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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 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四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第五条 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包括量化评估表,资产负债匹配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

(五)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

(六)外部机构意见。

第一节 公司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年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扉页载明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二节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一)各位董事对年度报告的投票情况;

(二)如果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三节 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以及人员和职责安排;

(三)资产负债管理的流程图。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报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管理的目标及比较分析,包括期限结构目标、成本收益目标、流动性目标等。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应符合公司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架构图、不同管理层级的相关负责人及职责安排。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的流程图,包括业务规划、产品开发与定价、资产配置、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的流程图。

第四节 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本年度经董事会审批的业务规划。业务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至少应包括各类产品业务未来三年的预期保费规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本年度经董事会审批的资产战略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摘要、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摘要。

第二十条 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各普通账户的长期收益目标或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普通账户的境内、境外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四)各普通账户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的标准;

(五)各普通账户的流动性要求、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等。

第二十一条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各普通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各普通账户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各普通账户的年度收益目标或业绩比较基准;

(五)各普通账户的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回溯分析,回溯分析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分账户的预期保费收入与实际保费收入的偏差;

(二)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假设与实际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的偏差(其中,计算大类资产长期收益率的期限和方法由公司自定),分账户的预期资产配置比例与实际资产配置比例的偏差,分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偏差,财产险公司预期未来一个年度的负债资金成本率与实际资金成本率的偏差。

第五节 资产负债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要求,报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自评估结果,并进行差距分析,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报告经外部机构审核的量化评估表,并对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识别主要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保险公司应当对资金运用超监管比例和监测比例的情况加以说明,包括大类资产监管比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及风险监测比例。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业务、投资、赔付、融资等方面的事项。

第六节 外部机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列报资产负债管理年度审核意见,包括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名称、审核意见的类型等。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与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分歧,以及年度报告中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的原因等。

第三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年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

保险公司应当于一、二、三季度的季度结束后40日内报送相应的季度报告,于四季度结束后50日内报送四季度季度报告。

第三十条 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应当通过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者部分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报送要求、报送频率和外部机构审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进行抽查审核。编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公司相关人员责任;有违法情形的,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存在问题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再接受该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报告年度”是指公司填报基本信息、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测试结果所在的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 “本年度”是指报告年度后第一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第三方独立审核要求

一、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

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出具审核意见的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 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资产负债  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审核原则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从事资  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业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

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独立第三 方审核机构从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业务,应参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 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审核范围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编制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依赖的公司财务  信息,包括[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表1-1、 表1-2-5和表1-3][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表1-1、表1-2-5、表1-2-6和表1-3];

(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中关于期限结构匹配、 成本收益匹配及现金流匹配的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涵盖业务的全面性及大类账户的全面性;

(四)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如业 务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投资收益 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 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 做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业务规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 得到批准,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规划的合理性;

2.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及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否 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分配及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3.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赔付率、退保率、费 用、再保险等假设的意见,以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假设的意见;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人身保险公司在测试期间内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万能保险结算利率的合理性;

(五)保险公司使用的压力情景是否与监管规定一致,压力情景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编制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六)抽样检测各大类账户主要业务的现金流和主要资产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否一致;

(七) 检测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关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及现金流匹配的评估指标方法的合规性,计算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审核意见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 [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1、表1-2-5和表1-3][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1- 1、表1-2-5、表1-2-6和表1-3]中的历史财务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预测假设是否为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提供合理基础;

(三)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五、审核报告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如下示例:

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表审核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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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