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统计信息系统中,期末职工人数如何报送?-2025年7月12日
答:统计信息系统中,期末职工人数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数,因此期末职工人数(61190001)应当包含高管人数(61200001),但不包含期末营销员人数(61210001)。
问:混合型基金进一步拆分时应该如何分类?-2022年9月8日
答:近期证监会将混合型基金进一步拆分,新增基础设施基金、基金中基金等。经研究,在统信报送时,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进行划分。固定收益类占比超过80%,应按照债券基金报送;权益类占比超过80%,应按照股票基金报送;reits、资产证券化占比超过80%,应按照其他基金报送;除以上三类外,且不属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按照混合基金报送。可先通过基金名称判断,将其归入统信系统对应科目;名称中未体现分类的,再通过合同投资信息进一步判断。同时持续关注期末持仓情况,若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反馈。
问:分公司和支公司的人员存在共用的情况的话,期末职工人数报送口径?-2019年12月3日-统计口径-职工人数-
答:按照人员编制所在机构,仅统计1次。
问:虚拟中支拿到营业执照后,保险监管统计机构的变更流程是什么?-2019年11月1日
答: 需要备案表和名录变化表,申请变更为实体。附上开业批复
问:保险统计负责人的变更流程是什么?-2019年11月6日
答:根据《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23年2月1日起废止),保险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备注:1.统计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管,统计联系人应为部门负责人。2.变更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应使用正式公文,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发至银保监会。3.具体联系人无职务要求,变更具体联系人。直接将信息发送至qinjianghang@cbirc.gov.cn。(信息应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办公电话)。4.上述变更皆无需上传统信系统。
问:某公司在石家庄新开业了一家中心支公司,当地没有分公司。可否单独申请一个统信编码?-2019年11月12日-办理流程-新增机构-
答:同时申请二级(虚拟)和三级。
问:监管统信系统上传时一直停留在上传页面中,应该怎么处理?-2022年10月7日-办理流程-统计负责人-
答:一般规模较小的公司正在上传页面停留不会超过一分钟,如果超过需要点击右上角“退出”键,重新进行报送,多试几次就可以了。备注:切勿直接关闭浏览器,否则可能会导致账号被锁定,需要联系后台解锁。
问:没有营销员队伍,现在也没做保险业务,机构营销员数量和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两个指标为0。报送系统报错应该怎么处理?
答:报0.01。
问:关于承保人次,一个团单项下的人次算一个还是算多个?-2022年10月7日-统计口径-承保人次-
答:多个 。
问:一个保单本年承保且本年退保,是否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仅统计承保,不统计退保?如果一个保单本年承保且本年撤单/犹豫期退保/短期险退保,是否承保和保全都统计入本年累计新增保额?-2022年10月7日-统计口径-保险金额-
答:正常退保不冲减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冲减。
问:往年的保单在今年发生保全(加人/减人/加保/减保等),这些保全是否统计入本年累计新增保额和人次?-2022年10月7日-统计口径-保险金额-
答:加人 加保统计入本年累计,减人减保不计入。
问:如何确保业务统计类指标和财务类指标保持口径一致?
答:根据部分保险公司在实践中的经验,如果公司业务统计指标数据来自核心系统,可以在计算前将本月参与计算的保单和财险系统过账保单进行比对,确保在保单层面两边一致。而且建议计算保费等年累计指标时不要跑全年保单,过于消耗系统资源。可以按月或按日跑增量保单,月初第一天集中和财务系统接口表比对。
问: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采集时有什么注意点?
答:1.采用网页爬虫大概能搞定80%(从2022年-监管局开始披露)。
2.行政处罚的主要公开形式有两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差异是一个是表格,另一个是文字,爬完之后的标准化难度不一样;另外每个监管局、不同时期的行文体例也不太一样(比如说处罚金额写的是汉字)。
3.内容的丰富度:这点会里的网站写的最详细,处罚场景、处罚流程近在眼前,就这点而言,有的监管局写的处罚信息稍微有点单薄。
4.监管处罚中银行业和保险业共用文号,所以爬下来的数据需要进一步判断,我的一般判断方式是用“处罚依据”字段,保险业一般用的制度《保险法》和一些中介机构的制度。
5.爬下来后比较麻烦的工作是赋予案件编号(不同文号合并)、分拆违法违法事项(一个当事人对应多个违法违规事项)、提取处罚金额等。
6.咬紧牙关,抓紧时间,一个月应该能把历史数据整理好,比坚持多年跑步要轻松一些。
问: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归属什么类型?
答: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各公司要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管理和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综合性健康险产品归属什么类型?
答:同时包含健康险、寿险、意外险等责任,或者同时包含疾病、医疗、护理、失能等责任的综合性健康险产品,应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据此确定产品类型和统计归属。(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附加型健康险产品归属什么类型?
答:对于附加型健康险产品,有些公司将其归属到主险统计,有些公司单独归入健康险统计。本统计制度统一将附加型健康险产品归入健康险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意外医疗保险产品归属什么类型?
答:意外医疗保险产品的统计,有些公司将其归入健康险,有些公司将其归入意外险。本统计制度统一将意外医疗保险产品归入健康险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费用和投资收益分摊办法适用问题
答:本制度涉及的费用和投资收益分摊,遵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执行。(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如果有保证续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请问是否仍然可以作为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来统计?
答:目前的统计制度中默认意外险全部为短期险,在意外险相关制度未作修订前,仍然放在短期意外险项下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如果意外险产品责任中包含了医疗、疾病、失能、护理四项健康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是多项,是否需要按照健康险进行拆分和统计?
答:如果问题中提及的产品属于意外医疗产品,则归入健康险统计。对于除意外医疗产品外的其他包含多项责任的单一综合性产品,应由精算责任人根据一般精算原理判定主要责任,进而确定产品类型。统计归类的依据是产品类型,而非具体的保险责任。(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意外医疗产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本制度所称意外医疗产品是指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单独保险产品,而不是主险为意外险、附加险为医疗险的组合销售产品。(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健康保险中的团体业务是否要归入到健康保险专项业务中去?是否只有团体费用补偿型才归入?
答:个人、团体业务是健康保险按照销售对象进行的分类,专项业务是健康保险的其中项,属于监管机关需要关注的几类业务,两者是不同的分类和统计维度,团体业务包含了专项业务。目前专项业务基本都是费用补偿型的团体医疗险。例如,健康保险中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业务既要在团体医疗险中统计,也要在健康保险专项业务中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多个主险和多个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体现,统计本年累计新增保单件数和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时,是归在主险下还是归在附加险下?
答:根据保监发【2004】48号文,如果主险和附加险在同一个保单号下体现,在统计“保单件数”时,按1件统计,并归在主险下面。如果同一个保单号下有多个主险且不是同一类产品,则由公司根据主要责任或其他规则确定归入一个主险。(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在主险上附加的附加险的保单件数、保险金额、承保人次等指标如何统计?
答:对于保单件数指标,按照保监发【2004】48号文规定,如果附加险单独出具保险单,有单独的保单号,则在主险和附加险下分别统计为1件;如果主险和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体现,则仅在主险下统计为1件。对于保险金额指标,根据保监发【2004】48号文和保监厅发【2004】63号文规定,如果附加险单独出具保险单的,则主险和附加险分别统计保险金额。如果主险与附加险在同一保单号下,且各自的保险金额是分别列示的,则分别统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没有分别列示的,则合并计算和统计在主险项下。承保人次等其他业务类指标和财务类指标要在主险和附加险下分别统计。(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已决给付金额、未决给付金额与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有何区别?产险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这两类指标?
答:已决给付金额、未决给付金额是对长期险而言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是对短期险而言的。产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险,无需报送这两类指标,具体见保险统计指标标注的报送公司类型。(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保单件数、承保人次、保险金额等统计指标的分渠道数据是不是产、寿险放在一起校验?如果出现交叉怎么办?
答:考虑到和现有系统的衔接,产、寿险公司报送的上述三个统计指标分渠道数据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指标,产、寿险公司分别有各自的校验关系,相互之间不会存在交叉。(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对于当年起保、当年退保的保单,在统计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时,是否需要冲减?
答: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和退保,只冲减期末有效保险金额,不冲减本年累计新增保险金额。(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向保监会报备了某个产品,但公司并未开展该产品的销售,那么在统计在售产品数量时,是否需要包括该产品?另外,在售产品数量统计指标默认的机构报送层级是三级机构,是否需要进行机构层级之间的汇总?
答:在售产品数量是指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报告期内投放市场的产品数量。如果保险公司已报备了某个产品,并已开展销售,且该产品不是停售产品,则统计在售产品数量时要统计该产品。在售产品数量不需要在机构层级之间汇总。(来自保监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问:已决赔付人次、未决赔付人次统计指标针对的是一次赔案还是就诊人次?一个赔案中同时包括门诊、住院,如何统计?
答:赔付人次相关的统计指标针对的是具体的理赔案件,而非实际的就诊情况。对于一个赔案中同时包括门诊、住院的,按主要责任确定,仅在门诊或住院项下统计。
问: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条款规定是分次赔付的,那么对于赔付人次的统计,是否每次都统计一次还是只统计一次?
答:根据产品的条款约定,只要产生一个赔案,赔付人次就要进行统计。如果是分次赔付但是同一赔案,则仅统计一次,反之,则每次都要统计。
问: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委托管理资金进账和不进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资金进账是指委托管理资金划入保险公司帐户。资金不进账是指委托管理资金不划入保险公司账户,而是留在政府财政帐户或社保、医保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上,这部分资金授权保险公司管理支配。
问: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产品,次年保费是统计在新单保费还是续期保费中?
答: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长期健康险,其对应的保险期限是一年或一年以内,次年(或经过观察期)进入保证续保后,对应的是另外一个保险期限,实质上是一个全新的保险合同,次年(或经过观察期)保费属于续保保费,应作为新单保费。
问:保险统计制度中含有计算标准保费的统计指标,按照缴费期间进行分类,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应在哪一个指标下统计?
答: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属于长期险,可以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分别放在“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项下的“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1年期”指标下,或者是“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指标下统计。
问:健康险业务中出现的定期给付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达到条款规定的条件后,每固定期间进行给付的业务按满期给付处理。
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健康险共同费用分摊、投资收益分摊具体分摊哪些内容,在实际中该如何操作?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健康险业务只分摊本机构发生的共同费用及本机构应分摊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总部发生的共同费用在总部本级机构分摊,且共同费用主要是业务及管理费。投资收益取保险公司利润表项目数值。具体分摊方法参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问: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统计指标,各销售渠道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之和要等于总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吗?
答:是的,不止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有的统计指标的上级科目均要等于其下级分类科目之和,不同的分类维度之间也要进行横向校验,确保不同分类维度得出的合计数相等。
问:佣金支出中的间接佣金没有具体的险种对应,应该如何归类到分险类的佣金项下?
答:间接佣金与具体的险种一般是不直接对应的,需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摊之后再分到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险种下。
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此条款中的“董事长”是否包括“副董事长”?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兼任副董事长时,是否需要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
答:本条第二款中的“董事长”指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包括其他董事。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可免予重新核准。
问:总部如果开展全国互联网业务,这部分数据统信如何报送呢?
答:对于非互联网保险公司总部,若是金额不大,直接放在总部所在地。若是金额较大,要分到具体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