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4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部署,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人身保险行业状况,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负债监管,推动行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精算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加大负债管理力度;落实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
二、我会将进一步依法加强总精算师履职情况管理。对于初次申请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拟担任总精算师职务之前所在公司出具的履职情况报告;总精算师任职过程中及离任后,原公司需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总精算师的审计报告。
三、对于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精算报告》、提取责任准备金、负债与资产严重错配以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的,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精算报告》。年度《精算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精算报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上报。
五、《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目 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
责任准备金评估说明
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表1-1)
两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表1-2)
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压力测试表(表1-4)
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分析表(表1-5)
会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较表(表1-6)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
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表2-2)
新单业务结构统计表(表2-3)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
a.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表2-4-1)
b.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表2-4-2)
c.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财务再保险(表2-4-3)
第三部分: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
1) 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
2)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表3-1)
3) 分红保险盈余的计算与分配
a. 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一)(表3-2-1)
b. 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二)(表3-2-2)
c. 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三)(表3-2-3)
d. 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四)(表3-2-4)
第四部分: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
万能型保险业务报告
万能险账户与产品基本情况表(表4-1)
万能险产品费用结构(表4-2)
万能险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明细表(表4-3)
万能账户责任准备金情况表(表4-4)
万能账户投资收益及负债成本情况表(表4-5)
第五部分: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
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
投资连结型保险账户基本情况表(表5-1)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费用结构(表5-2)
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表5-3)
投资连结型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及增长率汇总表(表5-4)
第六部分: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
1) 负债与资产匹配情况
a. 负债与资产修正久期情况表(表6-1)
2) 成本收益匹配情况
a. 公司整体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表(表6-2-1)
b. 固定收益类资产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表(表6-2-2)
第七部分: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
1) 基本情景下的现金流状况
a. 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公司整体(表7-1-1)
b. 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2)
c. 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3)
d. 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4)
e. 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业务(表7-1-5)
2) 压力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公司整体(表7-2)
3) 债务性资本工具情况表(表7-3)
4) 到期资产现金流表(表7-4)
5) 未来3年业务规划(表7-5)
第八部分:内含价值报告
1) 内含价值报告
2) 内含价值变动分析表(表8)
总体说明
一、年度精算报告由八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内含价值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年度精算报告。年度精算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
三、总精算师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做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1. 关于总精算师的描述,包括:
l 姓名
l 职位(总精算师/财务总监)
l 与公司的关系(从业时间)
l 精算师资格
l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2. 关于总精算师工作范围和本声明涵盖的责任范围,例如:
“本人XXX,作为XXX公司的总精算师,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X规定,已按时上报本公司XXXX年度精算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了完整审核。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
l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l 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l 符合一般精算原则和精算方法;
l 考虑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
总精算师:XXX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四、若无特别说明,年度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 填报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填报金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3. 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在计算责任准备金时,评估死亡率应当符合《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8号)有关规定。
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保险公司的业务可分为直接承保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直接承保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委托管理业务包括第三方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等,其所对应的资产与负债属于公司表外资产与负债,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本精算报告只对直接承保业务有报告要求,具体内容参见精算报告相关部分。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分为公司直销、个人代理、保险专业代理、银行邮政代理、其他兼业代理、保险经纪。
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承保类型分为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按保险险种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
1. 责任准备金评估说明
总精算师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说明,应涵盖如下内容:
1) 涉及的业务/险种范围包括:
· 人寿保险;
· 年金保险;
· 健康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2) 涉及的准备金项目包括:
· 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 ……
3) 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需按照保险业务类别对1)及2)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提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率);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 如果本年度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和假设有重大变化,应阐明原因。
2. 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
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表1-1)填报具体险种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包括险种名称、评估利率、生命表、残疾率表、疾病发生率表、修正方法。
3. 两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
表1-2旨在披露本年实际提取责任准备金和保单相关负债及同比增长的情况。2017年度精算报告不填写同比增长列。
此表的填报内容不包括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及万能保险特别储备;
“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精算规定相关要求计提,不受财务会计分类规则的影响。万能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包括账户准备金、最低保证利率准备金和其他保单利益准备金,投资连结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单位准备金和非单位准备金。如精算规定有修订,按修订后的精算规定执行。
“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责任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包括长期险和短期险;
“其他负债”要求填报与保险利益相关的其它负债,指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其它应给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满期金、应付退保金、应付红利金等。对于“其他”负债项目中填列的各项内容,应当在本表的附注中给出具体说明。
责任准备金净额=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分出业务
各险种的保费不足准备金需要单独披露。如果某项负债按保险险种细分类有困难,如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只填报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合计数,但需在本表的附注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此表按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开填报。列“本年末”填报本年末保单责任准备金数额。实际填报中,表头以实际会计年度代替。
4. 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
表1-3记录本年度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变化及变化所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每一项评估基础的变更都要求逐一编号记录。本年度新签发的保单所采用的新的评估基础不属于变更的范畴。准备金变化=责任准备金变更后-责任准备金变更前。对于每一变更,按下述要求填报:
l 承保类型区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l 业务分类;
l 涉及业务范围给出变更所涉及的险种和保单的描述;
l 准备金科目指评估基础发生变更的保单责任准备金科目,包括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
l 变更时间填报评估基础变更的具体时间;
l 变更前评估基础的简述;
l 变更后评估基础的简述;
l 原有(变更前)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
l 现有(变更后)评估基础下,本年度末相应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即本年度末实际提取额;
l 评估基础变更引起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变化额。
5. 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压力测试表
表1-4填报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压力测试情况,按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开填报。压力情景指对评估利率进行下调测试以反映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变化情况,其中高利率保单的评估利率下调1%,非高利率保单的评估利率下调0.5%。评估利率是指评估利率上限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根据监管规定,各时期评估利率上限具体为:
l 1999年6月及以前签发的高利率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7.5%;
l 1999年6月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评估利率上限为3.5%;
l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评估利率上限可适当上浮,并不超过3.5%的1.15倍;
l 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3.0%。
6. 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分析表
表1-5反映公司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情况,以及不同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压力测试情景下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指标发生的变化。
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资产-其他负债)÷责任准备金
其中:
“资产”、“其他负债”取自保险公司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
“资产”指总资产扣除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账款和其他资产项目中与分出摊余成本有关的项目。
“其他负债”指总负债除准备金相关负债和应付分保账款以外的负债金额。准备金相关负债指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意外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和独立账户负债。
基准情景下,“责任准备金”指“责任准备金净额合计”。
评估利率情景1和评估利率情景2下,“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和其他类别准备金。其中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为《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压力测试表》中对应压力情景的测试结果,其他类别准备金维持基准情景的结果不变。
7. 会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较表
表1-6反映公司本年度会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的差异情况。
其中:
会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率=会计准备金÷责任准备金
对于需要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如万能险、投连险等),把分拆后的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负债合并计算,列入会计准备金的填报范围。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 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表2-1)只针对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一年的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 保单件数:填报主合同件数,对于附加契约不统计保单件数;此处附加契约指无单独保单号的情形。团体保险按照参保人数填写,若一个自然人参保多张保单,则按保单件数分别统计;
· 保险金额:填报报告日的保险金额,而非保单生效时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包括以红利或其他形式增加的保额。保额应按保单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对于没有明确死亡保额或死亡保险金额为零的保单(如无保险保障的年金产品),保额可填报零;
· 年初有效:填报各统计项目的期初值,应当与上年度的年末有效值一致;
· 当年增加:填报本年度承保新单、复效、以增额红利形式增加的保额或其它原因的当年增加值;
· 当年减少:填报本年度给付终止、满期终止、退保或其他原因的当年减少值,包括:
给付终止,指本年度内按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给付并且保险合同终止的保单;
满期终止,指本年度内合同满期,保险责任终止的保单;
退保,指本年度内退保的保单;
其它,除上述原因的当年减少;
· 年末有效=年初有效+当年增加-当年减少。
2. 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
直接业务保费收入情况统计表(表2-2)只针对直接承保业务,不包括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和委托管理业务。保费收入按照规模保费确认。险种分类方法参见总体说明。按承保方式和渠道的不同,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 新单保费收入,包括新单期缴保费收入、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 续期保费收入;
· 保费收入合计=新单保费收入+续期保费收入。
3. 新单业务结构统计表
新单业务结构统计表(表2-3)只针对当年新增保单,按保险期间和缴费期限不同,分别填报各险种当年新单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按照规模保费确认。分类均为包括下限不包括上限。“保险期间”与“缴费期限”填写分项合计,二者应相等。
4.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
再保险业务按照分出业务、财务再保险和分入业务分开填报。填报口径与公司会计报表一致。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表(2-4-1)记录分出业务当年发生情况(财务再保险除外),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 承保类型: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 业务分类: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实际分入情况填报;
· 公司名称:再保险业务的分入方(交易对手);
· 分保类型:包括成数分保、溢额分保等;
· 合同生效时间:主合同及附约最早生效时间。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8-01-01;
· 分出保费;
· 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返还;
· 摊回分保赔款;
· 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
· 分保业务净额=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返还)-摊回分保赔款。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2-4-2)记录分入业务当年发生情况。除财务再保险外,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 承保类型: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 业务分类: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实际分入情况填报;
· 公司名称:再保险业务的分出方(交易对手);
· 分保类型:包括成数分保、溢额分保等;
· 合同生效时间:主合同及附约最早生效时间。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8-01-01;
· 分入保费;
· 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支出;
· 分保赔款支出;
· 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
· 分保业务净额=分入保费-分保费用支出(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
再保险业务统计表——财务再保险(2-4-3)记录财务再保险当年发生情况。主要统计以改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利润为主要目的再保险。每一分保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业务分类要求逐一编号,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1)分出业务
· 承保类型: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 业务分类: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原保单业务类型填报;
· 公司名称:再保险业务的分入方;
· 分保类型:包括成数分保、溢额分保等;
· 合同生效时间:主合同及附约最早生效时间。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8-01-01;
· 分出保费;
· 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返还;
· 摊回分保赔款;
· 保单责任准备金抵扣;
· 分保业务净额=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纯益手续费返还)-摊回分保赔款;
· 对实际资本的影响:分出业务增加或减少实际资本的金额;
· 对最低资本的影响:分出业务增加或减少最低资本的金额;
· 对利润的影响:分出业务增加或减少的会计利润金额;
·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分出业务提高或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百分点。
2)分入业务
· 承保类型: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 业务分类: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实际分入情况填报;
· 公司名称:再保险业务的分出方;
· 分保类型:包括成数分保、溢额分保等;
· 合同生效时间:主合同及附约最早生效时间。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8-01-01;
· 分入保费;
· 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支出;
· 分保赔款支出;
· 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
· 分保业务净额=分入保费-分保费用支出(分保佣金 + 纯益手续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
· 对实际资本的影响:分入业务增加或减少实际资本的金额;
· 对最低资本的影响:分入业务增加或减少最低资本的金额;
· 对利润的影响:分入业务增加或减少的会计利润金额;
·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分出业务提高或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百分点。
第三部分:分红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
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的对象为所有分红保险业务,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原保险合同和非原保险合同。
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XX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1. 分红型保险业务报告
总精算师对本公司分红业务应出具相应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分红保险业务概述,包括但不限于:
l 各分红账户设置情况:设置的目的、投资策略、采用的分红方式(现金分红还是保额分红?若是其他方式,请详述)、分红产品的数量(应区分个险还是团险,在售还是已停售)、按年度末产品的分红保险准备金加权平均的预定利率等;
l 各分红账户本年度规模保费收入、期末分红保险准备金提存额度。
注:分红保险准备金是指《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础准备金。本规则中的分红保险准备金含义相同。
描述所采用的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如果分红业务采用了不同的红利计算基础和方法,应分别描述并指明所适用的产品或分红账户。
如果在精算报告编报日,需在本会计年度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已经确定或宣告(指向保单持有人正式宣告),需披露红利分配方案的确定过程和详细计算依据;
如果在精算报告编报日,需在本会计年度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还未确定,需采用预估的方法确认需在本会计年度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并对预估的基础给出说明;
如果上年度的精算报告编制采用了预估的方法确认上一会计年度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需披露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实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的确定过程和详细计算依据,并就实际宣告的红利分配方案与上年末预估的红利分配方案是否存在差异具体说明。如果预估方案以数据区间方式给出,则以实际值与预估区间的中间值进行差异分析。
说明需对下列方面做出阐述:
· 本年度用于确定红利分配的计算基础和方法是否有重大改变?如果是,应阐明原因;
· 是否支付终了红利或特别红利?如果是,请给出具体说明;
· 对于分配费差的分红账户,请给出营业费用的分摊方法;
· 分红账户是否为单独账户?对于分配利差的非单独账户,给出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说明;
· 是否存在分红账户与其他账户的转入与转出?如果是,请阐明转入转出的基础和数额(此处的转入与转出不包括由分红保单利益给付引起的转入或转出情况。此处的转入与转出针对由公司既定政策,金额根据选定基础确定的转入或转出,例如:留存于分红账户的专属于股东的权益的转出;减额付清后,分红保单变为非分红保单引起的除准备金转出之外的资产从分红账户的转出等);
· 支付保户的红利,如果保户选择转回公司储存,此款项是否继续存放在分红账户中?或是转入非分红账户?
总精算师关于本年度实际(或预估)红利分配的说明,包括业务盈余情况,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支付保户红利与支付公司红利以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情况),以及红利分配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简要评述近5年销售的产品中,5年累计新单规模保费收入位于分红保险产品前5名的产品,近3年来实际分配的红利水平与该产品近3年来的低、中、高档三档红利演示水平之间的对比情况。列示各分红账户近三年来综合投资收益率、财务投资收益率、实际分配保单红利与各年度期初、期末分红保险准备金额度的平均值的比值以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与各年度期末分红保险准备金额度的比值。综合投资收益率,指保险公司投资类资产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总收益与资金运用平均余额的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投资损益+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指本年发生额。财务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投资收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2.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状况表
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3-1)状况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反映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除分红保险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报表填报基础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对应科目保持一致。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如果为负数,填报0。
投资资产的填报按资产类别划分为:货币资金、拆出资金、定期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基金、权益投资—股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保户质押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资产。
分红保险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按照精算规定执行,分红保险准备金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准备金包括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股东权益”项目填报留存于分红账户中但不参与红利分配的专属于股东的权益部分。
3.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应涵盖本公司所有分红业务,应根据不同分红账户自身实际,采用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格式一、二、三、四)中某一张报表的方法和口径进行计算。对于拥有一个以上分红账户的公司,应按照账户分别填报,方法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同一分红保险账户所采用的分红保险准备金基础应具有一致性,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1) 格式一和格式三采用损益表口径填报,格式二和格式四采用资产负债表口径填报。
2) 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本期业务盈余划分为本期股东专属盈余和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两部分。
3) 本期股东专属盈余是指年度盈余中权益完全属于股东的部分,它不参与面向保单持有人的红利分配。
4) 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是指年度盈余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部分,其定义应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5) 综合盈余是指在损益表口径的盈余基础上考虑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盈余。
6) 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填报上一年度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余额。
7) 上一年度红利派发差异调整是指对上一年度公司宣告的保单红利与实际派发(增加保额等)红利之间的差异部分,应该转回并重新参与未来保单红利分配所做的调整。
8) 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等于本期分红账户共有盈余,加转回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加上一年度红利派发调整。
9) 本期可分配盈余等于本期保户保单红利,加上本期股东保单红利。
10) 本期分红后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等于本期分红前共有盈余,减去本期可分配盈余。
11) 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科目中所指准备金应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四条保持一致。
第四部分:万能型人身保险业务报告
1. 万能型保险业务报告
对于经营万能保险业务的公司,需上报万能型保险业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 万能保险产品的性质描述
a. 保险费缴费设计,包括是否可以追加保费,追加保费的设计形式;
b.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设计、部分领取的给付设计,以及其他利益,如持续奖金的给付设计;
c. 费用结构设计: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2) 结算利率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a. 确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b. 确定结算利率的流程,需说明参与决定结算利率的部门,如投资部、精算部等;
c. 公司综合投资收益率、财务投资收益率与所宣布的结算利率比较的描述。公司整体的综合费用率、包括万能险在内的分险种、分渠道的费用情况。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佣金及手续费+增值税金及附加)÷规模保费×100%;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投资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等统计指标的定义及具体要求参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保监发〔2018〕27号)。允许选择更精确的平均资金占用计算方式,如按天加权平均,但应在附注中说明;
d. 公司是否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如果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和结算利率的比较。
3) 账户注资及资产配置情况
a. 账户注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注资,以及资金来源;在综合投资收益率、财务投资收益率高于结算利率时的资金管理情况,是否计提特别储备,以及特别储备的详细计提方法;
b. 万能险账户资产投资管理模式、投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对子账户资产配置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c. 公司现行的各类资产价值评估基础;
d. 没有发生账户注资,则报告资产配置情况。
2. 万能险账户与产品基本情况表
表4-1旨在披露万能险产品和各账户的对应关系、各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保险期间、缴费期间、缴费方式、上市日期、下市日期及销售渠道占比。填写最近一次结算时账户与产品的对应关系,以及结算利率。6种渠道保费收入占比合计应为100%,若“其他兼业渠道”占比高于20%,应进行备注说明。渠道占比所用保费,指精算报告年度累计的规模保费收入。
3. 万能险产品费用结构
表4-2旨在披露万能险各产品费用收取情况,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此表格填写费用收取金额,单位万元。在万能保险业务报告中陈述各项费用收取的计算方法。
4. 万能险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明细表
表4-3旨在披露公司万能总账户层面各投资品种账面价值、占比及收益变动,分析万能险在投资方面的风险,填报万能险各子账户汇总后的资产情况,涵盖境内外投资。
5. 万能账户责任准备金情况表
表4-4旨在反映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准备金情况。
6. 万能账户投资收益及负债成本情况表
表4-5旨在反映公司万能业务各子账户本年度内投资收益、负债成本、注资情况等。分账户填报,包括总账户情况。填报频率与实际宣布结算利率的频率相同,即如果公司按月宣布结算利率,则需要填报每月的综合投资收益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结算利率情况。资产价值为资产负债表口径。收益率为年初至该月累计的年化利率。
第五部分: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
为加强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监管,将定期核查投资账户和资产托管情况,禁止公司违规承担投资风险。各公司在备案投连险投资账户时,需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上报我会,不得只报送纸质版文件。本报告资产分类依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保监发〔2018〕27号)。
1. 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报告
对于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公司,需报送本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清单
2)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性质描述
给付形式;
其它利益给付,如持续奖金的设计;
费用收取项目及计算方法,需要说明计算方法在年度中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原因;
缴费方式。
3) 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公司现行的价值评估基础、投资策略、流动性管理方案。
2. 投资连结型保险账户基本情况表
表5-1旨在全面披露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账户情况,需填报在填报日时所有未关闭账户的情况。根据《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2015年4月1日之前,投连险投资账户实行审批制,填写原中国保监会核准文号,4月1日之后变更为报告制,填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保监会电子公文系统中的收文编号。“资产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项目以填报时资产投资的实际情况填写。
3.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费用结构
表5-2旨在反映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费用收取情况,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买入卖出差价、部分领取手续费、退保费以及其他费用。在业务报告中阐明费用收取方法及变动情况。
4. 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及收益
表5-3旨在反映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账户(包括各子账户)的资产组合状况,披露各子账户各投资品种账面价值,分析投资连接保险账户在投资方面的风险。各公司的不同子账户应分别填报该表,并加总各子账户得到投资连结型保险总账户资产组合状况。
资产价值为资产负债表口径。净资产=资产合计-负债合计。
5. 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及增长率汇总表
表5-4旨在反映公司投资连结业务各子账户各月末账户单位价格和卖出价的单位价格环比增长率。
第六部分: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
各保险公司需分账户进行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并上报久期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等相关情况。各公司应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至少按照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账户分别填报,并填报整体结果,可根据公司日常账户管理实践进行细分。
1. 负债与资产修正久期情况表
表6-1旨在披露公司分账户的负债与资产的修正久期信息,分析修正久期缺口情况。测算期限结构的资产包括所有可计算现金流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和可计算现金流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负债现金流采用最优估计下的现金流。修正久期计算公式如下:
参数说明:
Durmod为负债修正久期;
CFi为第i个周期期末的负债现金流;
yi为报告期末至第i个周期的中债国债即期收益率加溢价调整,溢价参照以下规定:
高档溢价 |
70bps |
适用于1999年(含)之前签发的高利率险种 |
中档溢价 |
45bps |
适用于高档溢价和低档溢价以外的其他险种 |
低档溢价 |
30bps |
适用于万能险、投资连结险、变额年金及中短存续期产品 |
ti为报告期末后第i次现金流距离报告期末的时间长度;
PV为寿险合同负债的折现值。
(1)短期寿险合同、短期意外伤害险合同、短期健康险合同的负债现金流的修正久期按照非寿险业务合同载明的期限的一半进行估算,折现值填报采用其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扣除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2)保单质押贷款现金流流入的负债修正久期计算参照寿险合同负债修正久期的计算方法,时点按照保单质押贷款平均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进行估算,现金流流入规模为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及其应计利息。
(3)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境外发行债券、优先股债务融资工具的负债修正久期计算参照资产修正久期的计算方法。
(4)卖出回购业务现金流流出的修正久期可以按照公司的卖出回购业务的平均期限进行估算,折现值填报采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及其应付利息之和,期限短于两个月的卖出回购业务可不进行评估。
久期缺口=(资产久期×资产现值+负债现金流入久期×负债现金流入现值)÷负债现金流出现值-负债现金流出久期
“修正久期较上期变动”填报绝对数值。
2. 公司整体成本收益匹配情况
表6-2-1旨在披露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负债成本与投资收益的匹配情况,包括一年期及以上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不包括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本表通过计算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及负债成本,反映公司的利差损风险。普通型保险产品负债资金成本率为该类型产品的预定利率。分红型保险产品负债资金成本率为其最近一年宣告的分红水平和预定利率之和。万能型保险产品负债资金成本率为其过去12个月结算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允许选择更精确的计算方式,如使用过去12个月结算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但应在报告中说明。
差额=综合投资收益率-负债资金成本率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表
表6-2-2旨在披露公司负债成本与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投资收益之间的匹配情况。
本报告提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等;
2) 债券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准政府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包括可转债、可交换债;
3) 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4)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产品、不动产投资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5) 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资产占比(%)”指固定收益资产投资资产净额占公司整体投资资产净额的比重。
差额=综合投资收益率-负债资金成本率
第七部分: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
此部分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旨在全面评估人身保险公司的面临的现金流风险。其中,业务现金流,是指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测试对象应涵盖人身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包括报告日的有效业务和测试区间内的新业务。
保险公司应将业务现金流拆分为有效业务现金流、新业务现金流和其他业务现金流。其中,有效业务现金流指的是报告日前已生效保单产生的现金流,包括未来的续期保费收入;新业务现金流指的是报告日后所签发的新保单产生的现金流,包括新业务在未来产生的续期保费收入;对于在有效业务和新业务之间难以进行合理拆分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可进行简化处理。
现金流压力测试以季度为单位,基本情景下,以报告日为分界点,回顾过去4个季度当季情况,预测未来第1年4个季度当季情况、未来第2年、未来第3年共10个时间点的现金流状况;压力情景下,预测未来4个季度共4个时间点的现金流状况。
本报告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流动性自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要,增加测试的频率、开展临时性压力测试或要求公司上报自评结果。
现金流压力测试基本情景包括保费收入、退保支出、满期给付等在内的全部数据采用业务口径,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前的口径。
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除预测公司整体现金流外,还要预测普通型人身险业务、分红型人身险业务、万能型人身险业务和投资连结型人身险业务的现金流。其中,普通型人身险业务指的是产品设计类型上除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人身保险业务。
压力情景分为4个必测不利情景和1个自测不利情景。必测不利情景1:所有产品退保率假设为基本情景的200%。必测不利情景2:未来3年新业务保费收入增长率为0。必测不利情景3:未来4个季度新业务保费收入比过去4个季度同比下降30%,以后年度维持该下降后的水平。必测不利情景4:不利情景1和不利情景2同时发生。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和测试目的自行确定,主要假设在报告中阐明。
《表7-1-5:基本情景现金流压力测试表-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变额年金业务。
《表7-3:债务性资本工具情况表》中,“未偿还金额”不包括“本年发行金额”,“剩余金额”不包括“计划发行金额”。
《表7-5:未来3年业务规划》中,总保费收入=新业务保费收入+续期保费收入;未来3年为会计年度,以报告时点2018年3季度末为例,未来1年指的是2018年,未来2年指的是2019年,未来3年指的是2020年。
第八部分:内含价值报告
内含价值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方法,遵照中国精算师协会《精算实践标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含价值报告的其它相关规定。
内含价值报告应至少包括内含价值的计算结果、计算方法、计算假设、相关分析和敏感性测试。具体如下:
计算结果应包括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有效业务价值、要求资本成本、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
计算方法应包括适用业务、红利分配方法、要求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新业务的确定方法和费用模式。
计算假设应包括主要假设的描述、假设确定的依据和改变假设的原因。其中,主要假设的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率、风险贴现率、死亡率、疾病率、残疾率、失效率及费用。
对有效业务价值的影响,填报扣除要求资本成本后的数值。
第10项:内含价值运营收益=4(项)+5(项)+6(项)+7(项)+8(项)+9(项);第18项:内含价值的收益=10(项)+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17(项);第19项:期末的内含价值=3(项)+18(项)。
相关分析为内含价值变动分析,区分有效业务价值变动分析和调整净资产变动分析。变动分析包括新业务价值影响、经营经验的差异、营运假设的变化等重要项目。对于内含价值变动分析,采用附件“内含价值变动分析表”所示的报表格式。
敏感性测试时, 除股东现金流预测假设外,寿险合同负债假设也可同时更新。依据可操作性原则,最低资本预测因子可不发生变化。建议的敏感性测试情景如下:
项目 |
敏感性情景 |
1 |
贴现率+/-50bps |
2 |
投资收益率+/-50bps |
3 |
死亡率提高/降低10% |
4 |
发病率提高10% |
5 |
退保率提高/降低10% |
6 |
费用率提高10% |
7 |
负债贴现率+/-50bps |
公司应呈现不同敏感性测试情景下的调整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和新业务价值结果。
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内含价值报告的计算结果应当与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的计算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