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自2009年9月25日开始实施, 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废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自2009年9月25日开始实施, 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12日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