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我公司为工程项目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请问:通过什么渠道查询财险公司产品的备案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是否在备案范围。
答:如果您需要查询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的保险条款等具体信息,可以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自主注册平台(http://cxcx.iachina.cn),通过注册查询得到。主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均属于需向我局报送备案的条款范围,特别约定属于保险合同范畴,不属于备案条款范围。
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请问:在A金融机构任职董事长有任职资格许可,兼任B金融机构董事长时还需要申请B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吗?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任职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除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拟任人在不同金融机构任董事长的,均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是否需要资金结算与收付双方均为财务公司成员单位?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第十九条“(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是指财务公司接受成员单位指令为其办理资金结算与收付,即资金结算与收付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应为财务公司成员单位。
问: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因资产管理部门具有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的职能,请问“...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是否应包含资产管理部门?
答:《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要求资产管理部门与风险控制等部门独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该条“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指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包含资产管理部门。
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请问:A公司于2022年与我行发生了一笔授信业务(此时A公司不属于我行关联方),2023年,由于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导致A公司于2023年开始成为我行关联方,请问A公司与我行2022年发生的那笔授信业务属于我行关联交易吗?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关于问题中提到的情况,A公司与某银行2022年发生授信业务,2023年成为关联方,建议该银行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并结合该笔授信业务的有效期,做好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工作。
问: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决定停止之日”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发布决定停售的通知之日还是指产品实际停止销售之日?
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决定停止之日”,应当以公司产品停止使用报告中列明的产品停售日期为准。
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所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属于此列。
问: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应采取延期支付。商业银行能否在年终考核后计提当年延期支付绩效,对当年离职员工不计提延期支付绩效?
答:《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按照上述规定,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如当年离职,应对其进行考核并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进行延期支付。
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以上两处“三个工作日”是否包含银行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当天或派出机构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当天?
答:“三个工作日”从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之日或收到报告之日的次日起算,不包含银行保险机构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当天或派出机构收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当天。
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该条款中“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是指什么情况?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是指财务公司现有成员单位因股权结构变化,不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财务公司成员单位定义的情况,对此,财务公司须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若有遗留业务,还须提交遗留业务处理方案。
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中,“已建项目”是否包括已经竣工备案的房地产项目?
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已建项目指的是已经建成或竣工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
问: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经营中,缴税、管理人员奖金(非分红)、解付到期承兑汇票等用途是否可以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解付到期票据,用贷款资金解付到期承兑符合企业经营实际需要。
答: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合理的税属于上述范围。管理人员奖金不属于上述范围。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银行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而解付到期票据是票据到期后的兑付,是票据行为,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或经营,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范畴。
问: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名称变更需要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告,请问该监管信息系统网址是什么?
答:具体网址为:https://www.insurcloud.com.cn/
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是否意味着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款仅能以柜面签约的方式办理?
答:《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根据上述规定,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应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问:想咨询一下《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新发生的业务如何界定?
答: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所述的新业务,2023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以及对已有业务借新还旧、再融资以及合同调整等形成的金融资产,均属于新业务。
问:请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
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三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机构则不在适用范围内。
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中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请问此条适用于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吗?
答:《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中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此条不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请问,银行开展授信业务是否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规定,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为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和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授信业务未在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业务范围内。
问: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建成项目可以进行再融资。请问再融资融进的资金,可否用于偿还原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款
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再融资,指的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继续融资,不包括用于对原有债务的偿还。
问: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一条“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已划入损失类的资产,可判定该资产为几乎全部损失状态,拨备计提比例也按照100%计提,为避免工作大量重复,已进入损失类资产能否免予每季度重新分类?
答: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因此,不论资产的风险分类如何,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中“小微企业”的含义,指的是普惠型小微企业,还是按照工信部标准划分“大、中、小、微型”的“小微企业”?
答:文件中的“小微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现行政策中并不存在“普惠型小微企业”的概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当面签订的方式,是否包括远程视频面对面签署?
答:《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当面”签订合同,指的是借贷双方于同一时间在同一场所面对面签订合同,远程视频不是“当面”。
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请问人工复核验证是否必须在贷款发放前的审查审批环节,仅在贷后管理环节进行专项的核实校验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因此人工复核验证是对自动审批的补充,应置于审查环节,而非贷后管理环节。
问: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资金用途相关规定,借款人是否可以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购买保险,如购买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保障企业的保险产品?
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如企业购买的保险产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不具备投资属性,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禁止用途范围。
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该条规定是指适用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但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则,还是可以适用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该规定要求,五十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融资,可适用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问: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有关要求,已结清的关注类贷款是否需要调整为正常类?
答:《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和表外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已结清的贷款无需再进行风险分类。
问:请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其中所指的金融资产包含哪些呢?
答:金融资产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掌握。
问:请问哪些金融机构是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审批或监管的?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审批或监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具体机构名称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在线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那么,如借款人以非自有物业装修为用途,能否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答:若借款人对非自有物业的装修,是为了借款人自身的经营使用等,则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若是为他人装修垫款,则不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问:按照最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否用于借款人(企业)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答: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于借款人(企业)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问:请问向金融监管总局邮寄行政复议材料的具体地址是什么?
答: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编100033。
问:保险经纪公司若在某地无分支机构,他们可以在当地开展相关业务吗?
答:《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五条规定,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售商业健康险产品?
答: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应当在公司官网“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子栏目中,公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名单。
问:《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指出,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请问这里的简化提取范围是否包括银行代销的基金?
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中,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的金融产品不包括银行代销的基金。
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财政部官网答疑)
答: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了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2)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3)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4)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5)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预计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二)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2)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例如,企业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企业运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企业授权外部单位使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从而赚取收入等。(三)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这一条件通常可分为下列情形:(1)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2)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3)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企业应当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3)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4)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五)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用资å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2)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3)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官方网站启用新域名的公告。
答:从2025年1月26日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域名调整为www.nfra.gov.cn,旧域名www.cbirc.gov.cn停用。
问:请问机动车商业保险包含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吗?是否属于同一险种?
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三个独立的主险险种及相关附加险等。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另一个独立保险条款。二者不属于同一险种。
问:请问查询已故人员银行账户明细的时间要求?
答: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第四条规定,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问:请问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提交几份?需要注意什么?
答: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正文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份。正文需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列明复议针对的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对应的证据信息等,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问:请问是否取消了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相关规定,许可证包括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及保险中介许可证。上述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不再使用。
问:请问金融监管总局对办理金融牌照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行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市场准入管理。申请各类金融牌照具体条件和要求可参考总局官网-在线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指南。
问:请问铣刨机这种工程特种车辆是否可以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铣刨机如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能正常上路行驶,可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不能拒保交强险。
问:请问老人过世,其存款不足一万继承还需要开公证证明吗?
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单独或共同向银行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死亡证明等,办理小额存款简化提取,无须公证。
问:请问保险资金投资同业存单,应纳入流动性资产还是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管理?
答:根据现行监管规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应作为流动性资产进行管理,投资的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应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管理。
问:请问如何查询保险代理人资质信息?
答: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网址:www.insurcloud.com.cn),输入人员身份证号等进行查询。
问:请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否包含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该规定适用对象不包括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问:我新买的车辆保险还没有生效,但是我的车在上完保险后卖掉了,请问交强险可不可以退保?
答:未生效的交强险保单可以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办理退保手续。
问:请问怎么撤销已经提交的行政复议?
答: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向我单位邮寄纸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载明姓名、电话、地址、被申请人、复议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邮编:100033。
问:请问正三轮摩托车是否要求强制投保交强险?
答: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