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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2〕1061号

银保监办便函〔2022〕106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细化工作要求,持续提升监管质效,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廉洁建设,服务稳住经济大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特征、业务属性和机构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规、严格规范和稳妥有序的原则,压实保险法人机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约束到位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

二、明确范围

关键人员

“关键人员”指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

具体人员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原则上,关键人员应当包含总公司、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各级管理人员。同时,应将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行政、财会、核保、理赔、风控、投资、招聘和中介管理条线主要负责人纳入关键人员管理。

重点业务

“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重要岗位

“重要岗位”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要岗位应当是在重点业务开展时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决策权的、关键人员范围以外的岗位。

本人成长地

“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实际工作中,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地是指自最初参加工作或服兵役起,首次连续5年以上的工作地期间1年以内的异地视为当地,1年以上的异地重新起算。接受中小学教育所在地不一致,或与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地不一致的,取其中累计时间较长者作为本人成长地。

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于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参照省级分支机构执行。

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指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情况。比如: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的,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的,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它合理情况,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不得将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

三、严格期限

轮岗期限

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应按照“孰严”原则确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确定轮岗期限,不得以短期的交流轮岗返岗形式规避轮岗期间1年以内的轮岗视为交流轮岗。同一员工不宜频繁交流。

豁免期限

总公司应根据申请豁免的特殊情况具体分析研判,合理确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豁免期间内任职超期应轮岗的,可顺延至豁免期限结束。取得豁免的人员可以不纳入2022年底前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对象。

延期期限

对于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总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四、审慎豁免

各保险公司应完善豁免回避制度,科学制定存量分步清理计划或合理管控监督措施,按季度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报告豁免人员信息,加强对豁免人员的履职监督。报送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申请豁免原因及调查核实情况、党组织或相应董事会高管层批准的相关文件、公示文件及公示情况说明、豁免期限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辖内保险机构积极落实履职回避相关要求,合理审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如因履职回避落实不力导致保险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案件,各级监管机构应对保险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从严追责问责。

五、压实责任

完善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持续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的具体范围,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要持续完善内部轮岗制度办法,明确轮岗人员范围、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

持续推进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持续对存量任职回避问题进行摸排清理,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严格抓好落实。对已豁免人员按照豁免期限制定合理管控监督措施,继续清理豁免政策使用不合理情况,针对确有困难的情况做好延期申请和清理计划。

健全配套

各保险机构应持续优化对员工回避基础信息的获取核实手段,加快从业人员履职回避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从业人员履职回避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情况,实现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

立足长效

各保险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晋升、轮岗制度,充实人才储备。要将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和豁免人员信息收集、交叉核验、岗位调配等嵌入人事部门日常工作,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推进履职回避工作长效化。

六、强化监督

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及时纠偏,发现保险机构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信息,或存在其他规避履职回避监管问题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要求保险机构依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外部监管约束。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建立跟踪台账,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重点关注虚挂高管、不当豁免等问题,从严追责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各级监管机构应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履职回避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变相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要加强同总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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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