)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五)反向压力测试选取的风险因素及其变化水平的合理性。
(六)基本情景下,如果预测期间任一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保险公司是否详细说明拟采取的使偿付能力水平达标的管理措施及实施计划。
(七)压力情景下,如果预测期间任一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保险公司是否说明拟采取的改善偿付能力的管理措施。
(八)抽样检测主要业务的现金流和责任准备金以及主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否一致。
(九)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四、审核意见
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预测假设是否为压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
(二)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五、审核报告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压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压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压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如下示例: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审核报告(无保留意见报告参考格式)
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编制的××年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报告。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相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ABC公司管理层对压力测试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这些假设已在报告附注×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压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的。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压力测试结果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