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便函〔2023〕683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复口径(二)》的通知
各监管局,法规部、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创新部、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银行部、国际部、财险部、人身险部、资金部、信托部、非银部:
为持续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在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同时加强差异化监管,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复口径(二)》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发至各监管分局)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复口径(二)
为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金融市场业务关联交易的计算和管理
1.关于衍生品业务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口径。衍生品业务原则上以授信额度计算关联交易金额,以授信额度的占用计算关联交易余额,并按照上述口径向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或者以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估值计算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以所有交易估值的绝对值加总计算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衍生品业务关联交易金额自口径下发之日起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2.关于衍生品业务以外的金融市场业务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口径。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的金融市场业务(衍生品业务除外),如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授信类关联交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如银行机构不承担信用风险,则按照实际交易性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认定为服务类或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关于可以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金融市场业务类型。以
下金融市场业务可以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选择签订协议的业务包括衍生品业务、外汇(含结售汇)即期业务、贵金属即期业务、本外币债券业务(含债券回购业务、债券借贷业务)、银行机构与非银行关联方开展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外币同业拆借业务、同业贵金属拆借业务。
二、关于存款类业务关联交易的计算和管理
4.关于存款业务的金额计算口径。存款业务原则上以本金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5.关于协定存款金额计算口径的调整。协定存款业务原则上以与存款人约定存入的本金金额最大值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如未约定最大值,以近三年存入的本金金额最大值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后续如存入金额在该限额内,不作为一笔新的关联交易;如存入金额超过该限额,则超出部分按照新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和报送。
6.关于存款业务一般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要求。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报送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的季度报告时,原则上仅需报送同一关联方的交易总金额,对季度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在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时,可以仅披露存款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同时豁免审议、披露、报送程序。
7.关于存款转存业务的认定。对于到期转存的存款无需再次认定为关联交易。
8.关于村镇银行存款业务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经监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豁免流程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15号)相关规定,可豁免该类业务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一般关联交易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备案及披露。
三、关于统一交易协议的管理要求
9.银行保险机构统一交易协议的管理。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签订统一交易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原则上应当在协议名称页明确标注“统一交易协议”,如不符合市场惯例或与其他规定冲突时,可通过增加附页或备注的方式予以标注。二是应当明确协议金额,无法明确的可根据近两年历史交易数据或业内同期交易数据进行预估。三是统一交易协议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合同基本要素的规定,交易标的、业务类型、交易条件应尽量明确细化。四是对统一交易协议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协议的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
四、关于与商业银行股东关联交易部分条款的适用
10.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商业银行股东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如何适用重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经监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豁免流程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15号)相关规定,可豁免该类业务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此类业务仍属于关联交易,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
11.关于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存款、厂商贴息业务如何适用重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经监管部门同意,该类股东存款类业务可以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经监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豁免流程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15号)相关规定,可豁免厂商贴息业务按照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和披露。此类业务仍属于关联交易,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
12.关于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为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保如何适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主发起行为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保,经监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豁免流程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15号)相关规定,可豁免适用本条款,同时,主发起行及村镇银行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
13.关于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提供信息科技、人员培训、支付结算等专业化中后台服务关联交易如何适用重大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经监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豁免流程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715号)相关规定,可豁免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向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提供的中后台服务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此类业务仍属于关联交易,应加强对此类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适用情形
14.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适用。银行机构聘用关联方对客户抵押资产进行评估,以及保险机构聘用关联方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不属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
15.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理解和执行。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对该项目公司以股东借款等方式提供的融资属于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