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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明细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关联交易明细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关联交易明细表

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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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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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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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交易标志

1、该笔交易是否存在对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当该笔交易未签订交易协议时,报送“0”,且相关交易无需报送前述4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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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当“协议交易标志”为“1”时,填报与关联方签署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内部编号。关联数据项: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服务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合同编号。当“协议交易标志”为“0”时,填报可唯一识别该笔交易的编号,作为对该笔交易的唯一性校验依据。

1、对于一笔关联交易明细对应多个协议的情况(关联方未提供拆分至各协议的数据),建议结合合同跟踪执行管理情况,尽可能按照协议粒度拆分佣金金额后报送,若无法拆分,建议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报送多个“合同编号”,并在《特殊业务场景备案表》中报备。
2、对于一笔关联交易明细对应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情况(例如关联方兼业代理中,补充协议会扩大代理产品范围,单笔手续费金额无法按照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拆分),建议按照主合同编号报送,并在“交易概述”中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建议在《特殊业务场景备案表》中报备。
3、若相关统一交易协议下交易金额可按照执行协议的粒度拆分,则建议以协议粒度报送多条数据,相关数据的资金流水编号/交易流水编号可据实报送同一个;若交易金额无法按照执行协议的粒度拆分,可考虑按照统一交易协议的“合同编号”报送《关联交易明细表》,但建议在“交易概述”中说明情况。
4、对于部分投资业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由管理人与其他相关方(如托管人、账管人)订立协议,建议考虑报送保险公司与管理人所订立协议的“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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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赋予该关联方的内部标识号,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关联数据项:关联方信息表-关联方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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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1、填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自然人姓名。关联数据项:关联方信息表-关联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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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编号

1、合同编号下与该关联方发生的每笔交易的唯一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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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类型

1、填报关联交易类型名称,如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等。
2、参照《业务代码表》“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代码”,编号CD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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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业务类型

1、填报与“关联交易类型”相匹配的关联交易子类名称,例如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等。
2、参照《业务代码表》“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代码”,编号CD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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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向

1、当“关联交易类型”为“服务类关联交易”或“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时,必填。填报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填报机构所处的交易方向。
2、枚举值:提供服务;接受服务;利益转入;利益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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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1、该笔关联交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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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币种

1、该笔交易使用的结算货币代码。涉及资金转移的交易,必填。
2、参照《业务代码表》“币种代码”,编号CD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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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币交易金额

1、该笔交易以交易币计价的实收付金额,相关金额的计算口径参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当交易币种为“CNY”时,应与“本位币交易金额”一致。若部分交易不涉及资金转移,可据实报送“0”。人身保险公司收款报送正值,付款报送负值。

1、对于保险公司购买关联方发现的资管产品,产品管理费以在申购或者赎回时按照一定比率在产品内扣除的方式支付,若相关资管产品的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以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即可。但由于本表需关联每笔交易明细的交易或资金流水,故对于与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的其他方)之间发生实际资金往来的交易,若存在分期收付的情况,应按照各期实际收付的金额和时点报送本表。若管理费直接从投资资产中划拨,非另行支付,则交易流水编号/资金流水编号可报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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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币交易金额资金流水编号

1、当“关联交易类型”为“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时,必填。填报交易币交易金额对应的资金流水编号。关联数据项:资金流水表-资金流水编号。当该笔交易不涉及资金转移时,填报“不适用”;如涉及多个,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多个。如为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开展的商业养老金业务,可为空。

1、对于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每月汇总交易金额报送的关联交易数据,可报送“不适用”。
2、对于委托投资类关联交易,建议根据相关交易的类型(资金运用类、服务类)判断其应视作关联交易的金额,若仅委托管理费属于关联交易金额的认定范畴,则按照管理费收取情况报送本表,当相关管理费若直接从委托管理资产中扣除(而非单独支付)时,本表中的资金流水编号、交易流水编号可据实报送“不适用”。
3、对于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公募基金,关联方公司从投资资金中扣取基金管理费的情况,可据实报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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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币交易金额交易流水编号

1、当“关联交易类型”非“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时,必填。填报交易币交易金额对应的交易流水编号。关联数据项:交易流水表-交易流水编号。当该笔交易不涉及资金转移时,填报“不适用”;若当月尚未生成,报送“未生成”。如为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开展的商业养老金业务,可为空。

1、当“关联交易类型”非“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时,对于经由员工向关联方支付款项、公司再支付给员工的情形,【交易币交易金额交易流水编号】填报公司因该事项向员工支付款项的交易流水编号,并按照该笔资金收付实现时点报送。
2、在以“关联方代码+合同编号”为粒度逐一报送每份合同交易情况的基础上,合并金额如涉及多个交易流水编号,可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报多个。
3、对于交易流水编号如涉及多个的情况,若一笔交易因分期出资/付款而导致存在多个交易流水编号,建议按照每笔出资/付款的实付金额和实付时点,报送多条数据,且“交易编号”应不同;若一笔交易因金额过大等原因在银行端被限额而不得不分为多笔支付,建议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报送多个交易流水编号。
4、对于未通过资金平台交易的业务,编号规则与取数口径由各公司自行定义,但需确保报送的“交易币交易金额交易流水编号”在《交易流水表》中存在,从而可进一步关联《资金流水表》。直接报送“不适用”则无法实现资金穿透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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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币交易金额

1、与“交易币交易金额”对应的本位币交易金额,以财务记账口径为准。若部分交易不涉及资金转移,可据实报送“0”。人身保险公司收款报送正值,付款报送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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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期

1、与该笔交易相关的资金或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日期。对于涉及资金转移的交易,交易日期可以“交易币交易金额资金流水编号”或“交易币交易金额交易流水编号”对应的“交易日期”为准。

1、对于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每月汇总交易金额报送的关联交易数据,交易日期建议按照最后一笔交易的日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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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1、当“协议交易标志”为“0”时,必填。简述该笔交易的有关情况。

由于非协议交易无法关联对应协议信息表获取交易背景信息,在该数据项中补充填报相关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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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编号

1、当“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为“投资金融产品”时,必填。填报保险机构投资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涉及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所对应的编号。关联数据项:金融产品信息表-金融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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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名称

1、当“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为“投资金融产品”时,必填。填报保险机构投资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涉及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所对应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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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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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