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便函〔2023〕450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车险费用管理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财险公司:
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以来,“降价、增保、提质”阶段性目标已全面达成,“巩固、优化、创新”工作目标正持续推进,车险市场总体维持基本稳定。为巩固车险综合改革成果,提高车险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全面加强车险费用内部管理
财险公司是履行车险费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坚决扛起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车险发展环境。
(一)严格车险费用管理。各财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方式套取费用。
(二)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对于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业务及管
理费等其他科目。
(三)及时做好费用入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财务处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不得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以及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或以违规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调节,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将费用核算入账。
(四)据实做好费用分摊。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将销售费用分摊到保险业务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产生的与具体业务开展脱钩的职场租金、水电支出、管理人员工资绩效等固定成本支出,应细化核算列支标准,并在定期向监管统计查询系统报送数据时,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予以体现。
(五)加强中介业务管控。各财险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中介机构及个人的授权和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二、持续健全商车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六)引导附加费用率合理下调。财险公司商业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继续保持在25%,预期赔付率提高到75%。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符合发展实际的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商业车险产品。
(七)科学设定商业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财险公司根据商业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持续压降部分竞争程度较高销售领域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业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可发挥引导作用。
三、全面加强商业车险费用监督管理
(八)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及时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九)持续强化商业车险手续费监管。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
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保障落实
(十)压实主体责任。财险公司要进一步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不断减少对盲目拼费用、比价格等粗放式竞争模式的依赖,加快向提升服务质效转型。要加强相关人员和队伍管理,教育引导各级高管人员科学稳健经营,杜绝短期经营行为,严禁高费用冲击当地市场。大型财险公司要切实发挥头雁示范作用,带头维护良好的车险市场秩序,严禁开展不正当竞争。
(十一)持续强化监管。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的商业车险费率回溯规则、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加强非现场监管,持续开展动态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盯紧市场主要主体和关键数据指标,同步监测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严控保险机构市场竞争边界。加强监管统筹联动,强化现场检查调查,短平快、稳准狠,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做好配套支持。保险业协会要发挥应有作用,组织加强车险行业自律。银保信公司要强化车险数据管理,做好车险费用、手续费监测,对有关异动及时预警,为车险改革发展和监管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上海保交所要找准定位,聚焦服务行业发展新需求,加快建设新能源车险交易服务系统,支持新能源车险等业务费用管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