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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险公司资本刚性约束,提升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明确资本规划监管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本规划,指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目标,对资本规模、资本结构、资本来源和运用等进行的计划和安排。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足性原则。保险公司资本规划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确保偿付能力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风险变化趋势、业务产品特性等,基于历史经验和未来趋势,审慎选取合理的参数和假设制定资本规划。

(三)前瞻性原则。保险公司制定资本规划应当与其长期发展战略相符,以确保偿付能力满足业务经营的长期资本需求。

(四)可行性原则。保险公司资本规划的目标、资本补充措施等应当与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相符,具有可行性。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资本规划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搭建清晰的管理架构和流程,制定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对公司资本进行整体规划、统筹管理和有效配置。

第二章 资本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保险公司每年应当滚动编制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

第八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管理目标;

(二)资本规划制定依据,包括外部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分析,以及保险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规划等;

(三)资本需求评估,包括基本情景和不利情景的主要参数和假设、未来三年偿付能力状况预测、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等;

(四)资本补充方案,包括内源性资本补充措施和外源性资本补充措施;

(五)上一年度资本规划执行情况分析;

(六)应急预案,包括触发条件、紧急资本补充措施等。

第九条 保险公司资本规划的管理目标,至少应当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未来三年的目标。

第十条 保险公司设定资本管理目标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外部环境,包括外部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状况、风险偏好等;

(三)资本补充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外部经济环境、金融市场等外部因素,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规划等制定资本规划。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定基本情景和不利情景,预测规划期内不同情景条件下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

基本情景相关参数和假设,应当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保持一致。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结合具体实际合理设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的测试程序,评估不同情景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的偿付能力。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偿付能力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资本规划不利情景的参数和假设。不利情景的设置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发展的不利变化;

(二)资产配置的调整;

(三)投资收益率的不利波动;

(四)费用假设的不利变化;

(五)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折现率曲线的不利变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的分散、交叉传染等相互作用,合理设定不利情景,避免极端情景的简单叠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本管理目标和偿付能力预测结果,合理测算未来三年不同情景下的资本需求。

第十六条 对于未来三年的资本需求,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内源性资本的积累能力和外源性资本的可获得性、资本成本等,制定合理的资本补充方案,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措施,确保资本充足。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内源性资本补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升盈利能力;

(二)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优化产品结构;

(四)优化资产结构;

(五)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股东资本实力、资本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外源性资本补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扩股;

(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

(三)保单责任证券化;

(四)再保险;

(五)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和资本管理目标,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合理补充附属资本,持续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规划的评估和回溯分析机制,定期对资本规划的执行结果和规划情况进行回顾分析。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资本规划中建立资本应急预案,设定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警值,明确在极端不利情景下相应的资本补充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具备充足资本应对市场不利变化。

第三章 资本规划的实施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本规划进行资本补充、资本运用,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资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应当与资本规划相协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未来的资本补充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资本规划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识别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时有效地补充资本。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资本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制定相应的资本管理考核指标,实现资本管理意图的有效传递和全面落实。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资本管理目标和资本需求,对利润分配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七条 因监管要求、经营环境、公司战略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保险公司资本需求、补充和使用情况与资本规划发生重大偏离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资本规划进行及时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资本规划。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资本规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调整后的资本规划。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和本规则,对保险公司资本规划的编制、报送和实施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工具进行审批时,将其资本规划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保险公司资本工具发行与资本规划不一致的,银保监会审慎考虑其发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未按本规则报送资本规划,资本规划编制不符合规定的,或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偏离且未及时调整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扣减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得分,并限制最高得分;

(四)限制或停止资本补充工具发行;

(五)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于2021年12月30日第一次发布,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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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