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为完善保险机构县域监管统计,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功能作用,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内容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报表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具体内容有:各行政区域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有关险种的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新增保单件数、期末有效保单件数;各级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等。
二、有关要求
(一)报送单位: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二)报送频度:按月报送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数据。
(三)报送路径:通过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报送地址:http://10.254.1.67。
(四)报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遇五一、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10日前完成首次数据报送,即报送2024年9月数据,并于12月15日前补充报送2024年1月-8月数据。
(五)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明确数据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于数据存在错报、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填报说明及口径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相关数据。其中,公司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以及市汇总数据应当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一致。
(二)本制度行政区域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2023年)》,后续将适时进行更新。
(三)报表数据单位分别为元、个、件、人,金额保留两位小数,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等为整数。
(四)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申请设立并已获得监管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五)本制度所称虚拟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某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基于在地统计原则,为进行数据归类和汇总统计,而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创建的虚设机构。
(六)保险公司在某个县同时设有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多个机构的,该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应包含所有机构的数据。
(七)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的填报,原则上应以出单机构注册地为准。对于互联网保险等业务,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分摊至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的可填报到总公司本级。
(八)经营情况中的分支机构数量包括监管机构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不包括虚拟机构和已撤销的分支机构。
(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签单数量、退保金等科目均应填报当年累计值,保险金额、承保人次、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均应填报期末时点值。其中,期末职工人数应当包括高管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数量应当等于期末职工人数与期末营销员人数的加总。
(十)本制度中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分类标准按照2015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确定。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填报新能源车辆交强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时,若公司当前不掌握财务口径数据,可填报业务口径数据。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总计”项目,应等于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14条业务线的数据加总。《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计”项目,应等于各类险种、各销售渠道、各缴费方式或各设计类型的数据加总。
(十三)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参照现行保险统计相关制度,原则上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口径保持一致。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2、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专题培训
问:县域机构统计表中“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填报。
答:1、公司汇总、总公司本级、省汇总、省本级不对应分支机构,因此其“是否设立分支机应填“否”。
问:县域机构统计表中“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如何填报。
答:1、必填数据项,按照枚举值“是;否”填报中文名称。2、如果该地区有超过一个分支机构,比如既有省分公司,也有支公司,应填报“是”。3、公司汇总、总公司本级、省汇总、省本级不对应分支机构,因此其“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均应填“否”。
问:《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填报要求
答:1、如果公司在某一个地区没有分支机构,则县域机构统计表各项业务数据等留空白即可,不需要填报“0”。2、因统信系统未更新至最新版行政区划,统信系统的行政区划存在不县域制度不一致的情况,填报县域机构统计表时应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为准。3、总公司人员数量应填在总公司本级对应行次,而非总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
问:在当地未设立分支机构时,县域机构统计表如何填报
答:若某公司只有省公司,没有市中支和其他分支机构,也应填报相应数据。比如,某公司在河北省只有省分公司,具体注册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则相关业务数据应先填报至省分公司所在城市的具体区县,即桥西区,然后对应填报相同数据至省分公司所在城市的市汇总数据,即石家庄市汇总,再对应填至省汇总。只有市分公司,没有县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同理,市中支本级业务应纳入其机构所在地对应的具体区县。北京市等直辖市没有分公司本级,则分公司本级业务应直接纳入分公司所在地对应区县。比如,如果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支公司注册地都在北京市海淀区,则其北分本级业务数据、海淀支公司业务数据、工作人员数据等均填报在海淀区。
问:县域机构统计表中虚拟机构填报方式
答:虚拟机构是保险公司在某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基于在地统计原则,为进行数据归类和汇总统计,而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创建的虚设机构。省分公司、市中支公司的虚拟机构相关数据应填报在省/市政府所在区县。比如,某互联网公司在各省和省会城市设立了虚拟机构,则应在“省本级”和省会城市政府所在区县的“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处填“是”,并将业务数据填报在省会城市政府所在区县,并逐级汇总到省会城市“市汇总”、该省的“省汇总”处。此外,若某公司在某区县设有实体机构,因统计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设立了该区县对应的市级虚拟机构。这种情况下,区县实体机构应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在该市“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处应填“是”,但不再重复填报区县实体机构已填报的相关数据。
问: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各层级机构数据汇总逻辑
答:原则上,各区县数据应独立、完整、不交叉,汇总至对应的市汇总;各市汇总和省本级数据汇总至对应的省汇总;各省汇总和总公司本级汇总至公司汇总。
问:《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下发后,保险统信系统的四级系统数据口径要变化吗?
答:下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后,保险统信系统的四级系统正常报送,所有数据口径保持与之前一致,不受《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影响。
问:在当地只有省分公司时如何填报县域机构统计表?
答:按照该公司在统信系统是否有省本级区分填报方式。当公司报送统信系统有省本级机构时,业务数据和工作人员等省本级数据应当与统信系统口径保持一致。当公司在统信系统中无省本级机构,或者有省本级但没有数据,则县域报表也不填省本级数据若公司在统信系统设有省本级,且省本级有数据的情况下,该公司的县域报表需填报省本级数据这种情况下,省本级对应的设立机构情况应填报在其注册地所在的具体区县(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但省本级的业务数据、人员情况等应填报在省本级对应行。
问:如何填报撤销分支机构后该地区的数据
答:原则上,分支机构撤销后数据填报与统信系统保持一致。从撤销次月开始,旧业务填在旧机构注册地对应区县,是否设置机构应填报“否”,新业务填在后续负责该地区业务的新机构处,但旧业务的变更或续期业务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选择填在旧机构对应区县或填在新机构。比如,若某分支机构7月份撤销,其后续业务由其他分支机构(其他支公司或者上级中支公司)负责。则8月以后的填报中,公司应将撤销机构的前7个月历史数据仍填在原地区,只是原地区对应的是否设置机构应改选“否”,8月之后的新业务对应填在负责该地区业务的新机构处,但1-7月的老业务对应的保单调整事项、续期保费收入等,各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与统信系统保持一致,填报在新机构或老机构对应区县均可。
问:《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业务数据总体填报口径
答:1、原则上指标数据均按照财务口径填报,与统信系统保持一致。2、《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报表中,车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等于商业险、交强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之和,三者均是财务口径。赔付支出同同理。若确实无法取得新能源车险的财务口径数据,则可填报其业务口径数据。“保险金额”应与统信系统保持一致,填报年初至报送月的期间数。“原保险保费收入”按照财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口径,与统信系统中“a60320001 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数据保持一致。“赔付支出”1、财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填报口径,与统信系统中“a65110002 赔款支出”科目数据保持一致。2、人身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填报口径,按统信系统中“a65110002赔款支出+a65110124满期给付+a65110191年金给付+a65110070死伤医疗给付”四个科目的加总数据填报。
问:《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如何确定业务所在机构?
答:1、数据填报的首要原则是以出单机构注册地为准;网销中心等特殊机构的业务数据与统信系统保持一致,但不算作单独的分支机构。2、网销、电销中心若有具体承保机构,则以承保机构为准若无具体承保机构,则应当合理分摊至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比如以客户运费险对应的快递地址等方式分摊身份证号所在地、是若没有分支机构,也没有虚拟机构,则可填报至总公司本级。3、如果航保中心数据在统信系统填报时纳入上海分公司一并填报,则县域报表填报时也应纳入上海分公司,如果统信系统未纳入上海分公司,则应根据其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予以填报。4、如果公司在统信系统中有总公司本级,共享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数据在县域报表中填在总公司本级,否则填报在共享中心注册地。5、机构注册地原则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地址为准。
问:《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与统信系统相比行政区划调整内容
答:1、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下辖县中,会东县、宁南县等12个县的行政区划代码有所调整。湖北省的4个省直辖地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由原来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汇总”下辖地区,调整为独立的市汇总级别,这4个地区的相关数据应直接汇总至“湖北省汇总”,而不属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汇总“。海南省的15个省直辖地区,包括五指山市、琼海市等5个市,定安具、屯昌县等4个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等6个自治县,由原来的“儋州市汇总”下辖地区,调整为独立的市汇总级别。这15个地区的相关数据应直接汇总至“海南省汇总”,而不属于“儋州市汇总”。儋州市汇总则只包括儋州地区的各乡镇数据。2、广东省两个特殊地区,东莞市和中山市,在国家统计局的行政区划中没有下辖区县,因此设计报表时在441900东莞市汇总和442000中山市汇总下虚设了“441999东莞市”和“442099中山市”。填报时东莞市的数据,填报在东莞市即可,东莞市汇总数据则与东莞市数据一致;中山市同理,不区分区县。
20240930问题答疑清单
一、关于虚拟机构
保险统信系统中,虚拟机构的设立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公司设立了省分公司(除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在该省未设立实体的市中支公司,因此根据统计等需要会增设市中支公司的虚拟机构;二是监管机构因统计需求而要求公司设立的市中支公司的虚拟机构;三是个别公司只有总公司,因而在相关省份因统计等需要而设立了省分公司虚拟机构,以及市中支公司虚拟机构(一般为省会城市)。
在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时,举例如下:
(一)若公司的省分公司和市中支公司均为虚拟机构,则应分别在省政府所在区县、市政府所在区县的“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处填“是”,并对应填报相关数据。
(二)某公司设有实体的县支公司,在统信系统中对应市中支有虚拟机构,则业务数据填报在该支公司所在区县,在市政府所在区县“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处填“是”,市政府所在区县此行其他数据填0。
(三)某个虚拟机构是否设立,只能填报在一个地区,不能重复填报。比如,市中支公司为虚拟机构,其对应的市政府所在区县“是否设立虚拟机构”处应填“是”,该市对应的“市汇总”处应填“否”,否则该虚拟机构将重复填报。
二、关于数据填报
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时,若该行次对应地区设有实体机构或虚拟机构,相关数据应据实填报或填“0”;若该行次对应地区既未设有实体机构,也未设有虚拟机构,则相关数据处留空白即可。
三、关于省本级
县域统计报表中的“省本级”与保险统信系统中的“省本级”含义一致,在保险统信系统中,“省本级”的账号格式为:######**9999。其中,######为公司6位账号,**为区域代码前两位。比如,某公司的河北省本级,在保险统信系统中的代码为######139999,其中13为河北省区域代码前两位。
四、人员数据填写问题
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时,总公司人员填列在总公司本级,省分公司人员填写在省公司本级,直辖市分公司人员填写在市汇总行,市中支公司、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人员按营业执照注册地填列。人员数据填报与业务数据填报无需完全一致,比如省分公司业务数据填报在省分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但人员数据应填报在省公司本级。
五、《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统计表》有关数据填报口径
《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统计表》中“销售渠道”的新单保费填报口径如下:一是各渠道的新单保费数据应包括长期意外险的新单保费数据;二是六类“销售渠道”的新单保费之和应当与“缴费方式”中的“新单保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