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 |
报送要求 |
报送要求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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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依据 |
2021年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的《银保监办发〔2021〕14 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版)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再保险公司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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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 |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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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机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专业财产险公司、信用保证险公司和综合类财产保险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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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结构 |
23个监管主题域、137张数据表、2289个数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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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本规范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加强实施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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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联系人 |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确定2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标准化监管数据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6)分别报送至银保监会非银检查局和中国银保信。其后若有更正,须及时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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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报送流程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期数据报送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报送清单》(附件3)和《数据质量检核结果》(附件4)。如尚未开展《财产保险规范》或《再保险规范》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或虽有相关业务但暂时无法报送,则应向银保监会非银检查局、财险部和属地银保监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文件,说明暂时无法报送的监管数据、无法报送的原因、整改方案以及可开展数据报送的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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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调整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如需更正已完成报送的历史数据,应按照备案制原则,向中国银保信和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更正申请表》(附件5),以期次为单位,报送需要更正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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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局自主性 |
各银保监局依据本通知自行确定采集方案,直接从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采集标准化监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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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路径 |
银保监会机关委托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采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标准化监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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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台账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设置数据报送电子台账,对报送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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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核平台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搭建数据检核平台,在数据报送前,应用银保监会提供的检核规则对当期报送数据质量进行检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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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要求 |
各银保监局应督促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时建立专业的工作团队,对照《财产保险规范》《再保险规范》要求制定接口改造方案,开发运行数据采集系统,并加强进度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数据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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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审核 |
中国银保信应当审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报送数据的质量,按季将审核报告报送至统信部、非银检查局和财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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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 |
中国银保信应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3号)相关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测评和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监管数据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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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 |
财产保险公司是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数据质量。《财产保险规范》同步印发的检核规则,只对最基础的格式进行校验,目的是保证数据能正常入库。数据校验通过并不代表所报送的数据没有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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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频度-集中报送 |
2021年10月15日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规范》的要求,报送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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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频度-持续报送 |
从2021年11月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规范》采集表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监管部门报送前一月的全量、增量及变化量数据。如截至上一个月底,报表数据没有变化,则可以不报送该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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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校验要求 |
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数据检核规则报送数据。首次集中报送时,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数据检核规则完成对报送数据的整改工作。持续报送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下一个报送周期内完成对上一个报送周期不符合校验规则数据的整改和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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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拆分 |
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采集本《财产保险规范》要求的所有数据,不得授权一级分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自行采集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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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报送 |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相关数据拆分至一级分公司,以便属地银保监局采集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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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模式-总体说明 |
数据采集包括集中采集和持续采集两种方式,其中集中采集指保险公司按本《规范》首次集中报送数据,持续采集是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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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采集模式 |
保险公司首次按本《财产保险规范》集中报送数据时,总账会计全科目表、财务凭证信息表、业务及管理费分科目明细账表、手续费及佣金分科目明细账表、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重大关联交易表、关联交易汇总表按照通知定义的时间范围采集具体时间段内所有数据。其他数据表采集时间段内所有发生业务及存续业务在采集截至时间点上的状态,不追溯采集时间段前已结清业务在采集截至时间点上的状态。例如,集中采集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则2017年关停的分支机构应当报送一条状态为“停业”的记录,而2016年关停的分支机构则不在采集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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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模式-全量 |
指当期所有发生业务及存续业务的全量数据在当期截至时间点上的状态,即当采集表中有新增记录或已有记录任一数据字段发生变化时,需将采集表内所有记录全部重新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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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模式-增量 |
较前一次采集仅有增加的数据,无对前期数据更新、删除的情况,例如财务凭证信息表、自主投资交易流水表的增加属于增量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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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模式-变化量 |
报送较前一次采集有变更的记录,包括新增、更新、删除,例如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则属于变化量数据。其中,“删除”可以理解为报送一条表示状态的数据项值置为“无效”或同等含义的新记录,并以“流水号”(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区分原记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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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介质-移动存储介质 |
集中采集或数据量巨大,不便于通过金融专网传输时,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送过程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做好与监管部门数据交接工作。相关要求列举如下供参考,监管部门可在部署采集工作时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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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介质-金融专网 |
已采用金融专网方式采集数据的,按既有方式开展。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接口说明,对数据采集系统中的传输文件名等要素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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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层存储 |
财产保险公司在向银保监会及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数据的同时,应在本地存储一份备份数据。存至本机构的数据要单独存放、隔离管理,并建立安全可靠的传输通道和保障机制,以支撑银保监会数据调阅与应用。存储平台中的数据,未经银保监会许可,不得导出、拷贝和删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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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 |
UTF-8编码(无BOM)的纯文本文件,扩展名为.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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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命名 |
原则上每个数据表生成一个数据文件,文件命名规则是:机构代码-表名对应字符串-YYYYMMDD.txt,其中分隔符“-”为英文短横线(ASCII码0x2D),“YYYYMMDD”为本次/本期采集的截至日期。表名对应字符串见表1,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机构信息表数据时,文件名称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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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单关系表文件 |
另若公司涉及虚拟单业务,需将报送虚拟单对应的实际保单号作为虚拟单关系表进行上报,文件名定为机构代码-XNDGXB-YYYYMMDD.txt。字段为两列,虚拟单编号和实际保单号之间,采用数据项分隔符进行分隔,记录与记录之间用行分隔符进行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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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项分隔与特殊字符处理 |
1.行分隔符:数据文件的一行数据对应一条数据库记录,各行之间分隔符为UNIX样式的换行符(ASCII码0x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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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值、空值与默认值处理 |
所有数据项在取小数近似数的时候,采用“四舍五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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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说明 |
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数据项详见《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版)》及其报送说明,由保险机构在报送前进行脱敏处理,并保留一份未脱敏版本以备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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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数据项 |
不同表存在数据项名称、填报内容定义相同的数据项时,应保证所填数据在这些表格中一致。例如:不同表的分支机构代码应保持表间一致。“数据项说明”栏所做关于表之间数据项相关关系说明,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填报存在相关关系的数据及监管查找关联数据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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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举值数据项 |
对于《财产保险规范》中已经列出数据项值的数据项,严格依照标准中已有的分类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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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数据项 |
如无特殊说明,《财产保险规范》中的数据项均为必填项。确实无法对应的数据项应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参照以下处理:①未开办此类业务,则无须报送;②已经开办此类业务,但需要一次性录入索引类数据,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另行建表维护或对源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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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义数据项 |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和信息系统的差异性,规范中一些数据数据项填报要求注明由财产保险公司自定义,此类数据数据项报送应注意使用中文字典或中文描述,避免使用英文或代码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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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信息处理 |
本规范对于隐私数据均在数据项说明栏内做了注解,分为“隐私,暂不取”、“隐私,财产保险公司变形”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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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取数据项-个人电话号码 |
报送默认值“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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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取数据项-出生日期 |
报送默认值9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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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规则-个人客户姓名 |
(1)个人客户姓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领款人等)和员工姓名,做有限暴露方式的脱敏处理,只保留最后一个字或最后一个单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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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规则-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1)取个人姓名的第一个汉字(如果姓名是外文,取其UTF-8编码的前3个字节),后接身份证件号码,形成一个字符串(UTF-8编码,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例,为21字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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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规则-银行账户名称 |
个人账户名称(含个人客户、个人客户的关联方客户、代理人、财产保险公司员工账户名称),做有限暴露方式的脱敏处理,仅保留最后一个字或最后一个单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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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规则-车牌号 |
变形规则为取车牌号码的第一个汉字(如果是外文,取其UTF-8编码的前3个字节),后接完整车牌号码的SM3杂凑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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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处理 |
根据国家保密相关规定,秘密级别以上涉密业务的相关数据不在本规范的报送范围内,包括投保、理赔、收付费及标的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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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约束 |
数据结构备注中主键为监管部门作为唯一性约束的参考条件,含有多个主键的,表示联合主键的参考,并不作为主外键唯一性约束的条件,可根据数据实际使用用途情况做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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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格式-字符串 |
若报送数据为字符串,则字符串中不能包含\n、\r、双引号等控制字符和转义字符,且字符串首尾不能包含空格。报送数据若为浮点数,则必须为123.789形式,前后不可补0、补+号。报送数据若为整数,则必须为123456形式,数值前不可补0、补+号,数值后不能带小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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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格式-外文 |
若报送数据内容为外文的,除外籍人员姓名外,应统一转换成中文后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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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总虚拟保单 |
财产保险公司中对退货运费险、食品安全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履约保证险、保价险、航空意外险、共享单车或网约车意外险、账户安全险等类型的互联网产品,和三方平台合作,具有高频低额、保单量巨大、客户信息缺失等特点的保单需进行汇总处理后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