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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5〕9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要求,对港澳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253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制定《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是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保险公司吸引港澳优质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利于深化与香港、澳门的开放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办文部门:公司治理监管司

发文日期:2025226

公文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金发〔20259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3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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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