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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问题答复(2025年)

问:目前的政策是不是不允许公民使用信用卡缴纳人身保险保费?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问:请问,车辆发生事故后怎样会认定为全损?

答:通常情况下,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为实际全损。或者车辆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为推定全损。

 

问:购买车险时收到了电子保单,想问一下车险的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是否一样?

答:车险电子保单是由保险公司向车险消费者签发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证明车险合同关系的电子文件,涉及的单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电子保单(批单)以及交强险电子标志。 车险电子保单是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的电子证明文件,是纸质单证的替代品,具有传统纸质保单同样的内容和同等的法律效力,车险电子保单具有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等特点。

 

问:请问办理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流程及需要的条件?

答: 请按照《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相关要求开展,具体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请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https://www.insurcloud.com.cn/)中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获取。

 

问:请问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您可以登录我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线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指南栏目中,下载“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获得相关申请表。

 

问:咨询“车险好投保”平台的投保入口?

答:“车险好投保”平台已于2025年1月25日上线运行,投保入口如下: 新能源汽车个人客户可通过“车险好投保”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自助投保;新能源汽车法人客户可访问网页(https://nevis.shie.com.cn),登记投保需求并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后,相关保险公司将主动联系该法人客户提供线下承保服务。

 

问:请问终身寿险(分红型)属于储蓄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终身寿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储蓄险”的分类表述。

 

问:请问金融许可证有哪些公告方式?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许可证相关信息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问:请问如何查询金融许可证?

答:金融监管总局依法披露所监管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信息,金融消费者可登录金融监管总局官网的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xkz.nfra.gov.cn/)查询相关金融机构的许可证信息。

 

问:请问《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之前发生的业务是否受该通知影响?

答:对于保险消费者已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期间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已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不因监管规定变化而变化。

 

问:请问《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还在使用吗?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许可证分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及保险中介许可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已不再使用。

 

问:投保人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打保单?

答: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补打需求,具体事项可与保险公司联系。

 

问:交强险现在是零时生效还是即时生效?

答:交强险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指定保单生效时点,包括保单即时生效或者次日零时生效。

 

问:关于保险公司团体保险投保的人数要求是几个人?

答:根据《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要求,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

 

问: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的通知(金规〔2024〕6号)文件指出,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人民币。想咨询此政策是否包含5万元整。

答:关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提取,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单独或共同向银行提交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小额存款简化提取,无须公证。

 

问:请问现在是否还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包括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及保险中介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已不再使用。

 

问:咨询行政复议材料邮寄地址和材料要求。

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邮寄地址已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具体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书需要本人手写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写明被申请人、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可将收到的原行政行为相关文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寄送。

 

问:请问保险公司售卖的长期护理险,是否属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长期护理险属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问:请问已故亲属银行账户内累计金额小于5万元的基金产品(在银行购买的代销公募基金),在赎回和支取时,能否按照小额遗产继承要求简化提取手续?

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纳入简化提取范围的金融产品包括存款、黄金积存产品、本行及代销理财产品、代销国债,不包括基金等。已故存款人在基金公司的资产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公司要求办理。

 

问:请问购买一年期及以上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犹豫期的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保险公司销售的一年期以上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等人身保险产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包括产品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犹豫期期限请以具体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问:对于《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中的条款“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请问怎么理解该条款中“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的时间范围?

答:对该条款中“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应理解为:存款人死亡前6个月;死亡后无时间限制。

 

问:请问增加经营范围“保险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有关要求和条件。具体可参考我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线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指南栏目中《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问:请问车辆出险后,是否可以只用交强险或者商业险?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事故只造成被保险车辆自身损失,由于车辆自身损失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此时交强险无需赔付,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问:健康险是属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

 

问:请问财险公司可以销售人身保险产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问:如何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有资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如果《保险中介许可证》的业务范围里面没有保险经纪,是否说明这家公司不能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相关许可,并在法律规定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保险经纪”,则不可以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问:请问如何查询保险中介人员的从业登记情况?

答:您可以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www.insurcloud.com.cn)查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相关信息。

 

问:请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保险责任等待期怎么理解?

答:《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责任等待期等事项作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等待期通常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的时间由保险合同具体约定。

 

问:请问什么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答: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保险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其中,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通常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问:请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限?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限。

 

问:请问如何查询金融监管总局所监管的法人机构名单信息?

答:金融监管总局所监管的法人机构名单信息已在我单位官网公开,您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政务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监管-综合”栏目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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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