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IFRS 17?
答:IFRS 17中文名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经过将近20年研讨而来,最终于2017年5月18日落地,多次延期后最新消息是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中国版IFRS 17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是由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12月发布,上市保险公司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保险公司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提前)。新《准则》和现行使用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着很大的区别,有很多革命性的变化,目的是保险行业财报更加透明化,增加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报表可比性。由于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各国之间加强了经济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了更好地减少不同国家质检的会计准则差异,会计准则国际化不断会提及。就像世贸组织(WTO)负责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多边贸易体系,负责会计准则国际化也有一个组织,先前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后来01年IASC重组后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B编制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及对准则的解释,即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目前一共编制了17号,其中最新的就是IFRS 17《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 17是由IASB经历了近20年研讨而来,但是该项目的立项是其前身IASC在1997年立项的。由于保险会计准则的复杂性,IASB决定把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IFRS 4(2004年发布)和IFRS 17(2017年发布)。IFRS 4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准则,在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相对宽松,也允许保险公司不执行该准则,因此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和可对比性均较差,而IFRS 17弥补了IFRS 4以上的缺陷。1997年4月,IASC正式启动保险合同的国际会计准则项目。1999年11月,IASB发布《问题报告》,指出了保险合同在会计领域需要解决的20个问题。2002年5月,IASB决定决定把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IFRS4和IFRS17两个研究阶段。2004年3月,IASB发布IFRS4,提出用公允价值和现金流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2005年8月,IASB发布《财务担保合同修订》,对IFRS4进行修订。2016年9月,IASB发布《结合使用IFRS9和IFRS4》,对IFRS4进行第二次修订,并给出过渡到IFRS9的方案。2017年5月,IASB发布IFRS17,规定从2022年开始实施。2020年6月,IASB对IFRS17和IFRS4进行修订,IFRS17实施顺延一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问:什么是中国版IFRS 17?
答:中国版IFRS 17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是由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12月发布,上市保险公司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保险公司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提前)。《准则》与IFRS 17内容基本一致,实施难度大,成本高昂,这体现了我国趋同国际会计准则,迎接开放的决心。2018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相关意见。2020年10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准则》,标志着中国版IFRS17正式出炉,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2022年10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准则》的应用指南,帮助保险公司过渡到新准则。2023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准则》的4个实施问答,解答了折现率等四个问题。
问:IFRS 17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新准则去解决:一是保险合同的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时间跨度不一致:一个保险合同,收入按照保费确认,可能是一次性或者分10年就确认完毕,而支出是整个保险期间的,显然保险收入是提前确认的而非分期确认的。二是收入(包含投资成分)在不同行业间可比性低:我们举个例子,银行和证券等行业是把手续费和利息当成收入,不会把存款/基金当成收入,而保险行业有大量包含返还的产品是全额确认为收入,这样就导致了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营业收入完全不具备可比性。三是利润透明度低:很多非行业人士看不懂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这个准备金到底是个啥呀?每期变动原因又是啥?哪些是利差,哪些是死差,哪些是费差?这些都是保险行业特有的黑匣子。综上,保险行业的现行准则缺乏财务报表可比性,越来越难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为了增强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透明性,从而诞生了IFRS 17。
问:IFRS 17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IFRS 17核心内容包括:1、收入确认口径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拉长至整个保险期间,与营业支出的时间点匹配。投资成分的收入将被剔除,将大幅挤压营业收入,对于增额寿为首的储蓄险影响巨大。2、引入合同服务边际(CSM),利润更平滑:使用合同服务边际(CSM)代替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DPL)。CSM采用滚动方式而非摊销方式计算,可吸收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非经济假设变动对未来的影响。CSM将在未来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间逐步解锁,利润更平滑。3、折现率假设变动,加大财务报表波动:强调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折现率假设由750天移动平均改为基于报告时点的市场即期利率,与IFRS 9的资产端的公允价值化相匹配。因此财报展现更为准确,但会导致波动增加。4、利润表发生显著变化:一方面是营业收入的口径发生变化,另外对现行准则下的准备金提转差进行更为细致的拆分。保险公司的利润拆分为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两大部分,准备金黑匣子被打开,财报披露更加明确透明。
问:IFRS 17下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答:IFRS 17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定义和现行准则没有差异,是指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非金融风险,例如死亡、长寿、疾病风险等。保险事项,是指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问: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什么?
答:在现行准则下,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不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故须对此类合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IFRS9)处理,不论签发合同的企业是否同时签发保险合同。所谓相机参与分红特征,就是看时机看实际经营结果,总结时机不确定、金额不确定。但在IFRS17下,允许同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IFRS17。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持一致性,因为此类合同通常和与底层资产项目回报相挂钩的保险合同具有相似的特征,例如,期限较长、存在续期缴费和较高的获取成本,甚至有时会与保险合同挂钩相同的底层资产项目。若不保持一致性,此类合同按照IFRS9归入权益成分(Equity Component),将会导致计量工作量和工作复杂性大幅增加。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签发的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很少,主要是没有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型产品合同,因此此类合同适用准则不同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不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即没有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普通型产品合同,在IFRS17实施后仍然适用IFRS9计量。
问:固定收费服务合同是什么?
答:符合保险合同定义、主要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合同,在IFRS17下允许但不强制要求企业对其适用收入准则(IFRS15),当然也可以适用IFRS17。1、合同定价不依赖于对单个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2、提供服务而非支付现金;3、保险风险主要源于客户接受服务的不确定性。此类合同常见于就医绿通、紧急救援合同等,在旧准则下适用IFRS15,在新准则下可在IFRS17和IFRS15中选择。
问:IFRS17适用范围总结
答:1、IFRS17下的保险合同定义与现行准则定义无差异。2、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不同的新旧准则,但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影响。3、固定收费服务合同,需在每项合同层面分别作出选择适用IFRS17或IFRS15,给予更多准则灵活性。4、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合同,需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作出选择适用IFRS17或IFRS9。
问:IFRS 17准则下保险合同的合并要求
答:IFRS 17准则的合同合并要求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第八条,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基于整体商业目的而与同一或相关联的多个合同对方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其商业实质。”为方便各位理解,我们举个例子:A公司旗下有BC两家分公司,B向C签发保险合同,C向B签发保险合同,如果一项保险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是完全抵消在同一时间订立的另一项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A公司的视角里,合并的结果就是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即A公司无需计量这两份相互对冲的保险合同。此外,IFRS17实施后对主附险计量也存在一些影响。IFRS17的合同合并评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1、集团及下属公司间的保险合同:一家企业向集团内另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在签发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属于保险合同,但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属于保险合同。2、附加险合同:当附加险与主险一并发行,并且附加险的触发、赔付金额等与主险具有相关性,附加险需与主险合并评估。对于附加险与主险的合并评估,负债精算模型需要做出调整,以适应IFRS17的评估要求。
问:IFRS 17准则下主附险合并评估的行业实践做法是什么?
答:实务中在判断主附险保单是否需要合并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是否合并定价;2、一个退保将导致另一个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3、单一产品必须要和另外一产品的情况下一起进行计量,不能单独计量。目前行业实践的一般做法有2种:第一种是“能拆尽拆”,给主附险合并设置严格的条件。比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主险和附加险捆绑销售且固定组合销售;2、主险和附加险均不能单独退保;3、主险和附加险的现金流高度相关。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主要是过往传统个险渠道销售的一些产品组合,新保单极少,这是因为当下“捆绑销售”、“附加险不可单独退保”均被保险监管机构定义成违规。第二种是“能合尽合”,只要是主险和附加险,均合并评估。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主附险合同选择第一种“能拆尽拆”,对负债模型的改动影响少,但不排除部分附加险单独计量为亏损组保单。因此具体选择哪种,还看公司的自身偏好了。
问:IFRS 17准则重大风险测试要求是什么?
答:IFRS 17的重大风险测试要求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第七条,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应当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对于合同开始日经评估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重大风险测试不是新《准则》带来的新概念,乍看和现行准则变化不大,实则仍然存在重大差异。根据IFRS17的B18&B19内容和财政部会计司出版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重大风险测试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条件1: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保险事项可能导致承保人支付重大额外金额。额外金额是保险事项发生时比不发生时多支付金额(包括理赔费用和理赔估损费)的现值。重大的判断:额外金额占保险事项不发生的情形下企业支付金额现值的比例超过一定百分比(如5%)。条件2(现行准则无此要求):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保险事项可能导致承保人按现值计算遭受损失。IFRS 17与现行准则的方法存在重大差异,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均需要为此修改重大风险测试流程与方案。两个准则的要求差异主要如下:1、测试顺序上,IFRS17要求先重大风险测试再考虑拆分,而现行准则及实务是先拆分后重测;2、测试方法上,IFRS17重大风险测试时需要考虑折现,而现行准则及实务不考虑折现,因此测试方法会有较多调整;3、测试门槛上,IFRS17未明确规定测试通过与否的百分比门槛,目前行业通行做法是使用5%(不强制),而现行准则及实务有明确的百分比门槛要求,即原保险合同比例大于5%,再保险合同比例大于1%;4、测试单元上,IFRS17要求逐合同重大风险测试,而现行准则及实务要求在保单组层面测试;5、测试频率上,IFRS17只要求在合同生效时点进行测试,无需在后续评估时点重新测试,除非满足新准则72段条件对保险合同进行修订,而现行准则及实务一般至少会在每年末的评估时点进行重新测试。由于 IFRS17 要求逐合同重大风险测试,这在实务中将增加重大风险测试的复杂度。为了减少月结耗时,降低月结负债评估模型运行压力,有的公司会考虑将重大风险测试前置到产品定价阶段。即在产品定价时,对所有原保险合同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并在产品层面记录在产品定价时是否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结果,然后后续每年会对来年有新单的产品进行复测。
问:IFRS 17准则下再保险合同的豁免性规定是什么?
答:IFRS17要求再保险合同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同原保险合同。但IFRS17另外规定了一条针对再保险合同的豁免性规定。即使再保险合同不使其签发人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只要该合同将相应标的保险合同的分保部分中几乎所有的保险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人,那么该合同仍被视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甚至,即使原保险合同为仅面临退保和费用风险的非保险合同,如果它将这些非保险风险部分转移给了再保险人,那么也认为再保险人将面临保险风险 。因此,IFRS17对于再保险合同的重测条件要求会比现行准则更宽松。
问:IFRS 17准则下保单合同的开始日期如何确定?
答:IFRS17准则以重大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来划分合同的边界,因此会涉及合同的起始时间点和结束时间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合同确认要求详见第十六条,具体要求如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为合同组:1、保险责任开始日;2、保费缴纳日或者保费实际缴纳日;3、发生亏损时。因此,根据以上判断标准,合同一旦确认,公司就需要进行评估开始计算合同服务边际(CSM),锁定确认日和即期贴现率。而现行准则及实务对于合同的确认未有明确的说明,公司一般是以保险期间开始作为判断。如上提及,对于预收保费但保险期间未开始的保单,IFRS17下合同规定保费缴纳日作为合同边界的开始,若合同没有载明,则以第一笔保费实际缴纳日为准。这种情况常见于开门红产品,公司在年底提前销售下一年的新产品,在年底预收保险费,保单责任于次年1月1日开始,则在新准则下开门红产品的的合同边界开始日为保费预收日。因此,建议在保险合同中打印保费缴纳日,如此操作可以将准则切换的合同边界开始日影响消除,与现行准则实操保持一致。
问:IFRS 17准则下保单合同边界终止日怎么确定?
答:IFRS17对于合同边界的定义要求“完全反映风险”,即可以“重新定价,完全反映重新评估后的风险”。具体规定了以下两种合同终止情形:1、主体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特定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并因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利益水平以全面反映这些风险;2、同时满足:主体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合同所属的“保险合同组合”的风险、并因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利益水平以全面反映该保险合同组合的风险;并且为提供至该等风险重新评估日止的保障的保费定价未考虑重新评估日之后期间的风险。实务中,合同边界终止日讨论比较多的是可续保的产品和有年金选择权的产品。合同边界终止日的行业实践做法主要有:1、保证续保且保证费率的合同:一般公司在合同保证续保保证费率的期间没有重新评估风险和重新定价的能力。在保证续保期间终止时自动续保时,公司有重新评估风险和重新定价的能力,公司实质性义务终止。合同边界按照保证续保期间进行现金流预测,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时合同边界终止。2、保证续保但不保证费率的合同:一般对于保证续保但不保证费率的1年期合同或者费率可调合同,在费率保证期间结束客户续保时,公司有重新评估风险和重新定价的能力,公司实质性义务终止。对于1年期合同,每年续保后生成新的保单号,划分为新的合同组,与现行准则处理方法一致。对于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合同,前三年费率不可调,参考保证费率的合同处理,三年之后的合同处理同1年期合同。3、具有选择权的年金产品(不保证年金转换率):公司可按照转换日当日信息重新评估风险并重新对转换率定价。在转换日当日,公司实质性义务终止。年金转换日判定合同边界终止。4、具有选择权的年金产品(保证年金转换率):公司不可按照转换日当日信息重新评估风险并重新对转化率定价。公司实质性义务持续至领取期结束,即领取结束日才判定合同边界终止。若保单持有人在发单时刻已选择年金领取方式,并在领取日具有重新选择权,保险公司应在模型中考虑各种领取方式选择的概率,并在现金流中概率加权,则所有保单的合同边界为最长的领取方式结束。
问:IFRS 17准则合同分拆要求是什么?
答:IFRS 17合同拆分的内容、顺序都和现行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在拆分顺序上,IFRS 17要求先重大风险测试再考虑拆分,而现行准则及实务是先拆分后重测。在拆分内容上,IFRS 17要求拆分以下三种成分:1. 嵌入衍生工具,例如在美国非常火的指数年金和变额年金,但这类产品在国内则水土不服,销量极低;2. 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但万能险、投连险等账户型产品的账户部分不可单独存在,故不再符合此条拆分标准;3.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服务,如体检等。分拆出的成分将使用相应的会计准则,使用IFRS 9或IFRS 15进行计量。
问:IFRS 17准则下保户储金及独立账户负债是否需要拆分?
答:不拆分。这两块由于无法单独退保,因此不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定义,需要合并计量。
问:IFRS 17准则下保单贷款是否需要拆分?
答:不拆分。现行产品条款中基本上都会包含“借款”描述,说明保单贷款是合同边界内的履约现金流,属于IFRS17计量范畴,但是由于不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投资定义,故不拆分。但实务中,也存在部分公司的保单贷款部分不通过精算模型预测处理,而是外挂简易处理。
问:IFRS 17准则下累积生息是否需要拆分?
答:不拆分。现行产品条款中很少包含“累积生息”的相关表述。如果不包含(行业主流做法),则不属于IFRS17计量范畴。如果条款包含相关表述,则说明累积生息是合同边界内的履约现金流,属于IFRS17计量范畴,但是由于不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投资定义,故不拆分。实务中多为外挂简易处理。
问:IFRS 17准则下非保险服务是否需要拆分?
答:视情况区分。常见的非保险服务有健康绿色通道、体检服务、家庭医生等。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分拆的标准如下:1.合同写明的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的服务属于保险服务,则不拆分,属于IFRS17计量范畴;2.合同写明但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无关的服务属于非保险服务,则可拆分,不属于IFRS17计量范畴,维持现行处理方法;3.合同未写明的其他服务属于非履约现金流,不属于IFRS17计量范畴。
问:IFRS 17准则下最小计量单元是什么?
答:根据IFRS 17要求,首先确定最小计量单元,然后才能确定合同分组。IFRS 17准则过渡工作组(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 for IFRS 17)在2018年针对单项保险合同中保险成分讨论中提出:最小计量单元(lowest unit of account)就是一个合同,或者说分拆了明显不同的非保险成分后的主合同。最小计量单元的确定对准则实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需要在最小计量单元层级测试;2、主附险合并:若主附险合并作为最小计量单元,则按合并后进行测试;3、合同组合:若合并计量的主附险存在主险和附加险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型(如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疾、年金险+附加万能),实务中一般按照主险特征进行合同分组。
问:IFRS 17准则下保险合同的分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IFRS 17准则的定义,具有相似风险且一并管理的保险合同应归入同一组合。因此,同一产品线的合同如果一并管理,归入同一组合;不同产品线且具有不同风险的合同则归入不同的组合。同时,在合同分组时不得用盈利合同来抵销亏损合同,且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确立,后续不再重新评估。公司应按照盈利性将每一组合至少分为以下三个组:1、亏损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为亏损的合同组;2、厚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会变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3、薄利合同组:组合内所有剩余合同。另外,签发时间相距一年以上的合同不得分在同一组。因此,每一组合应至少细分为年度组合(过渡期的某些情形可豁免这一要求)。划分维度的粗细是在反映经济实质与提高效率之间平衡的选择。分组层级越高,系统记录数据的压力越小,模型的运行效率也会更高。而分组越细化,越可以更好地保证保单利润的合理释放。大部分实施公司会在上述IFRS 17准则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增加划分维度。一般来说,主要有几个划分维度,可能包括:渠道、I17评估方法、产品类型、保险风险等。另外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如何进行盈亏测试?针对长期险合同,盈利性指标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方案:方案1:CSM0/PV(Prem)>=X%,厚利;CSM0=0,亏损;剩余:薄利。方案2:基础情景CSM0=0,亏损;基础情景CSM0>0且压力情景CSM0>0,厚利;剩余:薄利。针对短期险合同,行业常见做法是按照短险产品定价时的利润率判断,即一个短险产品的盈利性相同,若存在不同渠道产品盈利性差异可进一步拆分。赠险保单直接归属为亏损组。
问:IFRS 17准则下投资成分是什么?
答:根据IFRS 17准则,“投资成分”是指保险合同要求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根据IFRS 17准则第11段至第12段的要求,主体应当将准则应用到主保险合同的所有组成部分,其后准则中所有提及的“投资成分”均指未从主保险合同中分拆的投资成分。如果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需要考虑在各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都能得到的最低金额。但是寿险合同期限长,责任众多,还有退保等各种状态,如果通过穷举得到最低可能得到的金额并不现实。因此,实务中投资成分的拆分方案需要同时兼顾可操作性。一般来说,具体考虑投资成分的步骤包括:第一步,区分保障性。区分出具有保障特性的产品,这里的保障性产品主要指定期的保障型产品,一般包含两个特征:1)定期;2)保障型。结合这两点,一般判定投资成分为0;例如,定期寿险、定期重疾、定期意外产品。这类产品的退保金不是投资成分,而是类似于保费返还现金流,因为这种现金价值是由于均衡保费定价方式而产生的合同早期均衡保费与风险保费的差额。第二步,是否有现价。对于非定期保障类产品,有现金价值(即指退保金),当发生赔付的时候,现金价值会相应变化,并且一般来说,现金价值的变化小于等于赔付本身的金额。但退保金可能同时包含了未提供保险服务的退费以及投资成分,由于两者的处理是一致的,从操作和定义两方面来看可以统一作为投资成分处理。第三步,特殊性产品(年金险)。对于有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年金产品,仍旧可以按第二步处理;对于没有现金价值的年金产品, 需要进一步区分年金责任是否保证:①如果年金责任是保证的,也就是不管生存或者死亡,年金责任都会支付,这种情况下年金本身为100%投资成分,因为不管什么情况,投保人都能拿到年金;②如果年金责任是非保证的,以生存作为给付前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年金责任是保险成分,因为只要发生死亡就拿不到年金,所以年金对应的投资成分为0,故年金本身是100%保险成分。因此,年金险的投资成分处理需要分为领取前、保证领取期间和保证领取结束后三段,分别使用不同方式。投资成分总结如下:1.一般退保金、满期金、生存金、现金红利、终了红利、部分领取等均为投资成分;2.死亡给付、重疾给付的投资成分均为对应的现金价值;3.死伤医疗赔付的投资成分,在存在现价的情况下,一般为死伤医疗给付与退保金取小;4.年金给付,需要看是否在年金保证领取期内或为不具有保证领取期间的年金产品,如是,则投资成分为年金给付额。IFRS 17对于保险收入的确认与列示是新准则实施的难点之一,在此以前,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往往以保费收入或者是已赚取保费来列示公司的收入,而IFRS 17明确要求企业需要将保险收入与财务收入分别列示,并要求投资成分不应列入保险收入。
问:IFRS 17准则下通用模型(BBA)是什么?
答:BBA模型是IFRS17的基础模型,适用于绝大部分产品。总结来说,就是除了满足VFA适用性条件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必须使用VFA外,剩余产品基本都可以使用BBA模型计量。在计量模型的使用上,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倾向。比较极端的情况,笔笔有看到香港市场上有的寿险公司为了保持模型的统一性,想法设法让分红产品也不通过VFA适用性测试,从而让公司所有产品都使用BBA计量。而中国大陆市场,大部分公司却想法设法让分红产品通过VFA适用性测试,模型的使用上也是尽量丰富,三种模型都有。
问:IFRS 17准则下BBA模型如何计量?
答:BBA模型下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到底如何计量?IFRS17要求识别负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通常也被描述为“四个基本要素”,即未来现金流量、折现、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这些“基本要素”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因为他们是确认利润以及确定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基础。①未来现金流量:可以理解为在合同边界内对未来合同现金流的预测,这里需要关注哪些现金流被包含在内,哪些需要剔除。与现行准则实务差异最大的就是费用现金流,IFRS17准则对于费用现金流区分了是否可直接归属于履行保险合同的获取和维持费用。②折现率:IFRS 17准则要求折现率需要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市场一致性,反映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以及流动性特征。但准则并未规定采用单一的估计技术来确定折现率,可以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法。而实务中,绝大部分还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尤其是国内监管对于折现率已给了比较明确的指导建议。具体要求可见财政部《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在折现率的使用上,BBA模型还会涉及两种折现率,一个是当前折现率,一个是锁定折现率。③风险调整:该调整反映企业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需要获得的补偿。IFRS17下风险调整仅仅补偿公司由于承担履约现金流中非金融风险(包含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如退保风险、费用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与现行准则的风险边际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现行准则下,对于分红业务红利支出的不利偏差考虑,行业普遍做法为提高保户红利支出比例或降低分红业务折现率。然而由于其均反映了经济风险,因而不应涵盖在IFRS17下风险调整的计量中。另外,由于IFRS17准则要求公司应当披露确定非金融风险调整的计量方法及计量结果所对应的置信水平,所以在计算风险调整时采用的方法也与现行准则计算风险边际时用的情景对比法存在差异,目前行业上确定非金融风险调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资本成本法、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法。④合同服务边际:概念上类似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合同服务边际代表了未实现利润,其目的一方面为了消除首日利得,另一方面动态地反映保险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利润的释放。两者在初始计量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后续计量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一般采用载体法摊销期初值来影响未来利润的释放。而IFRS 17明确规定了后续计量中合同服务边际的滚动顺序,即期末合同服务边际=期初合同服务边际+新增合同+计提的计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货币汇兑差额 -当期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且释放使用的摊销载体发生了变化。其次,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大部分不能实现对非经济假设调整的吸收效果。而IFRS 17的合同服务边际可以吸收非经济假设调整带来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动,并在保单服务年度逐年释放。最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的计量单元主要是单项保险合同,而IFRS 17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必须基于合同组层级。
问:IFRS 17准则下可变费用模型(VFA)是什么?
答:VFA模型是IFRS17引入的全新计量模型,对于保险利益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产品,使用VFA模型还是BBA模型反映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中对“服务”理解的差异。对于可视为VFA的保险合同,企业收到的投资回报可以视作企业提供投资相关服务并参照投资资产确定的费用而收取对价,是企业替客户进行投资并持有了资产而不是为了赚取差价。投资管理通常是基于满足保户的预期而不是实际控制和拥有对应资产。那么常见的保险利益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产品类型有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但是这三类产品若想使用VFA模型必须通过三条适用性测试:标准1: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标准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标准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这里解释下基础项目(也可以翻译成基础资产),即Underlying Item,简称UI,指企业和保单持有人共享的某一资产池。另外,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被要求适用VFA模型,VFA模型不是一个选择权哦!
问:IFRS 17准则下VFA模型如何实施?
答:针对市场上主流的产品,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前述三条适用性测试。标准1:通过定性的方式进行判断,考虑要点包括:①合同条款是否规定,例如,保险合同里明确规定的、监管法规的要求等;②保单持有人直接参与基础项目(UI)的分红;③基础项目(UI)是否清晰可辨,要求符合:有独立的投资核算、账户切割逻辑清楚等。因此,一般来说投连险都是符合这条标准的,而分红险和万能险则需要具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针对这点,香港市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部分认为只要合同条款或宣传册、监管规定或披露等让投保人了解到产品收益是来自产品对应的投资账户,则认为通过标准1,而无论基础项目(UI)是否真实做到清晰可辨。因此香港该条的通过标准相比国内市场的要求更低。 标准2:保单持有人享有基础项目(UI)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重大份额可以通过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判断客户享有的部分是否“重大”,如果是定量测算,需要定义一个满足“重大”条件的阈值。因此,一般来说国内分红险由于有监管要求的分红比例下限70%的要求,因此天然满足“重大份额”要求。而万能险和投连险可以通过历史结算利息/ 投资收益或历史(投资收益率-资产管理费率)/ 投资收益率的比例来判断是否满足“很大一部分”的要求,如果平均比例大于50%,则可以认为客户享有的部分“重大”。 标准3:通过定量的方式进行判断例如通过计算不同情景下的基础项目(UI)公允价值中支付给客户部分的现值与支付客户的所有给付金额的现值的相关性大小来判断,如果相关性大于50%,则可以认为通过该条件。由于国内市场对于分红和万能产品都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况,一般较难满足该条件。
问:IFRS 17准则下BBA模型和VFA模型在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具体计量上有什么差异?
答:1、首先两个模型的初始计量上是一致的,唯一的差异存在于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2、BBA模型中,合同服务边际可以吸收非经济假设调整带来的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动。在VFA模型下,除了非经济假设调整外,因投资收益率变动等经济假设变化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浮动收费现金流量变动额,也可以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由此可见,VFA模型下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稳定性更高,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是产品有足够多的合同服务边际来吸收不利影响。这也是很多公司希望使用VFA模型的原因之一。另外,VFA 模型下可实现负债端利息成本镜像反映资产端投资收益,提升财务稳定性。3、最后总结下实务难点:VFA模型的实务难点在于基础项目(UI)的界定、保户享有的UI部分和不随UI变动的履约现金流的划分。BBA模型的实务难点在于金融风险、相机决策及经验偏差等因素的区分,以及OCI选择权的应用。
问:IFRS 17准则下已发生赔款负债是什么?
答:在现行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准备金。在IFRS 17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类似的也分为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已发生赔款负债是企业对已发生保险事项、已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及任何投资成分或其他从未到期责任负债转入的金额承担的付款义务。
问:IFRS 17准则下已发生赔款负债如何计量?
答:在IFRS 17新准则下,已发生赔款负债也是包括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以及风险调整三个部分。如果未来现金流量预计将在发生后一年或更短时间内支付或收取,则企业可选择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调整未来现金流量。此外,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变动与当前或过去的服务有关,因此无须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实务中一般还是会将现行准则下的已发生未报案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以及理赔费用准备金作为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履约现金流。
问:IFRS 17准则下已发生赔款负债的投资成分如何计量?
答:针对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计量,行业上目前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形成共识,即是否计量以及如何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的投资成分。针对这个问题,目前行业内存在四种主要处理方法:①将已发生赔款负债均视为保险成分,仅在已决赔款中拆分投资成分;②已发生赔款负债与已决赔款均仅从当期发生的赔款中拆分投资成分;③按照提转差从已发生赔款负债中拆分投资成分;④区分险种,对于赔付即终止的险种,已发生赔款负债不含投资成分。
问:IFRS 17准则下的OCI选择权是什么?
答:在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方面,IFRS 17采用当期即期利率,而旧准则IFRS 4采用750天移动平均利率,这将增加保险合同负债的波动性。为了降低折现率规则变化带来的波动,IFRS 17为保险公司提供了OCI选择权。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负债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会计政策:1)全额计入当期承保财务损益;2)分解计入当期承保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新增了“不能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可转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和“可转损益的分出再保险合同金融变动”三个科目用于列示上述金额的变动。OCI选择权是把折现率等变动带来的负债变化分摊至各期损益的手段,将净利润波动部分转移为净资产波动,从而平滑折现率波动的冲击,但从整体来看不会改变总利润。在利率下行周期,行使OCI选择权有利于降低750折现率变动的负面影响,变动损益不影响净利润,但仍会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和净资产。在利率上行周期,750折现率变动的正面影响也将进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个蓄水池。如果是VFA模型,货币时间价值及除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之外的金融风险导致的变动,还可以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CSM),进一步降低报表波动性。
问:IFRS 9准则下的OCI选择权是什么?
答:首先IFRS 9的出台目的就是把尽可能多的资产划分到FVPL,而非FVOCI,减少利润操纵。那我们保险公司资产端的OCI选择权主要体现在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上。我们先说权益工具,权益工具指定为FVOCI不可撤销,公允价值变动永久无法进入当期损益(浮盈浮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时计入留存收益),只有股息分红等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科目投资收益),只有极少数如高股息股票才适合分类至FVOCI。然后是债务工具,除了含权债券(永续债、资本补充债、可转债等非标准类)外将全部计入FVPL外,标准化的债务工具等预计可通过SSPI 测试计入AC 、FVPL或FVOCI。债务工具仍然保留了转回权,在终止确认时浮盈可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利润表中。因此IFRS 9下的指定为FVOCI的债务工具可通过买卖调节当期利润,而指定为FVOCI的权益工具无法通过买卖调节当期利润。
问:如何确定OCI选择权的影响?
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情景对比法确定OCI选择权的影响,假设无风险利率上下波动50BP、权益价格上下50%、是否行使OCI选择权,分别去观察传统账户(BBA模型)和分红账户(VFA模型)的当期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原则上是尽可能降低报表波动,实现资产负债联动。
问:IFRS17中的亏损是什么?
答:IFRS17中的亏损分为初始确认亏损和后续计量亏损。初始确认亏损,是指保险合同的在初始确认时进行净现金流评估,如果该合同的所有现金流出的现值大于所有现金流入的现值,即净现金流现值为负,就是亏损合同,亏损合同要被分入亏损组,并在初始计量时将该亏损计入保险服务费用。后续计量亏损,是指合同组在后续计量时,因为对未来现金流的不佳预期(主要体现为未来现金流出的增加,如重疾险发生率的未来恶化导致的重疾险赔付提前和增加)导致计量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增加的履约现金流量应该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如果合同服务边际就此消耗殆尽,无法被吸收的履约现金流量就会形成后续亏损或新增亏损,同样要在该后续计量时将该亏损计入保险服务费用。这样,在保险服务费用中,就会出现“亏损确认”,如下面的公式所示: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的赔款及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确认-亏损转回)
问:为什么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要进行亏损确认?
答:作为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负债必须保证充足,或者说履约现金流量必须保证充足,以确保客户利益的实现,这是保险经营的底线。将未来预见的亏损确认为当期保险服务费用,本质上是由股东出资填补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履约现金流量,以确保客户利益,由此,未到期责任负债就会包含两个部分: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亏损部分”,二是客户出保费形成的“非亏损部分”。
问:IFRS 17准则下亏损转回是什么?
答:所谓亏损转回,是指前期确认的亏损,要在后续保险期间随着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不断释放“连本带利”逐渐转回。之所以连本带利,是因为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亏损部分)每期都会计息增值,释放出来的自然也是连本带利。例如,一个亏损合同组初始确认亏损9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这90元就形成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如果不考虑计息增值,且假定3年内保险承保风险均匀分布,该“亏损部分”就会在未来3年内每年释放30万元,每年形成30万元的亏损转回。该亏损转回既不形成保险服务收入,也不形成保险服务费用。
问:IFRS 17准则下亏损转回如何计量?
答:对于亏损转回的计量,首先,未到期责任负债会因为履行当期保险服务而释放出保险服务收入。但是有了亏损确认后,未到期责任负债中就会包含“亏损部分”和“非亏损部分”,“亏损部分”是由股东出资而非客户出保费形成的,因此,“亏损部分”的释放不应该形成保险服务收入,只有“非亏损部分”的释放才会形成保险服务收入。或者说,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收入只能通过向客户收费的方式得到,不能通过股东出资的方式创造。进一步地,如果“亏损部分”的释放不形成保险服务收入,也就不应该形成保险服务费用。原因是,如果亏损释放不形成保险服务收入,却形成了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后就会形成亏损。可是,亏损早就在前期内确认过了,这里不能再重复确认。因此,亏损转回是作为保险服务费用的减项进行计量,如下面公式所示: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的赔款及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确认-亏损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